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為何未採用宦官制與科舉制?(四之一)
●揭開日本大化革新序幕的,正是一批目睹中國繁榮盛世的遣唐使及學問僧。在這批知識分子的推動下,日本大量甚至全盤的吸收中國文化。然而,日本所接受的唐風文化中,卻沒有科舉制及宦官制度?這到底是什麼原因呢?
•公元五九二年推古天皇即位,次年聖德太子執政,制訂〈冠位十二階制〉、〈憲法十七條〉,這是日本大化革新的先聲。六○七年遣使朝隋,次年再派遣隋使,高向玄理(?∼六五四,六四○年回國)、旻(?∼六五三,六三二年回國)、南淵請安(六四○年回國)等留學生、學問僧一行八人同行,這些人在隋、唐生活二、三十年,目睹中國國力的強盛、文化的興隆,學成回國後受執政當局的重用。大化二年(六四六年)孝德天皇在中大兄皇太子主政及諸位留學生協助下,頒〈改新之詔〉,開始著名的大化革新。
大化革新時,日本毫無保留而且快速地全盤學習大唐文化,但沒採用大唐的宦官制度及科舉制度。為什麼?這有時被認為是日本史上之謎。
大概不需要宦官
沒採用,可能是「不願」採用,也有可能是「不需要」採用。若說是不願採用,則當時日本必已有更高的價值判斷,才能認為中華文化在那兩點上「不好」,所以不願採用。以當時大唐帝國初期的國勢,及大化革新的熱切來看,如說日本當時已有更高的價值判斷,似乎不太合理。而且當時日本雖已統一,但尚未有文字,才由部落蛻變不久,其統治制度可能不甚健全,不像中國已有上千年的歷史,自秦統一中國也有八百多年,制度完備。日本人當時應該不是「不願」採行才對。
首先必須了解的是,宦官制度是男女不平等的產物。除了少數例外,男人天性不只以一妻為滿足,做國王或皇帝的掌握全國絕對權力之後,勢必想要「擁有」且「獨占」多位妻妾。為了獨占,不使其他血統混入龍種中,最好不要讓她們有機會接觸到別的男子,以免妄生男女之情,惹是生非,所以這些妻妾都必須被監禁起來。妻妾一多,就有管理及基本生活必需的問題,如果讓別的女僕來管理這些妻妾,便有不易分清妻妾與女僕的困擾,而且女性體力較弱,難做粗重工作。最好是由其他男性來管理,這才有去勢的男性為宦官的制度產生。
了解宦官制度產生的男性至上之社會與生物背景,再加上一些基本史料,就可恍然大悟。原來日本自第三十三任推古天皇於公元五九二年登基開始,到四十八任稱德天皇公元七七○年死亡為止的十六任天皇一七八年中,恰有一半八任達八十五年是女天皇在位。大化革新時之三十六任孝德天皇雖為男性,然其前任皇極和後任齊明為同一人重祚的女天皇,為大化革新時的孝德天皇之姊。當時女天皇勢力那麼強盛,男天皇也就不能多妻,宦官制度自然「不需要」採行。(李雄揮)
日本為何未採用宦官制與科舉制?(四之二)
●科舉與中央政府結構的關係
至於為什麼不採行科舉制度的問題,必須分析當時大和朝廷的政治現實。這可從邪馬台國的歷史背景說起。
依中國史書《後漢書》、《三國志》、《晉書》、《梁書》等的記載,公元二世紀末,日本已建立了「邪馬台國」,統治不少小國,獨霸一方。史書記載:「漢靈帝光和年中(按:公元一七八∼一八三),倭國亂,更相攻伐,歷年無主。有一女子名曰卑彌呼,年長不嫁,事鬼神道,能以妖惑眾,於是共立為王,建都於邪馬台……卑彌呼女王在其北方特置一大率,檢察諸國,諸國畏憚之。大率常治伊都國,於國中有如刺史。」女王統治各國的方式是在各國置一類似刺史的大率,檢察諸國,而不是直接統治。
這種做法有現實的必然性,因為強而有力的直接統治,必須有許多條件的配合。在當時尚未有文字,且交通不甚方便,所以命令無法有效傳達,遠處叛變也難於應變。騎射術在大和朝廷才傳入,卑彌呼女王因而無法建立像現代一樣直接統治廣大土地的中央政府。
大約在公元四世紀下半,日本已建立大和政權,統一全日本。公元四二一年開始,倭王讚至武等前後共五位倭王不斷進貢中國並受封。倭王武更於公元四七八年寫一篇國書上表宋順帝,載於《宋書》卷九十七〈夷蠻傳〉之〈倭國傳〉,是現在所存日本史最早的文章。
中國史書上這五位倭王不只統一日本,建立大和政權,還善騎射,遠征高句麗,開創日本史上第一個文化盛世的古墳文化。大和政權的統治,一直延續到大化革新,才蛻變成律令國家。
大和政權統治全日本,承襲了邪馬台國的一項特色,就是地方分權。其統治方法為氏姓制度。
所謂「氏」,乃各地方長久以來自然形成的豪族;所謂「姓」,乃大和朝廷強大起來能主宰各氏後,所分配給各氏,以明其在大和政權主宰下的尊卑地位及權利責任分配之名分者,所以氏與姓必須分開了解。
