租置計劃 Q & A (二)


更多常見問題
 背景
1. 租者置其屋計劃
2. 房委會推出什麼類型的單位發售?
3. 出售單位的價格
4. 「樓價折上折」優惠
5. 租戶認購現居公屋單位有無時間限制?
6. 租戶可以選擇購買或繼續租住公屋單位?
 認購手續
7. 填妥的認購申請書應在何時交回,並交回何處?
8. 遞交認購申請書時是否需要繳交費用?
9. 可否撤銷或更改已遞交的認購申請書?
10. 租戶可否遞交多份認購申請書?
11. 租住兩人或以上公屋單位的家庭可否遞交多份認購申請書?
12. 怎樣甄別購買人?
13. 認購申請書將會依什麼次序辦理?
14. 綜合社會保障緩助受益人須知
15. 如何查詢本計劃的資料?
 認購條件
16. 有什麼認購條件?
17. 是否容許共同擁有業權?
 屋邨管理
18. 公契
19. 誰人負責管理已出售的公屋?
20. 業主和租戶怎樣參與屋邨的管理工作?
21. 如何訂定管理費?
22. 差餉及地租
23. 保險費
 保養及改善工程問題
24. 保養工程與改善工程的分別
25. 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前會負起甚麼維修責任?
26. 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前會負起甚麼改善工程?
27. 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後會負起甚麼維修責任?
28. 保養工程責任
 財務及轉讓安排
29. 怎樣繳付樓價?
30. 購買人需要繳付甚麼費用?
31. 按揭貸款辦法
32. 完成簽署轉讓契據手續期限
33. 購買人如何獲取樓宇的合法業權?
 榮陞業主後有關事宜
34. 榮陞業主
35. 售回單位
36. 安全網
37. 業主是否受特別規定限制?
 空置單位認購辦法
38. 空置單位的用途
39. 出售空置單位的安排
 選擇繼續租住的租戶須知
40. 現在的租約是否仍然有效?
41. 租戶是否要繼續繳交差餉?
42. 租戶是否要繼續繳交保險費?
43. 租戶是否要負責出售公屋的改善工程費用?
 附錄
1. 屋邨出售前後大致情況的簡略表
2. 辦理僱員購屋按揭貸款事宜
1.租者置其屋計劃

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於1997年12月8日通過推出的置業計劃,目的是協助公屋居民,以較易負擔的價錢購買現居的單位。
2.房委會推出什麼類型的單位發售?

原則上,除以下類別的單位外,出售屋邨內所有出租住宅單位均會出售:
(a)根據「長者住屋計劃」租給長者居住的單位及小單位大廈;
(b)供福利用途的單位;及
(c)沒有獨立廁所或其他設施的單位。

在選定出售的屋邨單位後,無論申請者的數目多寡,房委會都會將這些屋邨單位出售。
3.出售單位的價格

租置計劃單位的定價是參考「經調整重置成本」釐定。單位的定價在首兩年不變,日後會定期進行檢討。

註:「重置成本」是指興建同類型單位的現時成本。當中包括工程管理和資金成本,及向政府支付的土地成本。「經調整重置成本」是在「重置成本」上加上因樓鹷差異及地區不同而作出的調整。
4.「樓價折上折」優惠

如在屋邨推售後的指定時間內購買單位,可享有「樓價折上折」的特別折扣優惠。在屋邨推售的第一年內購買可享有全額的特別折扣優惠。於第二年內購買則享有全額的一半。於第三年內或以後購買則不會享有「樓價折上折」的特別折扣優惠。

注意:若租戶在房委會接納認購申請書當時需要繳交市值租金,該單位的購買人將不能享有特別折扣優惠。同樣,若購買人為曾透過租置計劃購買任何單位的前業主或其認可住客,縱使已獲房委會批准恢復承租人或認可住客身份,都不能享有這項優惠。
5.租戶認購現居公屋單位有無時間限制?

