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志運動帶來的挑戰
龍笑娟
2000年9月2日及3日,台北市政府民政局主辦了「台北2000同志公民運動?台北同玩節」。該活動是得到總統陳水扁和台北市長馬英九的支持,陳總統亦被邀請參與該活動。
超過五百間台灣基督教會,聯名發公開信給總統、台北市長和民政局局長,反對政府公開推動同志運動。
2000年10月20日,台灣唯一由同志組成的基督教團體「同光同志長老教會」為五對同性戀人證婚;這是台灣首次有教會為同性戀者證婚。
2000
年12月,荷蘭上議院通過同性戀婚姻合法化的法案。新法例在2001年4月生效,同性「夫婦」可以在市政廳結婚和收養兒童,也有權在法院離婚。一對英國男同性戀者為了擁有下一代,於兩年前到美國,花了二十萬英鎊進行人工受精,由代母生下一對龍鳳胎,創出英國同志有後的先河。
2000
年12月12日,在香港立法會會議廳舉行了一個會議,其中一項議程是「基於性傾向的歧視」,有十四個團體和一位教授就此發表意見。在十四個團體中,只有明光社及基督教宣道會香港區聯會對同性戀及雙性戀行為有所保留,並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其他團體(包括三個基督教團體)皆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並支持同性戀行為。這三個基督教團體是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香港基督徒學會和基恩之家。支持「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團體的意見包括以下幾點:
立法保障同志在住屋、工作、教育、接受服務、使用設施及選擇配偶上,不因其性傾向而受到不公平對待;
將同性戀行為的合法年齡降至十六歲;
增加對同志組織的資助撥款;
讓同性戀伴侶享有各項公民權,如合法結婚、以合法配偶之名義申請並享有政府提供之房屋福利、繼承配偶的財產、領養小孩、稅務優惠等;從學前教育開始,讓學童自幼學習以包容和尊重的態度對待不同性傾向的人;
把性傾向肯定為基本人權;
立法禁止基於性傾向的歧視,不應給予宗教及教育界別任何豁免。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的兩個基督教團體的意見包括以下幾點:
支持不同性傾向者有基本人權,例如就業機會、受教育機會、接受社會福利服務、人身安全等權利。但反對政府透過廣泛宣傳把其行為正常化及使之普及化;
不認為同性戀行為是基本人權;
不宜把同志在性方面的權益氾濫至一種特權,例如規定學校在性教育課程中正面教導同性戀,要政府資助舉辦同志節慶,讓他們性感地遊行,要商場刊登宣示同性戀的性感海報。
同志運動至今已經成為一個蓆捲全球、影響深遠的運動。即使在教會的圈子�堙A也有小部分基督徒和牧者贊同同性戀行為,甚至是同性戀者。這個現象實在叫人擔憂和感到惋惜。
在八十年代初期,香港眾教會面對同性戀非刑事化的爭論時,是相當同心的。當時的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對於二十一歲以上的男性在雙方同意下,私下進行的同性戀活動非刑事化。香港華人基督教聯會便聯同不少堂會發信予港督及行政立法局的議員,表示反對;也有不少基督教機構作出相同的行動。

時至今日,香港的同志組織數目眾多,勢力日益壯大。它們極力爭取同志的權益,並且透過書刊、電影、話劇等媒體,介紹同志的生活。在一些大學�堙A已有同志組織的設立。
在數十年前的香港社會�堙A大多數人都不接納同性戀的行為;但到了今天,愈來愈多人接納同性戀,認為這只是另一種性取向,應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權。這個社會趨勢對兒童及青少年的影響是不容忽視的。
當我們返回《聖經》時,會清楚看到同性戀這種行為是神嚴厲斥責的。面對同志運動日漸強大的勢力,香港的基督徒理當成為社會的守望者,儆醒禱告。教會也當裝備信徒,認識《聖經》對同性戀問題的看法,並且在社會�媯o揮影響力,表達基督徒的立場。以下的書籍和刊物有探討同性戀的問題,值得大家參考和討論:
《黑白分明》 宣道出版社 羅秉祥著
《是非曲直》 宣道出版社 關啟文著
《基督教倫理學》 天道書樓 賈詩勒著
《當代信仰手冊》(第21章) 校園書房
《燭光網絡》第17期 明光社
《天倫樂》第93期 福音證主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