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善不欲人知
蘇拾瑩/文
自從我的財產被詐光,家道急速中落之後,我和孩子一直是靠澳洲政府的救濟金過日子.面對官司纏身,沒有財力聘請律師,只好自己出庭自己辯護,前後在澳洲總共上了六十多次庭.後來官司越來越複雜,自己實在應付不來了,於是萌生找律師的念頭.
我禱告求問 神,得到靈感,找一位香港的女律師辦我的案.我打電話給這名女律師,卻碰了個大釘子.因為我曾找過她三次,結果都沒委託她,也沒付談話費.所以她以為我在耍她,不耐煩聽我的解釋,很兇地對我說:"如果你真的要委託我做,明天立刻帶一千元來見我,否則免談!"我氣急敗壞地求問
神:" 神哪!這真的是你的意思嗎?我哪來的一千元啊?是澳幣不是台幣耶!"
就在這時,一位基督徒姊妹來拜訪我,她拿出一個信封袋,裡面赫然是一千元鈔票,信封上寫著"耶和華以勒"(就是"
神已經預備!"的意思).這位姊妹我們並不頂熟,她事先並不知道我的詳情,她只是說:"我早上靈修的時候,
神給我啟示,要我帶一千元來給你."我直覺地婉拒,心想,非親非故,我怎麼能收?她見我推辭,卻說:"你怎麼把
神的恩典往外推呢?"我恍然大悟,連忙收下稱謝,但她馬上說:"不要謝我,趕快感謝
神!"
事後我才知道,這名姊妹家境並不富裕,平日省吃簡用.於是我向
神許願,如果我以前在台灣的老闆願意幫我平反冤屈,支持我律師費用,我立刻就償還這筆錢!如果將來冤情得直,可以拿回我的財產,我更要加倍償還!上個月,我乘回台灣開庭之便,去找以前的老闆,他一口答應支援我律師費用.
一返澳洲,我興沖沖拿了一千元要還給這位姊妹,不料她堅持不收,要我自己捐出去,還不能用她的名義捐,堅持不讓我透露她的姓名.她說:"聖經上教我們,左手做的事不要給右手知道.為善不欲人知,才不會折了
神給我們的福氣."
於是我把一千元捐給台福教會作為第一筆靈修族基金.因為,這位姊妹正是每日讀經禱告的靈修族.唯有靈修,才能體察 神的旨意,明白 神的啟示,和 神有感應.而藉著靈修,也鍛鍊出她高貴的品格,在這個現實而功利的社會裡,成為一股聖潔的清流,淨化了許多人的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