無。但房委會於屋邨推出發售時所提供給現居公屋租戶的特別折扣優惠,只限於在屋邨推售的首兩年。

為了讓新租戶享有跟屋邨其他現居租戶同等的優惠,在租約生效日期起計的第一年內,新租戶可享有全額的特別折扣優惠,優惠折扣率將以租約生效日期當時的租置計劃的優惠折扣率計算,而第二年則享有第一年全額的特別折扣優惠率的一半。

註:1.新租戶是指透過一般輪候冊編配入住租置計劃屋邨或現居租戶因轉換承租人,調遷或調換單位以致房委會須批出新租約的租戶。
  2.新租戶只可在租約生效後才提出購買單位,以便在購樓前確立租戶的身份。
6.租戶是否可以選擇購買或繼續租住公屋單位?

房委會出售屋邨時,租戶有權自由選擇購買或繼續租住其單位。有關屋邨出售前、後的大致情況,請參閱附錄1
7.填妥的認購申請書應在何時交回,並交回何處?

填妥的認購申請書應於辦公時間內交回所屬屋邨的租置計劃銷售小組。遞交認購申請書時,購買人應交付下列各項文件/款項予租置計劃銷售小組職員:

(a)認購申請書(一式兩份)
(b)認購申請書附表(一式兩份)
(c)面額港幣2,500元的銀行本票作為「意向金」
(d)現居單位的租約正本
(e)申請書上各人的香港身份證副本
(f)關於取消其他公共房屋福利聲明書(如適用者)

房委會收妥租戶的認購申請書後,會發回收據予購買人
8.遞交認購申請書時是否需要繳交費用?

購買人在遞交認購申請書時,須同時繳付港幣2,500元的「意向金」予房委會,以確定其購樓的決定。意向金必須以銀行本票支付,收款人請註明「香港房屋委員會」,現金或支票恕不接納。若房屋署審核認購申請書後,認為購買人不符合認購資格,便會以書面通知購買人,拒絕其認購申請,並安排將意向金全收發還。無論在任何情況下,該筆意向金都不會賺取利息。
9.可否撤銷或更改已遞交的認購申請書?

如購買人在房委會接納其認購前撤銷認購,可獲發還意向金。若購買人在房委會接納其認購後提出撤銷認購,則意向金會被沒收。當房委會接納其認購時,房委會與購買人便即時達成一項有約束力的協議。如購買人對認購申請的內容作任何更改,便會導致該協議無效。在此情況下,購買人必須重新遞交認購申請書,並重新繳交意向金。
10.租戶可否遞交多份認購申請書?

任何人只能填報一份認購申請書。(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單位的家庭除外,詳情請閱第11條)
11.租戶兩個或以上公屋單位的家庭可否遞交多分認購申請書?

租住兩個或以單位的家庭,最多只可由同一購買人購買兩個單位,所餘單位則要退還給房委會。如該家庭由多於一個核心家庭組成,可以申請分戶,以便根據上述規定,以不同購買人購買其單位;或獲分戶的家庭,可以購買其單位,而所餘的一個家庭,則繼續租住餘下的單位。分戶家庭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a)「分戶」出來的家庭必須為一個完整的核心家庭;
(b)擬購買的單位必須與保留的租用單位實際分隔;
(c)租戶必須符合屋邨現有的分戶規定;
(d)分戶家庭必須得到有關屋邨的租約事務管理處的批准才可遞交認購申請書。

由一個核心家庭組成而獲配兩個租住單位的家庭,在正常情況下將不會獲得分戶;因此不能選擇認購一個而同時繼續租用另一個單位。他們只能選擇同時認購或繼續租住兩個單位。如果選擇同時認購,則兩個單位的認購人必須相同。

注意:每一份認購申請書只可用來認購一個可實際分隔的單位,購買兩個單位須遞交兩份認購申請書。
12.怎樣甄別購買人?

房屋署將會審核購買人的資格,有需要時會約見購買人及租約上的認可住客,以進行審核工作。在會晤時,購買人及認可住客須提交證據,以證明他們仍然符合認購資格。有關認購條件見第16條
13.認購申請將會依甚麼次序辦理?

審核資格的手續會根據購買人遞交認購書的日期辦理,而簽署單位轉讓契據手續則通常會按房委會接納認購的日期辦理。
14.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受益人須知?

根據現行社會福利政策,接受綜援的租戶在成功購買租置計劃單位後,社會福利署將會停止向他們發放租金津貼。其他援助項目則會繼續按現行規例處理。詳情請向社會福利署查詢。
15.如何查詢本計劃的資料?

如有疑問,可向所屬屋邨的租置計劃銷售小組職員查詢。
16.有甚麼認購條件?

