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獨立」和「不獨立」的元首稱號


如同人類社會其他很多現象一樣,歷史上有很多「同名異質」的現象,例如今天英國的威爾斯(Wales)親王和 法國東南部的摩納哥(Monaco)親王同樣叫做「親王」,可是他們的地位卻迥異:摩納哥親王是一個獨立國家的 元首,他統治的國家名為「摩納哥親王國」;威爾斯親王則只是英國王儲的名銜,他並不統治任何國家,世界 上亦沒有「威爾斯親王國」。因此摩納哥雖然是蕞薾小國,其面積遠較威爾斯為小,可是當摩納哥親王官式訪 問英國時,在英國唯一能以對等身份(元首)歡迎摩納哥親王的是英國國王,而絕不是威爾斯親王。

以上事例告訴我們一個事實,同樣的稱號在不同國家不同時期可能有不同的地位。概括地說,稱號(包括各種 君主稱號、爵位、名銜等)可分為「獨立」的和「不獨立」的兩種。這裡所謂「獨立」,是指擁有這稱號的人 在國際社會中被視為一國元首,而他所統治的國家也具有某種程度的獨立性,是一個「政治實體」。例如上段 所述的摩納哥親王便是一個「獨立」的稱號,是一國之君,他的摩納哥親王國也是一個獨立國家;相反,威爾 斯親王則是一個「不獨立」的稱號,他沒有自己的領土,更不是一國之君。

其實這一「同名異質」現象不僅見於君主稱號,也見於共和國的元首稱號。例如蘇聯在1938-1989年期間,國 家元首稱為「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可是不僅蘇聯有這個職銜,它的15個加盟共和國也各有一個「最高蘇 維埃主席團主席」。於是在蘇聯境內便同時存在16個「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但其中只有「蘇聯最高蘇維 埃主席團主席」才是「獨立」的稱號,因為只有蘇聯才是獨立國家,它的15個加盟共和國在法律上都只是蘇聯 這個聯邦制國家之下的一個成員邦,在國際上沒有獨立「政治實體」的地位(主註1)。

但是,「獨立」是一個模糊的概念,對於歷史上的很多政權或「準政權」,人們要確定其「獨立性」,常常是 不容易的。中國戰國時代七國並立,這七個王國雖有強弱之別,但基本上都是「獨立」的。西漢初年經「七國 之亂」及削藩後,雖然仍有分封王,但是從此各分封王都不得治國,有名無實,王號只是「不獨立」的虛銜。 以上這兩個事例都是確定的、不模糊的,可以說是「獨立」和「不獨立」的兩個典型例子,可是歷史上亦有很 多居於以上兩個典型中間模糊地帶的事例。「七國之亂」之前西漢的分封王便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劉邦在建立 漢朝初年,為抗衡韓信等七個「異姓王」的勢力,封了九名劉氏宗室為「同姓王」,以屏藩漢室。一方面各分 封王都隸屬於漢皇帝,雖然都有王號,但從法理上說他們都只是漢帝國的臣民;但另一方面他們又各擁有自己 的封土,而且在其封土內可自置官吏、軍隊,有極大的獨立性,儼如獨立王國,其後更釀成「吳楚七國之亂」 。可以說,這些分封王既有「不獨立」的性質,又有「獨立」的特點。

以上筆者舉出了一些「有名銜但無獨立之實」的例子,如蘇聯15個加盟共和國雖都各有自己的「最高蘇維埃主 席團主席」,但是它們都是「不獨立」的。除此以外,歷史上還有一些「有獨立之實但無名銜」的例子。例如 古代中亞細亞的塔希爾(Tahir)王朝(821-873年)和薩曼(Saman)王朝(819-1005年)的君主,他們自始至終都只 以阿拉伯帝國轄下的地方總督的名義統治其轄土,名義上僅是阿拉伯帝國的地方官員,可是他們的職位世襲, 而且在其轄境內享有獨立性,與獨立的君主無異,史學家也根本把他們視為獨立君主,稱他們的政權為「王朝 」,這就是「有實無名」的最好例子。

又例如美國獨立初期的13州,當時雖然成立了「美利堅合眾國」,但是美國初期實行的是邦聯制,而邦聯在法 理上只是主權國家的鬆散聯合,各成員邦保留獨立地位,因此其時美國的13個州其實就是13個獨立國,其元首 雖僅稱「州長」,但其地位實與獨立國的元首無異。這一情況直至後來美國制定聯邦憲法、改行聯邦制才告終 結。

造成以上種種「同名異質」現象的原因最主要是人類社會的「慣性」。政治形勢是不斷變化的,但是人們對於 他們所沿用的稱號、名銜等卻常有一種「仍舊貫」的傾向。例如德國在統一之前原有四個王國、五個大公國和 13個公國,這些王國、大公國、公國在統一之前原是各自獨立的。在統一後這些君主國理論上都已失去獨立國 地位,但是德國在形式上卻仍然保留著這些君主國,這就造成了「有君主之名銜但無獨立之實」的現象。

類似的例子在當代仍然可見,例如印度、尼日利亞、南非這幾個國家在殖民地時代原由多個殖民地和君主國組 成,這些君主國都受英國的「保護」。後來這幾個國家脫離英國獨立,建立了共和政體,可是在初期它們並沒 有廢去原來的君主,而是讓他們繼續保留君主名銜。於是這就造成了一個奇怪的現象,即在一個共和國內存在 著一些「有名無實」的君主。所以當你下次讀新聞時讀到在南非共和國裡竟有一個「祖魯Zululand國王」時, 應該不會大感意外了。


註1:蘇聯的兩個加盟共和國烏克蘭(Ukraine)和白俄羅斯(Byelorussia)雖然在聯合國擁有席位,而且還是聯 合國的「創始會員國」,但那是由於蘇聯出於抗衡西方的需要,才迫使西方陣營接受兩個加盟共和國為聯合國 會員國。在法理上,蘇聯解體之前的各個加盟共和國都沒有獨立國地位,在國際法上並非「政治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