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仁學院中文系系會

第一章 總 綱

1.1 名稱

中文 :        香港樹仁學院中文系會 (簡稱樹仁中文系會)

英文 :        Society of Chinese Language and Literature Department of Hong Kong Shue Yan College

1.2 宗旨

1.2.1  提供各類型活動,讓會員體驗團體生活。

1.2.2  謀求會員福利。

1.2.3  聯繫及促進會員間之友誼及了解。

1.2.4  促進會員的學術交流。

1.2.5  促進會員與校內學生團體之交流合作。

1.2.6  加強會員與校方溝通。

1.2.7  促進會員與其他院校同學之交流。

1.3 權力來源

權力來自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1.4 組織

1.4.1 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1.4.2        幹事會。

1.4.3        監察委員會

1.5 顧問

1.5.1 校長、院長、中文系主任為本會當然顧問。

1.5.2        幹事會可邀請本校教授為顧問。

1.5.3        幹事會可邀請中文系同學為顧問。

 

第二章 會 員

2.1 基本會員

2.1.1 實行必然會員制。

所有攻讀樹仁學院中文系同學自動成為基本會員。凡會員因畢業而離校者,或因其他理由而中途退學者,其會員資格即自動取消。

2.1.2 權利

2.1.2.1 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和議、罷免、複決、創作、發言及投票權,並本會所授予之權益及職權,惟須依據會章所訂程序行使。

2.1.2.2 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及參與本會活動。(包括會員大會)

2.1.2.3 享用幹事常務會議旁聽權,惟須依會章所訂程序行使。(參閱4.5.1.2)

2.1.3 義務

2.1.3.1       遵守本會會章。

2.1.3.2       依時繳付該年度之會員費。

2.1.3.3 出席所有會員大會。(包括週年大會及特別大會)

2.1.3.4 遵守由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通過之決議。

2.1.3.5 協助及支持本會會務之進行。

2.2 會員年度

由每年開學日至翌年開學前一日止。

第三章 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

3.1 會員大會

3.1.1 組織

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其權責亦可以全民投票進行。

3.1.2 權責

討論及通過會務報告、議決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修改會章、處分及決議依照會章所提交之提案。

3.1.3 召開

3.1.3.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惟通過該年度年綱之會員大會須於十一月份召開。)

3.1.3.2 由幹事會主席召開。

3.1.3.3 必要時由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要求,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聯署要求,幹事會主席須於十四天內(上課日)內召開。

3.1.3.4 大會議程須於五天(上課日)內召開。

3.1.4 法定人數

全體會員人數四分之一或以上。

3.1.5 議案須由過半數與會會員通過方為有效,特殊議案之通過,須根據會章之規定進行,可參照7.27.38.1各節。

3.1.6 在法定開會一小時後,仍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並於流會後十四天(上課日)內再行召開,若第二次會議仍未有足夠人數則以全民投票方式通過議案,可參閱3.2各節。

3.1.7 會議紀錄須於會議後十四天(上課日)內公佈。

3.2 全民投票

3.2.1 形式

由全體會員以記學號方式進行投票。

3.2.2 權力

決策權力等同會員大會。

3.2.3 程序

3.2.3.1 由幹事會主席召開。

3.2.3.2 必要時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要求,或超過三分之一會員聯署要求,幹事會主席須於十四天(上課日)內召開。

3.2.3.3 全民投票之細則及提案須於五天(上課日)前公佈。

3.2.3.4 投票時間為二至五個上課天。

3.2.3.5 核算票數須於投票結束後兩個上課天內完成。

3.2.3.6 核算過程須有幹事會主席及監察委員會委員監察。

3.2.3.7 全民投票之結果,必須在總投票數中,有半數或以上之有效票,方為有效。否則,該次投票告廢,而主席須於十四天(上課日)再召開全民投票。

3.2.3.8 議案須有投票總數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特殊議案之通過,須根據會章之規定進行,可參照7.27.38.1各節。

1     

第四章 幹事會

4.1 定義

為本會最高行政機構,根據會章執行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監察委員會之議決。

4.2 組織

4.2.1 設主席一人、副主席二人(分內務及外務副主席)、文書一人、財政一人、學術二人、康樂一人、宣傳一人、公關二人共十一人組成幹事會,而各職位由幹事會成員互選產生。

