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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身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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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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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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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健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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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中有健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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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中沒有健全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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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港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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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己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及
(ii)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五十六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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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審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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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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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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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成人/兒童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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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齡、傷殘或經醫生證明為健康欠佳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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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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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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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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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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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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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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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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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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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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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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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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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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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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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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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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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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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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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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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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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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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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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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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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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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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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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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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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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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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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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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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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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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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息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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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每月可評估的總收入必須低於他們在綜援計劃下所認可的每月需要總額,才符合領取綜援的資格。在評估入息時,培訓津貼及符合指定資格的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的工作收入,其中部份可獲豁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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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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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9歲身體健康正常的申請人,必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條件:
(i)在社會福利署認為合理的情況下不能工作(例如就學或須要在家照顧幼兒、患病或傷殘家人);或
(ii)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的收入不少於1,430元及每月工作不少於120小時;或
(iii)失業或每月從工作中所賺取收入不少於1,430元或每月工作少於120小時的人士,正積極地尋找全職工作及依照該署規定參加自力更生支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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