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夫妻權益的分享變成一種文化


社論

婦女團體大力推動的「家務有給制」納入民法親屬編,最近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議討論時,遭到法務官員及多數出席立委的反對,認為此一制度將破壞家庭和諧。這樣的氣氛,對家務有給制的立法似乎並不有利。

家務有給制的概念,主要是希望提供婦女特定的財產支配權,並從而建立她們的自信心及人格權;從女性權益保障的角度看,這確實是一種相對進步的觀念,也值得鼓吹與支持。但是,在當前台灣社會文化未臻成熟的現況下,許多人對夫妻權益分享的認知可謂極度缺乏,若要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實施,只怕是問題重重。也因此,這項制度事前雖曾獲近百位立委的連署支持,但正式端上檯面後,仍似乎有些叫好不叫座。

在現實上,家務有給制的推動可能面對的問題主要有幾項:第一,家務有給制基本上是比較屬於中產階級的概念;對於許多處於中下階層的弱勢婦女而言,若以為這項制度足以提供她們多少保障,恐怕就過度簡化了她們的處境。而且,各個家庭勞務量及收入狀況均不相同,要將家務給償量化並不容易,更難訂出普遍適用的標準。

第二,根據「家務有給」的精神,有工作的配偶除了要定期交付「自由處分金」給操持家務的配偶外,每隔一段時間,夫妻也要討論如何將家庭增加的財產先拿出一份來「分紅」。在目前許多家庭仍由傳統觀念主導的情況下,夫妻煞有介事的議價若不順暢,的確可能如官員及立委所擔心的,反而破壞了家庭的互信及和諧。

第三,一旦所有家務勞動都要計酬,夫妻之間極可能變質為勞僱關係,霸道的丈夫將更自以為有權指使妻子執行他所指定的家務。婦女雖然得到了若干酬勞,卻反而失去了丈夫或家庭的尊重。

因此,雖然我們在原則上支持家務有給制的進步精神,但也不能輕忽新制可能帶來的負面效應。也就是說,當我們選擇使用法律來推動女性權益時,必須謹慎衡量現實的可行性與可能性,以免帶來的只是「立法進步而執法落後」的虛幻美景。

其實,現行法律對夫婦權益共享已有規定。例如,依據民法一0三0之一條的規定,法院曾判決一位何姓富商的遺孀分得遺產的一半達二十三億元之鉅,並再與子女平分繼承另一半;即是承認夫妻對家產之共同貢獻,不啻亦可視為一種酬給。

唯近年來我們在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設計上雖有了相當的進展,婦權團體對此亦相當努力,但由於執法機制未能隨之俱進,屢屢造成徒有法條卻未能落實保障的遺憾。像許多不幸婦女遭丈夫脫產遺棄,如果法官在執法手段上能配合時代思潮,作出對不幸婦女有利或者公平的判決,要比增訂家務有給制對婦女更具實質保障。遺憾的是,並不是所有執法者都追得上進步條文的理念。

回顧這些時日以來的討論,即使「家務有給制」無法在本會期立即通過立法,它所倡議的「夫妻權益分享」的觀念,已受到社會大眾的關注,甚至已在某些角落悄悄發酵。從這樣的觀點看,即使這次立法不成,也已產生了實質的影響,而不需要視為挫敗。再進一步看,如果婦運團體能夠持續努力,把尋求立法的思辯過程用更有感染性的方式,讓廣大社會都能接觸並進而思考這個問題,讓更多弱勢女性及其配偶在觀念上有所觸發;那麼,不待通過立法,社會上「夫妻權益分享」的文化即已蔚然成風。

勞務有給制的討論,帶給社會的是「家事勞動有價」的啟發。在許多夫妻開始坐下來討論家庭所得分配前,如果工作的配偶都能為他們操持家務的另一半設一個可以自由運用的帳戶,那將是夫妻權益分享的一項大突破,這也是值得婦運團體鼓吹的一個方向。

【2002/05/15 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