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


申請要求:
單身人士 家庭
健全成人 非健全成人 成員中有健全成人 成員中沒有健全成人
居港規定 (i)己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及
(ii)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五十六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之規定)
資產審查(元) 22,000 34,000

健全成人/兒童成員 高齡、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
人數 資產限額 人數 資產限額
1 14,500 1 34,000
2 29,000 2 51,000
3 43,500 3 68,000
4人或以上 58,000 4 85,000

人數 資產限額
2 51,000
3 68,000
4 85,000
5 102,000
6 119,000

入息審查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在評估入息時,培訓津貼及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其中部份可獲豁免計算。
附加準則 15-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在社會福利署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工作(例如就學或須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傷殘家人);或
(ii)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不少於1,430元及每月工作不少於120小時;或
(iii)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收入不少於1,430元或每月工作少於120小時的人士,正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該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申請時所需帶備之文件:

1.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之身分證明文件
2.結婚證書/離婚文件
3.住屋開支證明(如租單、租咭、屋證、水費、租約、差餉單等)
4.銀行存摺(顯示最新結餘)、銀行月結單、定期存款單據、股票、屋契(包括香港、國內及海外)或其他任何形式資產證明文件
5.就學有關的開支證明(如學費單、校巴車費單)及學生手冊
6.旅行證件包括護照、回港證、回鄉證、回鄉卡、簽證身份書 、入境許可證明
7. 強制性公積金供款記錄、糧單、僱主證明書或其他入息證明
8.醫院或診所覆診卡
9.與家人(包括父母、兄弟姊妹等)的經濟關係證明
10.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亦可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 社會保障辦事處會安排職員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居於富善邨、明雅苑、新興花園及怡雅苑等申請人適用)
地址:新界大埔汀角路一號大埔政府合署四樓
電話:2665 3717 / 2664 1612
傳真:2664 1612

•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
地址:大埔墟鄉事會街8號大埔綜合大樓4樓
電話:3183 9292
傳真:2638 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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