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及高額傷殘津貼


申請要求:
普通傷殘津貼 高額傷殘津貼
居港規定 (i)己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 ;及
(ii)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
(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五十六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之規定)
其他要求 (i)沒有領取公共福利金計劃下的其他津貼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及
(ii)並非在監獄服刑
個別條件 (i)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明為嚴重殘疾;及
(ii)其嚴重殘疾情況將持續不少於六個月
(i)符合普通傷殘津貼資格;及
(ii)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的註冊醫生)證實在日常生活中需要他人不斷照顧;及
(iii)並沒有在政府或受資助院舍(包括政府在合約院舍內的資助宿位及透過買位計劃或改善買位計劃下購買的安老院舍宿位)或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療機構接受在院照顧
嚴重殘疾的定義

申請人是否嚴重殘疾,必須經由衞生署署長或醫院管理局行政總裁(或在極為特殊情況下由私家醫院註冊醫生)證明,申請人的殘疾情況是屬於下述任何一項:

甲.肢體殘障或雙目失明
(1)失去四肢其中之二的功能
(2)失去雙手或全部十隻手指的功能
(3)失去雙足的功能
(4)雙目完全失明
(5)全身癱瘓
(6)下身癱瘓
(7)因疾病、殘疾以致長期臥床
(8)其他任何情況以致身體全部殘疾
乙.心智機能上嚴重缺陷
(1)腦器官病癥狀
(2)弱智
(3)精神病
(4)神經官能病
(5)性格失常
(6)其他任何情況而導致失去全面心智機能
丙.聽覺受損
被審定為知覺性或混合性失聰,而失聰程度較輕的耳朵對每秒五百、一千及二千週的純音率失聰達八十五分貝或以上,或失聰在七十五至八十五分貝之間而同時有其他身體殘障,如缺乏語言能力及聽音不準。
獲發金額 每月$1,120(港元)

每月$2,240(港元)

申請時所需帶備之文件:

1.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及副本)
2.申請人持有的旅行證件正本
3.以往的留院記錄或覆診卡

申請人可親自前往其區內的社會保障辦事處,或用電話、傳真或郵遞方式提出申請,亦可由政府部門或其他非政府機構轉介。在接到申請後, 社會保障辦事處會安排職員約見申請人和進行家訪,以查核申請人的實際情況及所提供的資料。

•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居於富善邨、明雅苑、新興花園及怡雅苑等申請人適用)
地址:新界大埔汀角路一號大埔政府合署四樓
電話:2665 3717 / 2665 2612
傳真:2664 1612

•南大埔社會保障辦事處
地址:大埔墟鄉事會街8號大埔綜合大樓4樓
電話:3183 9292
傳真:2638 2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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