購買人的家庭入息、成員人數及自置物業狀況均無限制,但須符合下列條件:

(a)購買人及其家庭成員必須是房委會轄下出租屋邨的認可住客。購買人可以是戶主或其他認可住客。在購買人購得本計劃的單位後,該單位的租約會自動終止;如非購買現居單位者,則須將現居單位按指定期限騰空交回房委會。
(b)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均應填報在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惟上文第12條所述的情況除外)。
(c)認購申請書必須經由現居屋邨的租約事務管理處核證。
(d)購買人必須年滿18歲。
(e)購買人及其租約上的認可住客並沒有違反現居公屋租約上的任何條款。
(f)在房委會的「屋邨清潔扣分制」政策下,若購買人或家庭成員被扣分,而且房屋署就該物業已發出遷出通知書終止有關租約,則即使承租人已就終止租約提出上訴,該認購申請書將不會被接納。購買人可獲全數退還意向金,但不計任何利息。
(g)購買人及各認可住客的配偶須填報於同一份認購申請書內,但如他們已合法仳離或沒有香港入境權則屬例外(戶籍加減手續要依現行的規例辦理)。

註:就沒有香港入境權而言,任何擁有入境權但須遵守居留修件(與居留期限有關的條件除外)的人士,均不作擁有香港入境權論。
17.是否容許共同擁有業權?

是。購買人除准以個人名義擁有業權外,亦可與填報在同一租約上的一名認可住客,以不可由第三者繼承的「聯權共有」方式(俗稱「長命契」),共同擁有認購單位的業權。
18.公契

所有業主必須遵守有關公契的規定。若出售屋邨仍有租住單位,身為該租住單位業主的房委會亦須遵守公契的規定。根據公契,房委會須對租住單位負起業主的責任,而租戶則仍須受先前與房委會訂定的租約條款所約束。
19.誰人負責管理已出售的屋邨?

房委會會協助業主在公契簽立後約九個月內籌組業主立案法團。業主立案法團可決定是否另聘私人物業管理公司管理屋邨,或繼續讓房委會提供管理服務。在業主立案法團決定選擇將屋邨的管理工作交由其他管理公司負責前,房委會在政府地契生效日期起的兩年內仍然負責安排該屋邨的管理工作。
20.業主和租戶怎樣參與屋邨的管理工作?

【業主】
在屋邨出售後,該屋邨的業主可按照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規定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參與管理工作。

【租戶】
房委會會以未出售單位業主的身份代表租戶參與業主委員會/業主立案法團,投票及反映租戶的意見。
21.如何訂定管理費?

管理費將根據運作成本和預期的長遠保養及維修成本來訂定。各單位的管理費數額則按各單位的管理份數所佔比例攤分計算。管理費內亦包括經理人的酬金,該酬金最高不會超越該年度屋邨總開支的百分之十。
22.差餉及地租

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會為每個單位個別評估差餉。業主須繳交其單位的差餉,而租戶則與該屋邨發售前一樣,繼續繳交包括差餉的租金。

業主須繳交其單位的地租,而租戶則與該屋邨發售前一樣,繼續繳交租金,惟其單位的地租則由房委會以業主身份繳交。
23.保險費

在房委會作為屋邨經理人期間,會代表業主購買屋邨內住宅大廈結構及公用地方和設施的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因火警、颱風、暴雨、山泥傾瀉,及水箱或水管爆裂等造成旳損毀,但不包括水箱或水管的損壞。保險費由業主分擔並會包括在管理費內。為保障本身利益,業主亦可自行為其單位內的室內裝置及傢俬等購買保險及考慮購買第三者責任保險。
24.保養工程與改善工程的分別

一般而言,保養工程是指那些把屋邨維持在租戶入伙時原來標準的工程,包括屋邨重新粉飾、重新敷設電線及維修升降機等;而任何提高屋邨原來標準的措施,則為改善工程,例如安裝屋邨大廈大堂入口鐵閘及對講機等。
25.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前會負起甚麼維修責任?

在樓宇出售前,房委會會為出售樓宇進行狀況勘查,然後在出售樓宇前進行修葺工程。

租戶應自行申報單位內有損壞的地方,倘發現確實有損壞,而該損壞乃房委會作為業主應負責的維修項目,並證實非因租戶的過失所造成,房委會將會進行修葺。
26.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前會負責甚麼改善工程?