氏乃有血緣關係的各家,擴及於無血緣關係而有地緣關係的各家,所自然建立起具有同族意識的團體,其本家之首長為「氏上」,其成員稱為「氏人」。氏與朝廷關係密切者,則由氏上率領氏人一起為大和朝廷的大王服務。氏各擁有田莊為氏的共同財產,並各擁有稱為部或部曲的隸屬民以耕種於其上。氏內的各家尚有所謂的家內奴隸。氏之名稱有以出身地命名者,如葛城、蘇我,有以其在朝廷的職務命名者,如大伴、物部等。(李雄揮)
日本為何未採用宦官制與科舉制?(四之三)
●姓乃朝廷所賜給各氏以別其尊卑序列者,由尊而卑依序有六等:臣、連、君、別、造、直等。臣乃與大王有姻親關係者,如葛城氏、蘇我氏等皆以臣為姓;連乃世代臣服於朝廷的豪族,如大伴氏、物部氏、中臣氏等皆以連為姓。臣、連中之有力者稱為大臣、大連,分擔國政。
這些擁有氏與姓的豪族,以大王為中心,一起支配著中央與地方政府。至於朝廷的各種較專門事務性職務,則由「伴造」擔任。伴造是有專門技能的氏,其部屬稱為伴,伴之下還有稱為「品部」的職業部民。伴造率其伴與品部,以執行其特殊職務。當時由中國、朝鮮移民而來的渡來人,因為有特別技能的關係,多半成為伴造。例如韓鍛冶部、錦織部、陶部、服部、玉造部、土師部等,會寫漢文的知識分子也屬於伴造。
地方行政方面,大和朝廷統一日本之前各地原為許多小國,這些小國被大和朝廷平定而臣服後,有一部分被朝廷改編為地方行政單位,由原來的國王擔任首長,繼續管轄其屬民,應朝廷的要求而貢方物及提供勞役。這些首長依其與大王的關係,分別被賜與直姓、造姓等,並依其國之大小,給予「國造」、「縣主」、「稻置」等名分。到了五世紀時,地方豪族支配下的人民也成為隸屬於大王家的「名代」或「子代」。此外,各地尚有大王的直轄地,稱為「屯倉」,由被稱為「田部」的農民耕種,並委託國造管理。
由上可知,大和朝廷不論中央政府的各氏姓,或地方政府的各小國,都由大和朝廷的大王與各豪族分享政權,所謂大和朝廷「統一」日本,是各地方原有勢力聽命於大王而已。
中日體制不同
中國歷史上,與日本的這種統治方式最接近的,是周朝的分封制度。一個政府要能強而有力地統治廣大的地區,除了該政府組織需嚴密有效率之外,還要有經濟、交通等條件的配合。在經濟力不足以養活一個龐大的政府及軍隊,交通條件不足以迅速將軍隊運至全國各地時,若要統治一個幅員廣大的領土,最聰明的辦法,如果不是像卑彌呼置大率、大和政權的大王與各豪族分享政權,就是周朝所施行的封建制度了。周武王及周公以武力平服全國後,分封其兄弟或近親到各地去當諸侯,統治各地方。各諸侯對中央的義務只有貢方物或有事時協助征討而已。(李雄揮)
日本為何未採用宦官制與科舉制?(四之四)
●周朝消滅原有的國家,而邪馬台國的女王乃大亂後以宗教方式產生,而不是以武力產生的。卑彌呼未婚,也無子女可像周王一樣分封各國當諸侯。因此可想見邪馬台國並沒有消滅各地諸侯國,而是用宗教力量使各國畏憚。至於大和政權,也只是以「姓」的名分收編各地的「氏」族,即使少數國家被大和朝廷平服的,朝廷也是再派原來國王為該地方的首長。所以大和政權可以說只是「收編」原來的豪族而已。
周朝分封的各國,到戰國時代相互併吞,結果是秦始皇統一天下,將天下「書同文、行同軌」,統一度量衡,中國真正變成「一個」國家。各地的首長都是中央政府派去的,與原來各國的統治階級完全無關。這種秦始皇式的「統一」,成為後世中國歷史的常態。而這種統一,在日本史上一直沒有出現過,不只邪馬台國沒有,大和政權沒有,鎌倉幕府、室町幕府及豐臣秀吉的統一日本,也都是「大和式的」,不是「秦始皇式的」。簡言之,日本史上雖然也有一族「消滅另一族」的現象,但從未有過某一族必須「消滅所有其他各地方勢力」才能獲得國家政權的例子。日本中央政府之統治或征服各地方,並沒有包含消滅其原有地方勢力的觀念。而這點不一樣,就決定了後來中國與日本的歷史發展,有不同的歷史規律的主要原因之一。
中國由漢朝開始,漢高祖劉邦乃平民出身,數年之間統一天下。要能有效統治這麼巨大的大漢帝國,需要一個龐大的機構及一大群官僚。中央政府大大小小的官吏,及數個層級地方政府的首長、官員們,總數不下數萬人,絕不是平民出身的漢高祖家族所能的獨享,劉邦家族勢必借助全國優秀的人才來共同統治。所以,漢朝及其後世各朝代的統治者都面臨著同樣的問題:如何由全國人民中挑選出優秀的人才?於是由漢朝開始就嘗試了各種可能的方法,例如開設學校、公府辟召、郡國薦舉、九品中正法等等,到了隋唐才發展成科舉考試。
了解日本史的這個現象,就可知道為什麼大化革新沒有採用大唐科舉制度了。因為大和政權「統一」日本,全部統治官僚都是地方大小豪族留任,根本不必中央政府派人去,大化革新時的日本不必像唐朝一樣需要由人民挑選出一大群的統治官僚,所以日本「不必」也「不能」採用科舉制度。(李雄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