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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領 護 照 |
簽 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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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在台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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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國安法規定,人民入出境,
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
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者,不
得入出境。因此須先取得境管
局之許可文號後,始可申領護
照。 |
護照正本(須有七個月以上效期)
2"照片1張,在職準假證明,
財力證明,身分證影印本,
家管或孩童請附上先生之證件
每週一至五早上收件,
取件日期載於通知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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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出境許可與護照可同時向境
管局與領務局合署辦公處所或
高雄、台中及花蓮合署服務處
申請。
地址:台北市濟南路一段2-2號3樓
高雄市中正路四段二五三號
六樓
台中市民權路二一六號六樓
花蓮市中山路二一七號七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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貝里斯駐華代辦 李曉光 先生
台北市松江路129號11樓
TEL:(02)5074450
照片一張,護照正本,
身分證影本,簽證費 NTD 1,800
每週一三五早上開放收件,
週一三五取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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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備文件:
(一)、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
一件。
(二)、照片三張(二寸半身脫帽正
面三個月內拍攝)。
(三)、國民身分證正本(驗畢退
還,十四歲以下未領身分證
者,附戶口名簿正影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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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身分證影本(附貼於申
請書上)。
(五)、護照費壹仟貳佰圓整。
(六)、其他文件:
1、未成年人應附父或母或監護人
出國同意書。
2、接近役齡男子,應附父或母親
或監護人具結書。
3、後備軍人初次申請出境,應繳
驗退伍證件。
4、軍公教人員第一次申請出境,
須經服務機關核轉。第二次以
後出境,除國軍及警察人員外
,免向境管局辦理備查手續。詳細出境手續及條例規定請到行政
院內政部出入境管理局網站參考:
http://www.immigration.gov.tw/home1.htm |
(一)大行李每人兩件,
每件重量不超過30公斤。
(二)錢幣:台幣現金8000元為限
美元現金5000元為限,
支票不限。
(三)衣著及藥物:以輕便舒適
免燙易洗為主,帽子,
遮陽眼鏡,泳褲等;
依本身健康需要,
酌量攜帶個人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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