樓宇出售前,房委會會裝修屋邨大廈大堂入口,包括加建假天花和加強照明系統,並提升屋邨大廈的保安系統。
27.房委會在樓宇出售後會負起甚麼維修責任?

房委會將一次過將一筆數額等於每住宅單位港幣14,000元的款項,注入租置計劃的每個屋邨的維修基金內。房委會亦會提供七年的樓宇結構安全保證,並會負責在保證期內所有與結構構件,如支柱、橫樑、牆壁及地台等有關的修葺及維修工程,包括混凝土剝落或裂縫修葺工程。此外,房委會又會從每月管理費中撥出款項,作為日後維修的儲備金及日常保養支出。
28.保養工程責任

基本上,房委會會負責在七年結構安全保證期內的結構性維修。除此以外,根據公契,業主須負責維修其單位及攤分公用地方的保養工程費用。
29.怎樣繳付樓價?

在房委會正式以書面接納購買人的認購申請時,已繳付的意向金將成為買價的一部分,而買價餘額須於簽署單位轉讓契據時全數付訖。
30.購買人需要繳付甚麼費用?

購買人必須繳付下列各項費用:

(a)印花稅,是根據差餉物業估價署為評定印花稅所釐定的市值計算,並非以該單位的十足市值或買價釐定;
(b)轉讓契據的註冊費;
(c)律師樓辦理買賣手續的收費;
(d)當月管理費:由完成買賣翌日至該月月底;
(e)管理費上期:相等於一個月管理費;及
(f)管理費按金:相等於三個月管理費。

如果購買人需要按揭貸款,則另須支付:
(a)按揭契據的註冊費;及
(b)貸款機構或其律師安排有關按揭貸款的費用。
31.按揭貸款辦法

購買人接獲房委會的認購批准函件後,若需以按揭貸款支付買價餘額,可在房委會提供的銀行或財務公司名單中選擇合適的財務機構,以特惠條件申請按揭貸款。其申請以有關銀行或財務公司最後批准作實。部分按揭貸款的條件如下:

(a)貸款額:最高為該單位的買價餘額,即買價減去已付的意向金;及
(b)還款期限:最長為25年。

購買人亦可以第一法律押記形式,接受其僱主貸款(其僱主須設有正式的僱員買樓貸款計劃)以支付買價餘額。但購買人在接受其僱主貸款前,須先經房屋署署長批准。除非得到房屋署署長批准,否則購買人不得將該單位作任何其他形式的按揭、重按或提高其貸款額。有關詳情,請參閱附錄2
32.完成簽署轉讓契據手續期限

當房委會接納購買人的認購申請時,雙方便即時達成一項有約束力的買賣協議。代表房委會的律師會在房委會接納購買人的認購申請書後約28日,通知購買人在14日內完成簽署轉讓契據手續。

若購買人未能在指定的14日內完成簽署轉讓契據手續,房委會有權就於到期日尚未支付的買價餘額向購買人索取利息,年利率為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不時釐訂的最優惠利率加兩厘,利息從購買人應支付該金額當日(不包括該日)起計算,直至實際付款當日(包括該日)為止。若購買人未有向房委會申請延期完成有關的簽署轉讓契據手續,又或獲得延期後仍未能依期完成,代表房委會的律師會向購買人發出最後通知,通知他必須於21日內完成簽署轉讓契據手續,否則已獲接納的認購申請會被取消,已繳付的意向金亦會被沒收。
33.購買人如何獲取樓宇的合法業權?

購買人向屋邨的關辦事處遞交認購申請書後,其餘的購樓法律手續須由購買人的代表律師和房委會的代表律師辦理。契約文件包括買賣條款、轉讓契據及公契。有關契據文件內容須由房委會指定。

購買人可委聘房委會的代表律師辦理購樓手續,或自行另聘代表律師。購買人若自行委聘代表律師,須負責支付本身的律師費用。若購買人委聘房委會的代表律師辦理轉讓契據手續,則只須支付房委會的代表律師就同時為房委會及購買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指定收費。
34.榮陞業主

