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督 徒 的 公 義
鍾 志 廣
引言
今日在基督教的圈子裡討論得最為激烈的社會行動,相信就是眾教會人士一同去反對賭波合法化。此是一項基督徒就社會上的不公義所作出的行動。但其實在基督教的圈子當中,對教會在社會公義上的角色,亦帶來有不少的討論。筆者藉此機會,希望就此課題,嘗試與土浸的弟兄姊姊在《集絃軒》內有一次「神學上的交通與分享」,盼望能拋磚引玉,讓在弟兄姊姊中間引發起更多的討論,更讓今日的香港教會,更能承擔起社會先知的角色。
東方文化特色
Ruth
Benedict指出,東方社會文化是一個羞恥感導向(shame-oriented)的文化。[1]人存活於這種文化背景下,會極注重外界對其的評價,害怕別人的取笑。我們不難發現,普遍的華人信徒,在他們的教會生活,以致其行事為人,都只會盡量去「不犯錯」,讓自己立於不敗之地,並以此成為他們作為基督徒的責任及「最高成就」。因受此種以羞恥感導向的文化所影響的華人教會,往往就忽略了一些「該作而不去作的善行」,這就是「消極沒有行動的錯誤」。而這種的想法,其實亦是一種不道德的表現。[2]
在彌迦書中,以色列人向上帝提出一個問題說:「我朝見耶和華,在至高上帝面前跪拜,當獻上什麼呢?豈可獻一歲的牛犢為燔祭麼?耶和華豈喜悅千千的公羊,或是萬萬的油河麼?」這問題表達了他們都願意從物質上付出,去朝見耶和華。但是上帝的答覆是什麼?衪向世人所要求的是什麼呢?「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甚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上帝同行。」(彌六6─8)上帝對他們第一個要求是竟然是:「行公義to do justice(RSV)!」這裡我們可以看出「行公義」遠比獻什麼祭更為重要,而這「公義」,希伯來文是aqa{ds}e^^、qdes}e,而希臘文是dikaiosyne{,是叫人知道「神是公義的,祂這樣對人,亦要求人能以同一的原則對人,這是人能快樂地生活的基礎。神本於祂與以色列民立的盟約,而顯出祂這方面的特性,以及對人的要求。」[3]這裡可顯示,「公義」不祗是單單的「不犯錯」,並且再要加上要作「該作的事」,關顧別人應得之權益。如果這要求仍是適用於現代的基督徒,認定這仍是我們所需要持守的行為準則時,若我們只要求自己不做錯事,做事時「不出錯」,而不去作一些「該作的事」,關顧我們那些也是神所愛的鄰舍應得之權益的時候,那麼,我們是否回應著上帝對我們這一班子民的要求呢?當我們明白到一些衝突,是出於壓迫者壓迫受壓制者時,面對這些的不公義,我們是否卻袖手旁觀,懦弱地祈求和平呢?
公義與和平
莫特曼(Jürgen Moltmann)在他的《公義創建未來──和平政治與造物倫理》一書內,主張只有「公義」才能創造「和平」。其「公義」是指上帝在基督裡所作的啟示,「以善勝惡」的「創造性公義」,而非「以惡報惡」的「報復性公義」。「唯有活在有創造性的愛的公義才能為世界帶來恆久的和平。」[4]據莫特曼所言,既然公義是和平的基礎,那些沒有公義為基礎的和平,是不是真正的和平?