4.2.2 如遇幹事會因幹事職位出缺而不作補選時,則該少於十一位之幹事會組織,必須設有主席、內務副主席、外務副主席及財政一人,而文書、學術、宣傳及公關至少各一人。(參考4.6.4)

4.3 權責

4.3.1 執行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監察委員會通過之決議。

4.3.2        負責處理日常事務。

4.3.3        拒絕未繳交會員費之會員行駛2.1.2所包括之權利。

4.3.4 擬定本會該年度工作計劃及財政預算案。

4.3.5 擬定行政細則。

4.3.6 可委任特別小組處理幹事會會務,個別活動可設立特別小組以協助處理活動,而幹事會擁有最終決策權。該小組應於事務完結後兩週內舉行檢討,並作出報告。

4.3.7 向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監察委員會負責。

4.3.8 如遇三分之一或以上全體會員聯署要求,各幹事須於兩週內呈交其職責範圍內事務報告。

4.3.9 各幹事之職責

4.3.9.1 主席 : 為本會最高負責人,對外代表本會,並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之當然主席。

4.3.9.2 內務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一切內務事宜,如遇主席缺席,則任署理主席,負責聯絡幹事。

4.3.9.3 外務副主席 : 協助主席處理本會一切外務事宜,負責聯絡其他院校,並擔任香港大專中文聯會之幹事。

4.3.9.4 文書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牘、會議紀錄、檔案及發出通告。

4.3.9.5 財政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包括全年財政預算案、收支報告、收集會費及其他費用,並與主席開設聯名戶口,以共同監管本會財務。

4.3.9.6 宣傳 :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宣傳事務。

4.3.9.7 學術 :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一切學術活動,包括編輯系會刊物。

4.3.9.8 康樂 : 負責策劃及推行本會各類康樂及文娛活動。

4.3.9.9 公關 : 負責聯絡各級會員及聯絡贊助商,管理本會一切物資及福利事宜。

4.3.10        主席及副主席不能兼任其他學生團體或樹仁學院學生會之幹事會幹事。

4.3.11        幹事會幹事不能兼任監察委員會委員。

4.4 任期

為期一年,由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同一職位只可連任一次,惟主席、副主席及財政職位不可連任。四年級之幹事任期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

4.5 會議

4.5.1 常務會議

4.5.1.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4.5.1.2 會員可列席旁聽,惟須於會議前一天(上課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4.5.1.3 於會議前三天(上課日)公佈議程。

4.5.2 特別會議

4.5.2.1 經半數或以上幹事聯署要求,主席須於七天(上課日)內召開。

4.5.2.2 必要時,由主席召開。

4.5.3 法定人數

幹事會會議須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出席,如未達上述數目,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於七天(上課日)內重開。

4.5.4 議決

議決須由過半數與會幹事通過方為有效 ; 特殊議案之通過,須根據會章之規定進行,可參照7.27.38.1各節。

4.5.5 公佈

幹事會須於開會後十四天(上課日)公佈會議紀錄。

4.5.6 請假

幹事請假須於會議前三天陳述理由,並須得主席同意。

4.6 出缺及辭職

4.6.1 幹事請辭須以書面正式向幹事會提出,幹事會須於七天(上課日)內開會討論該幹事之辭職事宜。若接納該幹事辭職則必須得全體與會幹事一致通過,並即時生效,但該幹事必須在七天內將一切與會務有關之物品交回幹事會。

4.6.2 幹事會有出現空缺時,由後補幹事補上(以票數高低依次遞補),正式成為幹事,並向會員公佈。

4.6.3 主席之空缺,由內務副主席遞補 ; 若主席與內務副主席同時請辭,則由外務副主席遞補。

4.6.4 幹事會之空缺如再無後補幹事補上,幹事會須依照4.6.4.14.6.4.4之細則處理。

4.6.4.1 若在任幹事不少於三分之二,則由幹事會議決是否進行補選。

4.6.4.2 不作補選之議案,必由全體仍在任之幹事一致通過方為有效。

4.6.4.3 如幹事會仍在任之幹事不足三分之二人,則必須進行補選。

4.6.4.4 幹事會之補選,須於十四天(上課日)(由接納幹事辭職日起計算)進行,候補幹事由選舉產生,除選期外,選舉細則依照會章第六章執行,而補選人數不得少於幹事會之空缺。。