購買人於完成簽署轉讓契據當日(即買價餘額全部付訖日期)成為業主。由該日開始,購買人便需要負起業主的責任。
35.售回單位

租戶成為業主後,若決定把單位售回予房委會時,必須遷出有關單位,並將單位內所有改建拆除,使單位回復原狀。根據現行房屋條例,在業主將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後,均不能重新成為該單位的租戶或透過一般輪候冊重新申請租住公屋。惟第36條所述的情況除外。
36.安全網

房委會為租置單位業主提供安全網,業主若於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內家庭出現突然變遷,並獲得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及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則可申請在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後回復租戶身份。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後業主若因經濟原因而將被或已被按揭銀行接管其單位,可向社會福利署申請體恤安置。獲社會福利署署長推薦及房屋署署長核實及批准之個案會由房屋署編配另一公屋單位居住,回復租戶身份。

註:1.就租置計劃樓宇而言,單位首次售出日期是指由房委會第一次將該單位售予購買人的轉讓契據日期。
  2.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納已屆滿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轉讓限制期單位的回售申請。
37.業主是否受特別規定限制?

所有住宅單位均依據若干條件出售,主要包括以下各項:

(a)用途:
各單位均須作住宅用途,由購買人及名列於認購申請書上的認可住客居住。

(b)轉讓或出租:
業主若要出售其單位,須遵照房屋條例及其日後的修訂或所引述的下列規定辦理:
(i)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首兩年內,申請以原來定價售回予房委會,或在第三至五年內,以屆時該單位並無轉讓限制的十足市值,減去以購樓時的折扣率來計算的售價,申請售回予房委會。於購樓時享有的特別折扣優惠實際金額,亦須於轉讓時退還予房委會。在單位售回予房委會前,業主必須先把所有改建拆除及將單位回復原狀;
(ii)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兩年後,可在居屋第二市場把單位轉讓售予合資格獲配公屋單位的準公屋租戶或其他公屋租戶;及
(iii)由單位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後,可在公開市場自由買賣或出租,但須繳付按購樓時的折扣率計算的補價。

註:1.就租置計劃樓宇而言,單位首次售出日期是指由房委會第一次將該單位售予購買人的轉讓契據日期。
  2.按現行政策,房委會不會接納已屆滿首次售出日期起計五年轉讓限制期單位的回售申請。


(c)非法轉讓或放棄佔用單位:
凡非法出租或轉讓經租置計劃所購得的單位,聲稱如此或為此目的而簽訂的協議,均屬無效。任何人士如有此種行為或放棄該單位的擁有權,即屬違法。

(d)按揭貸款:
購買人只可根據上文第31條的規定,為有關單位辦理按揭貸款,並且只可借取未付的買價餘額。除此以外,購買人不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按揭。下列情況則屬例外:
(i)下述兩者之一:
.由獲轉讓契據當日起計,購買人購得該單位已滿五年;或
.在該段期間未屆滿前,購買人提出將該單位轉讓予房委會,而房委會拒絕接受該項轉讓;以及
(ii)購買人事前已向政府繳付上文(b)(iii)所述的款項。

(e)居住情況:
房委會職員及獲授權人士有權要求業主或住客提供有關單位的用途及居住資料,並進入有關單位視察。任何業主或住客若拒絕提供所需資料,即屬違法。
38.空置單位的用途

屋邨正式出售後,在該屋邨內任何業主售回或由租戶退租交回的空置單位,只會作出租用途。
39.出售空置單位的安排

在屋邨開售初期,會作一次過的安排,讓同邨的租戶申請認購屋邨可出售的空置單位。購買人的選樓次序先依照家庭人數再按居住密度編排。若以上兩項條件相同,則以公開抽籤方法決定選樓次序。抽籤結果會在屋邨有關的辦事處公布,而中籤的租戶會獲邀前往租置計劃銷售小組辦事處辦理選樓手續,並在指定限期內遞交認購申請書。日後所有空置單位均會轉回作出租用途,租予合資格人士。
40.現在的租約是否仍然有效?

有效。租戶與房委會先前所訂的租約,雙方仍受約束。
41.租戶是否要繼續繳交差餉?

是。租住單位的租戶會與屋邨出售前一樣,繼續繳交包括差餉在內的租金。
42.租戶是否要繳交保險費?

不需要。
43.租戶是否要負責出售屋邨的改善工程費用?

不需要。房委會會為租住單位繳付改善工程的費用,而不會向租戶討回。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 資料來源:房屋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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