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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I級空中拖曳滑翔機競賽規則

翻譯:洪義評等

4/30/2002

譯自國際航空聯盟之F3I級5.I.1. 空中拖曳滑翔機競賽規則


5.I.1. 一般規則


5.I.1.1. 空中拖曳滑翔機競賽的定義:

空中拖曳滑翔機競賽是每個參賽者用同一架滑翔機執行兩個不同任務的比賽,在拖曳至翱翔高度後執行速度及滯空。這項比賽必須在合理平整及水平並少有機會斜坡及山岳波翱翔的地形舉行。


5.I.1.2. 一個回合的定義
一回合包括兩個任務,每個任務嘗試於空中拖曳離地200公尺以上釋放之後:
a)一個速度任務:一個1000公尺距離飛行執行於250公尺航道。
b)一個滯空任務:最大滯空八分鐘及精確降落飛行。
兩個任務必須用同一架滑翔機來執行,不能更換任何零件(除非在飛行中與另一架模型相撞)。
在滯空任務中,飛行員分組數目愈少愈好,由4位或3位飛行員組成。
為了釋放模型,四位飛行員的分組分配10分鐘時段,三位飛行員的分組分配7分30秒的時段。


5.I.1.3. 速度航道的定義:
速度飛行執行於兩個平行的垂直面之間,相距250公尺。藉著觀測儀器建立每個垂直面,用滑翔機的機鼻來確認飛機的通過。當飛行員的模型通過垂直面時,裁判以聲音或閃光器告知。有一個面須被指定為起始和終點面,計時員要站在靠近這個起始和終點面的地方,所有的飛行必須進行於此面的一側,此面垂直於兩個直立的迴轉面,一個在基礎A的附近用瞄準設備來確立,另一個在基礎B用旗子確立。主辦者應標示要飛行的側面,所有的個人、飛行員、助手和觀眾應保持在此面的另一側。當安全線裁判發號滑翔機的任何部份通過安全面此飛行無效。


5.I.1.4. 空中拖曳滑翔機的特性:模型飛機不能帶有推進元件,升力必須由空氣動力產生,作用的面必須是固定的(也就是不能是旋轉或是拍翼型面),模型若是可變外型或面積,作用面最大及最小伸展模式需合乎規格。模型控制必須是藉由地面飛行員藉無線電裝置連繫。
a)最大飛行重量5kg 。St負荷(最大)75g/dm2。在每個回合的兩個任務,翼面負荷皆一致。最小翼展3.5m。滑翔機必須有半像真外觀:
1)不含增添物,機身寬度以公分來量在最大截面處至少等於3.2%翼展(例如400cmX3.2%=12.8cm)。
2)機身必須有透明的座艙罩,類似於全尺寸機所使用。
3)為幫助起飛,滑翔機必須擁有最小4cm直徑的輪子,讓機身到地面至少有1cm的空間。
在地面上,如同改變翼面或翼尾攻角,只有改變頻率是被允許的。飛行中,翼面及攻角是可用遙控來變更。
所有從模型上傳送資訊到飛行員或他的助手的裝置,如陀螺儀、升降儀或機身外可目視的裝置(閃光燈),是不被允許的。
模型的預製:模型是從預製零件由製作者組裝,及製作者安置設備這是被允許的。不管任何構形,滑翔機需合乎之前描述的特性。
b)無線電能和其他設備有20kHz的頻率間隔同時操作。如果遙控器無法達到此要求,工作頻寬(最大50kHz)將要指定給參賽者。


5.I.1.5. 參賽者及助手:僅參賽者可操作遙控器,在起飛或飛行中僅能有一位助手輔助。


5.I.2. 比賽的技術及運動規則


5.I.2.1. 模型的數量:參賽者可使用兩架模型參賽,但只能用一架來參加特定回合。


5.I.2.2. 技術控制及處理:參賽者需提出每個模型的規格證明(看2.3.5.及2.3.6.段落4c)。模型依據B.13段落4b來處理。在每一回合比賽的速度及滯空飛行前後,模型都應過磅。


5.I.2.3. 開始之規劃:在第一回合競速任務,須利用抽籤決定出開始順序,也就決定出其他回合競速任務順序,利用首次的開始順序做循環(1/N,N是回合數)。
在滯空任務中,參賽者應抽籤併為分組,為了這目的,每位參賽者至少提供兩個頻率有20kHz的間隔,主辦者唯一有權決定最適合的頻率,使參賽者飛行的分組有4個,至少3個飛行員。此任務中並沒有規定回合的開始順序。一回合比賽未結束前,不得開始另一回合比賽。
在飛行開始前需決定開始順序,當開賽指令下達,參賽者有2分鐘準備起飛,在2分鐘準備時間結束時,模型仍無法起飛,則該參賽者被罰扣嘗試一次。假如因某些原因,他放棄起飛,則相同處理成立。
在滯空任務中,從第一個參賽者到最後一個參賽者滑翔機釋放,一組時間不得超過10分鐘。拖曳飛機/滑翔機,從起飛到釋放的時間不得超過1分30秒,一旦1分30秒超過,強迫不能再嘗試拖曳釋放。在所有的情況下,新的嘗試立即重覆(在下個參賽者前)。若有5.I.2.7.所述狀況時,主審才能決定是否在比賽任務結束前,允許新的嘗試。


