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房屋委員會管轄的停車場的泊車優惠

給予殘疾駕駛人士半費時租泊車優惠
執行管制辦法的程序

(由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1) 殘疾駕駛人士須親身或派代表到房屋委員會轄下停車場的繳費處,出示由運輸署駕駛考試試組簽發的「批准信」或該信的影印本,證明其屬殘疾人士,方可獲得時租泊車優惠。 
(2) 停車場管理公司會要求殘疾駕駛人士在停車票上提以下資料:
(i)  殘疾駕駛人士的姓名;
(ii) 「批准信」的檔號;以及
(iii) 車輛登記號碼,
並在票上簽署確認。停車場管理公司會核實該「批准信」。
(3) 每次為殘疾駕駛人士提供時租泊車優惠,停車場管理公司會把殘疾駕駛人士在停車票上提供的資料、進/出時間、已繳費停車票的編號,抄錄在「傷殘人士時租泊車特惠收費記錄」上。
(4) 如繳費處設於出口,停車場管理公司會把經簽署的停車票上所載的車輛登記號碼,與車輛的車牌號碼互相核對。他們亦會複查展示在車輛擋風玻璃的「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證」。
(5) 停車場管理公司會保留經簽署的停車票,連同記錄存放在公司總辦事處內,以便房委會進行抽樣查核。
注意
(6) 有關從殘疾駕駛人士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停車場管理公司須參閱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附表1的第1原則-收集個人資料的目的及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