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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年度台灣區遙控滑翔機競速賽規則
(重要部份參考自FAI之F3F)
1. 共有三回合飛行,取最佳兩次成績計算。
2. 機型不限,亦可使用他人滑翔機。
3. 若有不可抗拒因素,例如其他飛機碰撞或裁判失誤,由主審決定重新起飛或排在最後重飛。
4. 裁判計時起飛20秒後,將讀秒至30秒。裁判亦報知已完成趟數。
5. 若飛行中有他人指導將取消此次飛行。
6. 主審宣佈一回合開始後,有15分鐘準備時間,然後所有選手在預備區附近集合。
7. 按司儀廣播選手編號及使用頻率,選手就飛行位置,飛機就起飛位置。下ㄧ號至預備區等待。
8. 主審宣佈開始,ㄧ分鐘內起飛,起飛後30秒或選手預先報知“開始“,當滑翔機進入A塔,計時員開始計時。
9. 航道1000公尺,也就是繞A塔至B塔100公尺共10趟。
10.選手收聽蜂鳴器聲音以確定經過每個塔。
11.每回合分數為個人秒數除以最佳秒數再乘以1000。最優兩回合總分決定排名。
12.若風速小於3m/s或大於25m/s,或風向大於45度,則暫停該回合。
13.若暫停超過30分鐘,或在邊際條件下一半以上選手不能完成飛行,則取消該回合。
14.每一回合間隔30分鐘以上,由主審決定下一回合的開始時間。
15.若前三名有分數相同者採用未計分回合決定,若再相同則再比一回合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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