4.7 交職

幹事會須於十一月或以前把財政報告及檢討報告交予新的幹事會及召開會員大會,而新幹事會於十一月一日正式履行幹事會職務。

4.8 解散

當主席、內及外務副主席於十四天辭職,或超過五名幹事對已進行一補選之幹事會辭職,幹事會即自行解散,惟已解散之幹事會須組織臨時行政小組處理一切事務(行政小組成員為未辭職之幹事)及籌組重選工作,方可離任,待新幹事會成立後,該臨時行政小組即自行解散。

1     

第五章 財 政

5.1 年度

每年幹事任期

5.2 預算案

財政幹事須於十一月之會員大會提交全年財政預算,待會員大會通過。

5.3 結算案

5.3.1 財政幹事須於幹事任期結束後十四天(上課日)內提交該年度之結算案(由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並須分別經該年度及翌年度幹事會審查。

5.3.2 財政幹事須於十一月份會員大會報告上財政年度全年結算案。並於卸任前兩星期將結算案交予學生事務處審查。

5.4 財政收入

5.4.1 經常性收入

5.4.1.1 會員年費。

5.4.1.2 各項活動之盈餘。

5.4.2 非經常性之收入

5.4.2.1       本會在有需要時,經幹事會通過,可成立籌款委員會,籌務經費。

5.4.2.2       本會根據學生團體籌款規則,一切籌款活動需由幹事會先向學生事務處遞交申請表格,經批准後方可進行一切籌款活動。

5.4.2.3 贊助

本會在有需要時,經幹事會通過,可接受贊助,以為推行活動之經費。

1     

第六章 選舉

6.1 定義

選出下年度之幹事會之成員。

6.2 選期

須於每年十月進行。

6.3 資格

提名人及被提名人必須為本會基本會員。

6.4 程序

6.4.1 提名

6.4.1.1 以級為單位提名候選幹事。

6.4.1.2 每級最多可提名八人為候選幹事。

6.4.1.3 提名後須公佈候選幹事資料,七天後進行複選。

6.4.2 複選

6.4.2.1 以全民投票方式,由候選幹事中直接選出幹事會成員。

6.4.2.2 投票期於二至五天內(上課日)

6.4.2.3 獲票最高之十一位幹事當選為幹事會候任幹事。

6.5 核算

6.5.1 核點選票工作,須於投票完畢後兩個上課日內完成。

6.5.2 核算過程須有幹事會主席及監察委員會委員監察。

6.5.3 須於核算後兩天(上課日)內公佈選舉結果。

6.6 重選

經複選後,如因票數相同而導致候任幹事人數超過十一名時,則該批候任幹事須進行重選,以選出十一名候任幹事。

1

第七章 處 分

7.1 遺憾議案(可參考9.5.1)

如會員或幹事之遺憾議案通過後,本會有權公佈當事人之姓名及違反之事項。

7.2 罷免(可參考9.5.2)

幹事被罷免後,本會有權公佈當事人之姓名及違反之事項,當事人將不可再參與本會幹事會之職務。

7.3 開除會籍(可參考9.5.3)

會員或幹事被開除會籍後,本會有權公佈當事人之姓名及銋H反之事項,並有權拒絕其參與本會舉辦之活動。

 

第八章 解

8.1 經十位或以上幹事通過解散議案後,須召開會員大會討論經四分之三或以上與會人數通過該提案,最後須經四分之三或以上全體會員贊成方可解散系會。

8.2 本會必須清償一切債項後,方可解散,而解散時之債項須由造成該債項之該屆幹事平均分擔,解散後餘下之資產則由會員大會決定處理捐贈與慈善機構或香港樹仁學院。

 

