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証持有人可免費將指定車輛停泊於設有停車收費錶的私家車車位內。該許可証必須張貼於車輛左方的檔風玻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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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運輸署署長,警務人員及交通督導員有權查閱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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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証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所有。
若該証被取消或本署拒絕續發許可証,持証人應在三天內將証交回運輸署。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27D條第(4)款,違反此規定者可能被判罰款二仟元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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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証人不應將車輛停泊於同車位內超過二十四小時,否則可被警方檢控觸犯交通規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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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在設有停車收費錶的車位內接獲定額罰款通知書,持証人應即去信警務處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提出申辯。該科的地址是:
香港軒尼詩道壹號
熙信樓十五樓
香港警務處處長
中央交通違例檢控科
第四組一一定額罰款(交通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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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証上的資料有任何變更,持証人須於七十二小時內知會運輸署駕駛考試組(電話:2713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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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持証人違反上述規定,其傷殘人士泊車許可証可能會被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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