5.I.2.4. 起飛
a)所有滑翔機都是以遙控拖曳機拖曳起飛,拖曳機由主辦者提供,並指定飛行員飛。
b)所有滑翔機都是由地面起飛,不得使用起飛推車。
c)拖曳機要確認於模型飛機的一般特性(看1.2段落4c)除了最大飛行重量為12公斤,引擎排氣量最大50C.C.
d)達成空中拖曳,滑翔機應有單一拖鉤,配合簡單尼龍弓工作,從機鼻算起,不得超過10公分。
e)滑翔機釋放高度,最高為離地200公尺,拖曳機上須有自動高度表,以便達到此高度收回引擎油門到怠速,使飛機自動停止爬升。
f)拖曳機飛行員在模型接近釋放高度時應提示滑翔機飛行員,模型到達200公尺高度,他下達模型釋放(號角發音),應於下達後3秒內執行釋放,否則參賽者被罰扣嘗試一次。
g)在速度任務上,滑翔機要在釋放2分鐘內通過開始面。
h)如果拖曳飛機/滑翔機在200公尺號角發聲前通過開使面,則滑翔機應在釋放後,回到起點面後面開始執行競速飛行。
j)拖曳線長25公尺,兩端有保險環(尼龍弓)。
k)拖曳線上要有一紅色警告絲帶。滑翔機不必等到200公尺號角發聲時才脫鉤。只有裁判可決定滑翔機位置可以正確通過開始面。


5.I.2.5. 重飛的定義
飛行不被考慮成嘗試,則可能需要重飛,假如:
a)在2分鐘準備時間後,飛機仍未準備好起飛。
b)拖曳因參賽者失誤必須中斷。
c)脫鉤時,超過規定高度。
d)在滯空任務中,假如分配時間內模型沒有全部釋放,則分組付予新時段(10分鐘或7分鐘30秒)。主審可立即決定重新飛行或順延到任務結束後再重飛。


5.I.2.6. 嘗試的次數:在每一任務中,如果第一次嘗試沒有結果,參賽者付予第二嘗試。飛行允許重複,假如:
a)滑翔機和另一架模型發生碰撞,只要該飛行正常方式繼續,參賽者可要求:
1)該進行中飛行正式認可。
2)或重複飛行。
b)計時員未將該飛行列入裁定。
c)拖曳中斷,但非參賽者失誤造成。
d)在滯空任務中,如果滑翔機在指定的時間10分鐘沒有釋放,則該組付予第二次(唯一)嘗試。
如果主審要求重飛是因某一個參賽者失誤,該組就要重飛。該組其他參賽者的兩次成績,較好的一次分數將被正式承認。


5.I.2.7. 罰則:在滯空任務中,飛行之中如果滑翔機掉了某些零件,則其飛行時間將罰扣200點。如果在速度任務計時過程掉了某些零件,也要從任務部份分數扣200點。


5.I.2.8. 飛行取消和失去資格,飛行做廢,假如:
a)參賽者的滑翔機不符合規定。
b)在第二次嘗試時,滑翔機仍未準備好。
c)滑翔機超過安全面。
d)在滯空任務中,在主辦者規定的安全區低空飛行。
參賽者取消資格:
a)故意或公然犯規。
b)假如模型是由非參賽者操控。


5.I.2.9. 計時:起飛裁判負責2分鐘準備時間的計時,從他對參賽者宣佈出發開始。飛行計時必須由2位計時員以碼錶確認,也可由1位計時員例外以碼錶確認,但他要同時使用2個碼錶。
5.I.2.10. 降落點的定義:降落點是指模型停止時,鼻尖的垂直下方地面點。


5.I.2.11. 降落區的定義:降落區由緊繃的線定出長方形地面,寬度20公尺,長40公尺。


5.I.3. 計分
a)速度任務:時間是以滑翔機飛越航道四趟,共I000公尺的距離計算,計到秒及十分之一秒。
b)滯空任務:以模型脫繩釋放開始,每位計時員記錄整個飛行滯空時間,直到:
1)滑翔機靜止在地面上;
2)或飛行因障礙物停止;
3)或滑翔機消失在計時員的視線中;
每飛完一秒即獲得一點直到480點(8分鐘),超過480秒後飛行每超過一秒則扣一點。假如降落在長方形中則獲得20點,降落的方向一定要和任務開始時起飛的方向一致,觸地及滑走反方向,則計為0點。
滑翔機有下列降落情形時,不另外加點:
1)降落時,撞到飛行員或助手。
2)或滑翔機是在機肚朝上的姿勢停止。
3)產生打轉超過的降落區軸(長方形的長)90度以上。
假如模型在離降落區(長方形)中心超過100公尺停止,則飛行時間罰扣200點。
c)各回合部份分數組成每位飛行員最後排名:
每位參賽者滯空任務的部份分數(PS)為:
PS=1000xTC/BT
其中:TC=參賽者部份點數=(PC+EP)-PP;
BT= 該組最佳參賽者的部份點數=(PC+EP)-PP;
PC= 參賽者所得的點數(5.I.3.b);
EP= 降落的額外點數;
PP= 罰扣的點數。
每位參賽者速度任務的部份分數(PS)為:
PS=1000xBT/TC
BT= 最佳速度計時
TC= 參賽者的計時
最後分數:將每回合部份分數加總起來組成每位參賽者最後分數,為了確定最後分數,如果航次夠多(3次以上),則最低分的回合可被捨棄。如果航次超過5次以上,則有2次回合可被捨棄。如果航次超過9次以上,則有3次回合可被捨棄。若前三名成績相同時,則這些參賽者應再比一次完整的回合來決定獲勝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