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居民的介紹
香港現今的原居民,可以簡單定義為 1898 年或以前,即 清政府與英國簽訂《展拓香港界址專條》之前, 已經在香港定居或是在某村生活的居民和原居民的父系後裔等,都稱之為原居民 。 而原居民在填寫籍貫時只會寫寶安懸而不會寫香港的,因為 東晉時期把香港改隸東莞郡,脫離 原來 番禺 縣的管治 , 當時的 東莞郡管轄懷安、寶安、海安、海豐、陸安、興寧等六個縣 。 當中寶安 懸( 新界租借予英國前是叫新安,後來改為寶安 懸)的 轄地包括香港及深圳等地,所以現今原居民以寶安 懸作為自己的籍貫 。
至於香港原居民擁有的權益,根據 《香港基本法》第 40 條規定,香港政府有義務保護「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當中包括了 丁屋 利益、某些物業豁免繳 地稅 及 差餉 等權益 。 而各村一直保持原有而傳統的村長選舉制度,但因時代的變遷,很多村內的原居民都遷往外地居住,而不同人仕的遷入,令鄉村的外姓人逐漸增多,加上 2000 年 12 月 22 日 , 香港終審法院 認為當時 石湖塘村 及 布袋澳 的村選舉制度違反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和《性別歧視條例》,而促使了 2003 年 2 月《村代表選舉條例》的通過,改革村長選舉制度為「雙村長制」,當中分為「原居民代表」及「居民代表」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