Nicolas
Wolterstorff在其文章‘For
Justice in Shalom’中認為和平與公義是互相結連的,在和平裡,人能享受公義,享受權利。沒有公義的地方就沒有和平。[5]和平(shalom)「對希伯來人來說,平安〔和平,下同〕不是風平浪靜,了無事故的同義詞,它永遠都是滿有動作、事故、盼望與應許的詞語。有分於平安的,就是有分於救恩;同樣地,被逐離平安之地,就等於不能再昌盛。平安亦有它的社會意義,與以色列人的政治理想是不可分的,故平安與公義常連在一起。」[6]
在同一篇文章中,Wolterstorff指出,和平(Shalom)是人能夠與上帝、與自己、與他的同伴,和自然處於一個平和的關係。[7]在群體中,公義是指人能夠享受其權利,是和平所不能或缺的。這意味著人能夠完全的去享受與其他人的關係,全然享受在上帝面前生活。但這是基於人能活在一個道德群體當中,每個人都尊重別人的權利。不過,一旦有人因著私慾,以強勢剝削弱勢,令弱勢不能獲得其應有的部分,公義的關係就因而受到破壞。基於公義受到破壞,而公義是和平的基礎,故和平便隨著公義所受到的破壞而失去。到此時,有人可能會選擇暴力或非暴力的抗爭。
有些基督徒可能會因其末世觀的關係,對公義的追尋,並不熱衷,因為他們相信這個世界最終都要被廢去,故認為凡事都不必那麼執著。這種的態度,尤以華人教會之信徒為甚,藉此逃避秉行公義的責任。他們以「以和為貴」為做人處事的原則,常以「家和萬事興」為口號(無論這個「家」有多大,由教會的家到全香港、全中國這大家庭皆適用),去處理他們「公義的選擇」。筆者絕不同意這種態度。筆者認為,對公義的追求,其實應該是一種在道德上,作出對與不對的選擇,而不是處理手法的選擇。如文章前部分所述,秉行公義,是「該做的事情」,對於見到該做的事情而不作,此已是不道德的舉動。面對這種思想,雷建華在第六九四期的時代論壇中指出:「聖經的末世觀與神的公義並沒有互相牴觸,神的應許永不落空,祂的公義永久長存,因此基督徒不應妥協神的公義,並要效發基督的精神,斥責不義。」[8]對公義的追尋,我們應該要力爭到底,因為這是上帝的屬性,是永遠長存的。
公義的眼光
Stanley Hauerwas在其所著的 ‘After Christendom’中,其中一篇的文章‘Why Justice is a Bad Idea for Christians’內討論了基督徒對公義的熱心及其所存有的問題。[9]裡面主要是批判由Rawls及Nozick所提倡對公義的想法及概念的一些存在問題。他之所以有這些的批判,筆者認為在Rawls及Nozick的公義論內,太過著重公平,而忽略了上帝予人最大的禮物──愛。在討論公義時,基本上是關於基督徒的身分及和這身分相配的行為。神所喜悅的公義,當中必然有愛的內涵。如楊牧谷所說,若「基督教把愛和公義放在一起看這問題,是比僅以法律維持的公義關係更勝一籌了。」[10]解放神學強烈的個人主義,把「公義」提升到成為一種抽象的美德,是完全不合乎聖經的(如只有公義的聲音,沒有憐憫的心腸),亦正正將教會這滿有上帝愛的群體,完全與世界分割。[11]不過,筆者總認為,這不應成為攔阻基督徒以致教會,在地上建立及推動一個公義的世界觀,並且更要把它應用到教會的生活中,叫上帝真正的平安常在我們心裡。
讓筆者引用楊牧谷的說話,彼此勸勉。
教會歷來對「平安」的處理,約略可分成兩大類︰政治的,核心放在戰爭與和平問題,特別是公義戰爭的討論;屬靈的,特別是個人心靈上的平安。明顯地,我們不僅狹窄地理解平安在聖經的含義,也分割了它的範圍及性質,以為心靈的平安可以與身體的平安分家,或覺得人的存在是不可能各方面都是有福的。
把平安分割會直接影響基督徒的行動;今天致力爭取社會及國際平安的,多數不會看重心靈平安的追求,反之亦然。我們若仍然願意以聖經的教訓為生活的原則,就必須二者兼顧,因為只有這樣,人才能夠真正活在平安(shalom)之中。[12]
[1] David W. Augsburger, Pastoral Counseling Across Cultures (Philadelphia: The Westminster Press, 1986), 120.
[2] 見羅秉祥,‘非黑即白二分法的壞鬼倫理觀’,《壞鬼神學》(香港:更新資源(香港)有限公司,2000),200頁.
[3] 楊牧谷,‘Justice 公義’,《當代神學辭典》楊牧谷主編(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1997),630-2頁。
[4]莫特曼著,鄧肇明譯,《公義創建未來──和平政治與造物倫理》(香港:基道書樓出版,1992),42頁。
[5] Nicolas Wolterstorff, ‘For Justice in Shalom’, in From Christ To The World, ed. Boulton, Kennedy and Verhey (Michigan: Wm. B. Eerdmans Publishing Co., 1994), 251.
[6]楊牧谷,‘Peace 平安’,《當代神學辭典》楊牧谷主編(台灣:校園書房出版社,1997),873-4頁。
[7] Wolterstorff,251.
[8] 雷建華,‘基督教角度看以、巴問題(二之二)’,《時代論壇》第六九四期,二千年十二月十七日。
[9] Stanley Hauerwas, After Christendom? (Nashville: Abingdon Press, 1999), 45-68.
[10]楊牧谷,‘Justice 公義’,630-2頁。
[11] N.W.T., ‘Righteousness 公義’,《當代神學辭典》,997-9頁。
[12]楊牧谷,‘Peace 平安’,87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