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在1996年4月通過實施「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以入息及資產兩項準則,作為衡量公屋住戶繼續接受公屋資助的資格。凡在「公屋住戶資助政策」下正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的住戶,若欲繼續於公屋居住,便須在下輪申報時(距離上次申報兩年)申報資產。
現時的公屋住戶資產淨值限額約為2005/2006年度輪候公屋登記冊入息限額的84倍。房委會將每年檢討此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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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5年4月1日生效的指定入息及資產淨值限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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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數 |
入息限額(每月) |
資產淨值限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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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2006年度輪候冊入息限額3倍) |
(2005/2006年度輪候冊入息限額84倍) |
一人 |
19,800元 |
560,000元* |
二人 |
30,300元 |
850,000元* |
三人 |
35,700元 |
1,000,000元* |
四人 |
42,900元 |
1,210,000元 |
五人 |
48,300元 |
1,360,000元 |
六人 |
52,800元 |
1,480,000元 |
七人 |
57,300元 |
1,610,000元 |
八人 |
60,900元 |
1,710,000元 |
九人 |
65,400元 |
1,840,000元 |
十人或以上 |
69,300元 |
1,95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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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或三人的小家庭,若其所有家庭成員均為55歲以上,其資產淨值限額與四人家庭的限額相同,即1,2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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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會於1999年2月5日檢討有關政策,並決定如公屋住戶家庭入息及擁有的資產淨值均超逾上述指定限額,或選擇不申報資產,便須遷出所住的公屋單位。
須遷出公屋單位的住戶,如有暫時的住屋需要,可申請暫准居住證在該單位暫住,為期不得超逾12個月,在暫居期間,他們須繳交相等於市值租金的暫准證費。
在暫居期間,如有關住戶能證明其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已連續三個月下降至低於指定的限額,可以申請批出租約;若家庭入息或資產淨值下降的情況屬於永久性質,住戶可申請立即批出租約。
所有家庭成員均為60歲或以上的住戶,或全家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的住戶或持合租租約共住一單位的住戶,可豁免申報入息及資產。
此外,中轉房屋住戶由1997年6月26日起,亦須接受「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的限制。繳交雙倍淨額暫准證費另加差餉的住戶,若欲繼續於中轉房屋居住,便須在上次「公屋住戶資助政策」申報之後兩年申報資產。
另自2001年1月23日起,租住公屋住戶如在各項公屋租約事務管理政策下,通過入息及資產評審及符合個別政策所需的條件,獲得批准有關申請,而須繳交雙倍淨額租金另加差餉者,不論他們在公屋居住年期的長短,均會即時被納入「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規管,因此他們租住公屋單位的資格須要每兩年檢討一次;房屋署會於
到期檢討前一年要求住戶申報家庭資產,以決定住戶來年繼續租住公屋的資格。
資料來源:房屋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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