第九章 監察委員會

9.1 定義

監察委員會權力僅次於會員大會,於會員大會休會期間,為本會最高監察及訟裁機構,並代表民意。由上一屆幹事會兩至三名幹事,及由各級推選一名代表組成。

9.2 組織

設主席一人、文書一人及監察委員若干。監察委員各職位由監察委員會成員互選產生。

9.3        權責

9.3.1          向會員大會及全民投票負責。

9.3.2 各監察委員職責。

9.3.2.1 主席:為監察委員會最高決策人,召開及主持常務會議。

9.3.2.2 文書:處理一切監察委員會之文書工作。

9.3.2.3        監察委員:監察本會幹事會之運作及財政報告,出席會議審議有關之議案。

9.3.3          處理監察委員之辭職。

9.3.4  有權召開會員大會。

9.3.5 監察委員可列席幹事會之常務會議,列席者須於一個上課天前通知。

9.3.6 監察委員有權審核財政報告及常務會議紀錄。

9.3.7 監察委員會有權彈劾本會會員及幹事,並需要審議遺憾、罷免及開除會籍議案。

9.3.8 監察委員會需每三個月以書面向會員報告工作情況。

9.3.9 監察委員會有本會章之最後解釋權。

9.4 任期

與幹事會任期相同,監察委員會委員最多連任一次。

9.5 會議

9.5.1 常務會議

9.5.1.1 每年最少召開一次。

9.5.1.2       會員可列席旁聽,惟須於會議前一天(上課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9.5.1.3  幹事會需派最少兩名代表列席會議。

9.5.1.4 於會議前三天(上課日)公佈議程。

9.5.2 特別會議

9.5.2.1 經半數或以上監察委員會委員聯署要求,監察委員會主席主席須於七天(上課日)內召開。

9.5.2.2       必要時,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召開。

9.5.3          聯席會議

9.5.3.1  由監察委員會主席召開。

9.5.3.2  幹事會及監察委員會每年最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

9.5.3.3  會員可列席旁聽,惟須於會議前一天(上課日)以書面通知本會。

9.5.3.4  於會議前三天(上課日)公佈議程。

9.5.4 法定人數

9.5.4.1  監察委員會會議須三分之二或以上監察委員出席,如未達上述數目,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於七天(上課日)內重開。

9.5.4.2  聯席會議,幹事會及監察委員會需各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員出席,如未達上述數目,主席須宣佈流會,並須於七天(上課日)內重開。

9.5.5 議決

議決須由過半數與會成員通過方為有效。

9.5.6 公佈

監察委員會須於開會後十四天(上課日)公佈會議紀錄。

9.5.7 請假

監察委員會委員請假須於會議前三天陳述理由,並須得監察委員會主席同意。

9.6 彈劾

9.6.1 遺憾議案

9.6.1.1 如會員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經幹事會會議,與會幹事一致通過,再呈交監察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即可通過對其遺憾之議案。

9.6.1.2 如幹事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經幹事會全體幹事一致通過(除當事人外),再呈交監察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即可通過對其遺憾之議案,並向會員公佈。

9.6.1.3 如幹事有違反會章或損害本會利益之行為,監察委員會可直接審議並通過對其遺憾之議案,並向會員公佈。

9.6.2 罷免

9.6.2.1 幹事如違反會章、怠忽職務,經幹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通過,再呈交監察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可提交會員大會投票,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可將該幹事彈劾並罷免之。

9.6.2.2 幹事如違反會章、怠忽職務,監察委員會可直接審議並通過對其之彈劾議案,再提交會員大會投票,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可將該幹事彈劾並罷免之。

9.6.3 開除會籍

9.6.3.1 如任何會員若違反會章或有損本會利益之行為,經幹事會會議,與會幹事一致通過,再呈交監察委員會審議並通過,可召開會員大會投票,經與會人數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得開除該會員會籍。

9.7  處理投訴

監察委員會有權處理會內一切投訴,並為最高訟裁機關。

9.7.1  會員投訴需通過書面形式。

9.7.2  監察委員會可成立獨立之處理投訴小組,以處理有關投訴事宜,惟該處理投訴小組需由六人或以上組成,並需包括以下成員。

9.7.2.1  幹事會幹事最少一人

9.7.2.2  監察委員會委員最少一人

9.7.2.3  幹事及監察委員會以外之中文系系會會員最少一人,該成員由選舉產生,除選期外,選舉細則依照會章第六章執行。

 

第十章 修

10.1 經全體會員三分之一或以上,或十位或以上幹事聯署要求,由幹事會另組修章委員會,修改本會會章。

10.2 會章修訂草案經修章委員會通過,經幹事會審核後,得提交會員大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