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化背景下的主权与人权

                             伍 俊 飞

   
北京获得2008年奥运举办权以后,许多西方媒体指责国际奥委会完全忽视了中国不太好的人权记录。一些持温和态度的欧美记者则认为此举有助于中国政府进一步改善其人权状况。两种意见都暗含了一个前提,即国际力量可以在人权事务上对一国施加强大影响甚至干预。目前中国政府的态度是一如既往,反对国际势力以任何名义干涉本国内政。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来思考这一争执,对主权概念的新发展加以具体分析,笔者以为,西方和中国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在世界范围内,主权的削弱和人权的扩张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当前西方流行的“人权高于主权”论存在重大缺陷,其正确性只能取决于其适用的范围。

  冷战结束以后,全球化浪潮势不可挡。国家主权已经逐渐从单一性向多元性过渡,从绝对排他性向相对排他性过渡。在传统意义上,国家主权概念局限于政治和安全领域,而如今的主权概念还涵盖了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演变成一个多维整体。现在当西方学者讨论主权是否有限的时候,其所指并非仅限于政治层面,而是就其整体而言的。从这个角度来审视当今的民族国家体系,我们可以说眼下作为整体的国家主权是有限的,但作为部分的政治和安全主权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大多数国家会同意让渡部分的经济和社会主权,但在政治和安全领域,它们对本国自主性的妥协几乎可以忽略。(欧盟各国是一个例外,因为欧盟努力达致的目标是一个邦联,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国家而不是一个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这应该说是一种如实客观的描述。

  经典的国家主权概念强调国家内部的政治、安全、经济等治权为主权所专有,不能被外力所影响、监督与干预,而如今的民族国家在处理境内的经济和社会事务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为国际法、国际组织、跨国公司及其他国家所制约。中国在使用世界银行贷款时遵守其专款专用的规定,实质上就是承认了国际组织对本国内部事务进行监督的权利。中国申请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也意味着它准备大幅让渡自己的经济主权。

  笔者支持全球化背景下的主权弱化理论,但并不积极认同西方当前的“人权高于主权”学说。主权和人权争论的核心要从西方个体主义文化传统来分析,要从国家主权既是集体权利又是个体权利这一双重特性来分析。人权源于古希腊的个体主义哲学,在法国大革命中得到高扬,充分强调公民个体的权利。国家主权则是由文化习俗相近的许多个体组成的一个集体即民族国家的权利。国家主权仅涉及一部分个体这一现象使它具有颇为特殊的性质。就国内而言,相对于众多的公民个体,它是一种集体权利;就国际关系而言,相对于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它又是一种个体权利。国家间关系在抽象的层面上就是一种放大了的个体关系。

  个体主义文化给西方带来了创新、活力与效率,但也带来了无穷的混乱、冲突、苦难甚至战争。英国的圈地运动和欧洲的两次世界大战是其在国内和国际层面上极端的表现形式。有目共睹的是,西方国家目前已经较好地消除了个体主义在国内的副作用。二战以后,欧美诸国进一步完善了其立法和司法体制,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福利制度,源于公民个体的社会冲突的烈度越来越小。作为制度化的个体主义,市场经济在国家的干预下,在法律和道德的制衡下,已经实现持续的良性运行。西方的历史发展证明,作为集体权利的主权对作为个体权利的人权加以限制,是完全有必要的。当然,我们也要承认个体主义的正面作用,肯定人权运动对主权的制约给市民社会带来的积极利益。从国内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主权无所谓谁高谁低,两者的良性互动才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根本所在。

  然而,在国际层面上,由于缺乏类似于国家主权在民族国家内所享有的中央权力,西方世界迄今尚无良策来控制个体主义文化在国际关系中的巨大破坏作用。许多西方学者痛心于主权给国际关系带来的无序状况,希望把人权这样一种个体权利作为普遍性的价值观来规范国家主权的任意行为,就像国家主权在国内约束本国公民一样。虽然现实主义者一再指出国际关系的悲剧性质,即世界政府是一个梦想,民族国家不会迅速消亡,国家间关系的实质仍然是竞争性的冲突关系,但自由主义者依然不懈地谋求在世界范围内建立一种类似于民族国家内部的稳定秩序。

  从以上分析,我们知道,作为集体权利的主权经与人权的互动,在国内政治中扮演了关键而正面的角色,充分挖掘了个体主义精神的积极性功能,遏制了它的消极性功能,缔造了目前西方各国的稳定与繁荣。与此类似,在国际关系领域,基于国际社会这一大集体的角度,我们对源于个体主义文化的国家主权作为个体也要采取扬长避短的态度,不能不进行具体分析就任意以人权高于主权为由,对国家主权无原则地加以破坏。

  目前主权弱化的进程主要发生在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但在政治和安全事务方面,正常情况下,国家主权没有也不应该受到外来力量的削弱。首先,在民族国家不可能迅速消亡的时候,主权可以承担其传统的重大责任,保卫其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其次,国家主权在整体上逐渐式微以后,政治主权还会保持相当时期的独立性,其功用主要在于保证该国国民以渐进主义的方式实现与异种文化的融合。各民族之间的文化不可能在短时期迅速同质化。单是语言的统一,在目前看来就是一个无法实现的梦想。再次,从当前的国际局势来看,国家主权可以维护地区稳定,而它是国际和平建构的基本要件。政治主权的削弱会导致以前受主权规范的个体性权利恶性膨胀,引发不同宗教、民族、种族、部族等之间的剧烈冲突。苦难的南斯拉夫即是明证之一。

  在政治主权方面,国家主权的独立性应该得到维护与尊重,但在经济、社会等事务中,由于国家主权确实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落后,保护了许多非正义行为,也阻碍了全球化的进程,并因此蕴涵了与外界冲突的种子,所以国际社会要对其自主性加以削弱。如果人们从这一角度来理解人权高于主权,笔者以为是有相当合理性的。在经济、社会等领域侵犯个体的行为,无论是来自于政府,还是来自于其他法人和自然人,国际社会都有权施加影响。具体的方式并不是对该国狂轰烂炸,也不是将被告送交国际法院。正确的做法有三种。第一,国际社会可以行使广泛的监督权,并有调查和举证的权利;第二,国际组织甚至个人可以起诉人的方式介入该国国内司法,其案件的审理过程要向外界公开;第三,国际社会如要真正全面提升一国人权水准的话,就要从根本上支持该国加强法制建设,维护其司法独立。据此,笔者以为,北约侵略南斯拉夫是完全错误的,国际法院审判没有触犯国际法的米洛舍维奇是不讲道理的。

  就中国而言,政府需要转变在主权和人权问题上的立场。在政治主权上,中国应继续坚持强硬态度,不容任何国际势力置喙。西藏、台湾、新疆问题和国内政治性事件,只能由中国人自己来解决。在经济、社会等领域,中国政府应允许国际社会对其公民个人权利状况进行监督甚至批评,要把举办奥运带来的人权压力化作动力,全面推进中国的法制建设。这会大大促进普通公民对权利的自我意识,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善中国人权的整体状况,这也符合国家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如中国能在推出“三个代表”理论以后,藉奥运直面国际人权运动,建立独立的司法系统,使民权得到制度性保障,其意义就远远超出了主权与人权争论本身。只要司法能独立行使权力,执政党的权力得到严格监督与制约,中国在不照搬西方民主制的情况下,也能顺利实现向自由、开放社会的转型,从而在本世纪崛起为世界性富强国家。

  作者为美国哈佛燕京学会会员,英国伦敦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生

                       上载时间:2001年12月19日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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