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筆記》女兒的繼承權


簡文吟

儘管民法規定兒子與女兒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利,但台灣社會的慣俗,出嫁的女兒大都會拋棄繼承權──不論主動或被迫,或只拿象徵性的金錢,而不會與兄弟們爭家產。這種法律理想與現實世界之間的落差,也使得日前一則「桃園六名出嫁女兒聯手告老媽媽分產不均」的新聞,格外引人注目。桃園這名老婦人的女兒們,不僅循著法律途徑保障她們的財產權益,還堅持控告自己的母親,不惜「把媽媽告到坐牢」。

這齣爭家產戲碼,最後會以訴諸母女情感抑或追求法律正義的方式落幕,並非外人所能置喙。只是,在這樣被過度簡化的劇情鋪陳中,我們除了落入極端的是非判斷,心疼老媽媽的眼淚,並將「不孝」、「不思父母恩」的大帽子扣在這些爭取自身權益女兒身上之外,這則新聞更值得省思之處,或許是民間社會對於女性繼承權利的長期漠視。

根據中研院八十九年社會變遷的調查結果顯示,台灣民眾中,只有四成三的人認為財產應由兒子及女兒平分。換句話說,有逾半民眾不認為現行的民法規定兒子與女兒的繼承權利相等是合理安排;其中,認為應由長子單獨繼承或由諸子平分的比率合計占二成五,有百分之六認為應該兒子分得多、女兒分得少。

由這樣的調查結果看,民法對於女性財產繼承權利的保障雖然立意良善,但光靠法律強制,實不足以撼動根深柢固的父權文化;女性人權真要獲得保障,仍需要更多方面的努力。如果台灣民眾仍拘泥於「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的舊觀念,那麼,下次再發生類似爭議時,那些捍衛自身權益的女兒們,或許仍難逃脫被輕率描繪成一群沒有良心的「不孝女」,如此一來,法律對於台灣女性將永遠只是一個矛盾的存在。

除了企盼台灣民眾能視女兒繼承家產為一種「權利」,而不是「賜予」之外,子女奉養觀念的變革其實更為重要。或許只有當民眾能普遍認同已婚女兒奉養父母的正當性和義務時,人們才能更清楚地論斷類似事件的是非曲直。

【2002/05/06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