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打比賽規則(振中修訂版)

第一條:比賽場地


1.比賽場地必須是平坦且無危險。

2.比賽場地必須鋪有正方形的墊子。

3.比賽場地為每邊至少8公尺長的正方形 (自邊緣量起),場地可以提高至高於地面1公  尺,而所提高之場地每邊至少10公尺,以包含比賽場地及安全範圍。

4.距比賽場地中心點1.5公尺處,劃上1公尺長的二條平行線並與主審線呈垂直,是為比賽選手之位置。

5.距比賽場地中心點2公尺處劃一條0.5公尺長的線,是為主審的位置。

6.監察員的位置設於記分員與計時員中間。

7.比賽場地內線1公尺處劃一正方形,內外以不同顏色區分或以虛線表示。

解 說


#1.比賽場地外圍1公尺內不得有廣告招牌、廣告牆和廣告柱等。

#2.所使用之墊子不得滑動,且緊貼地板,而表面之摩擦係數要低。墊子不應和柔道所使用的一般厚,而影響空手道的移動。主審要確認墊子於比賽進行中不會分散,倘若散開將構成危險並造成傷害。
 
第二條:正式服裝

1.選手和教練須著規定服裝,如此處所規定。

2.任何職員及選手未按規定穿著者,裁判委員會可取消其資格。

裁 判

1.主審與副審於比賽期間及講習會時須穿著由裁判委員會所指定之正式制服。

正式制服如下:

深藍色單排輕便之西裝上衣,釘兩顆銀色鈕扣。

 

依氣候狀況決定著長袖或短袖的白襯衫。

正式領帶無須領帶夾。

平織淺灰色長褲且褲管不反摺。

沒有圖案之黑色或深藍色襪子及防滑黑色便鞋。

教 練

比賽期間,教練須穿著可辨識的運動服並配戴教練證。

選 手

1a.選手須穿著純白色無標記、無條紋及無滾邊之空手道服。只有國家標誌或該國國旗可以使用於道服之左胸且直徑不得超過10公分,僅有道服之原製造廠商可將其商標置於上衣之右下角及長褲之腰部。此外,由籌備委員會所指定之號碼布須著於背部。白帶及紅帶約5公分寬,打結後每邊約留有15公分的長度。


1b.儘管上述所定,理事會有權指定經過核准的贊助單位展示特定的標誌或商標。


2.道服以帶子在腰間繫緊時,長度至少須遮蓋臀部,但不得長過大腿中間。女性選手可於道服裡穿上白色之T恤。


3.道服的袖長不得長過手腕,且不可短於前手臂之一半,袖子不得捲起。


4.長褲至少須覆蓋小腿三分之二的長度,且不得捲起。


5.選手之頭髮須保持乾淨且其長度不至妨礙比賽之順利進行。禁止綁頭帶。假如主審認為選手頭髮太長或不乾淨,在裁判委員會的核准下,得以取消該選手出賽。在對打比賽中,禁止使用髮飾,如金屬髮夾。在型比賽中,適合的髮夾是被允許的。


6.選手的指甲須修短且不得穿戴可能傷害對手的飾品。


7.必須佩帶護手套和牙套。護陰和軟的小腿骨護墊是允許的。小腿骨/腳背的護具是禁止的。禁止戴眼鏡(可配戴軟性隱形眼鏡,但選手須自行負責)。禁止穿戴不合規定之衣物,女性可穿戴經核准後之護具。


8.護具須合於所規定之標準。
9.在大會醫師的建議下,因傷使用繃帶或吊帶須得到裁判委員會的核准。
解 說

#1.選手僅繫一條腰帶。紅方[Aka]繫紅帶、白方[shiro]繫白帶。比賽時不繫段數帶。

#2.須戴上露出手指且不可超過1公分的填充物的白色護手套,而該填充物是不能更換的。


#3.護手須經由Homologation委員會認可。


#4.使用之護齒須由牙醫師所設計。護陰之內禁止使用可移動之塑膠杯,違規使用將受處罰。


#5.基於宗教信仰而須配戴特定物品,如頭巾。若選手因宗教信仰希望配戴未被認可之衣物時須於賽前告知裁判委員。裁判委員將就每一件申請案的事實審查。比賽當天才出現且欲參加比賽者則不被通融。


#6.若選手穿著不當來到比賽場地,他 (或她) 將不會立即背判失格;而給予一分鐘以做補救。

#7.若裁判委員會同意,裁判員可脫去西裝上衣。


 
第三條:對打比賽的組織

1.空手道競賽包括對打比賽和形比賽。對打比賽又可分為團體賽和個人賽。個人賽依體重分量級和無限量級。體重分級則細分為回合 (BOUT) 賽。回合 (BOUT)亦指團體對抗賽中的個人對打賽。


2.團體賽中,各隊的參賽者須為單數。


3.參賽者即為全隊之隊員,沒有候補選手。


4.比賽前,各對代表應將參賽者名單即攻擊順序填寫於大會所規定之表格交出。每一輪之比賽順序得以變換,但申報後即不得變更。


5.任何隊員及教練未提出書面報告即擅改隊員名單或出場順序時,該隊將被判為失格。


6.在第一輪的團體賽中,只有合於規定的參賽人數,該隊才得以參賽。

7.個人賽中,不得替換選手。


8.不論個人或團體,在比賽宣佈開始時,未到達比賽場地者,皆以失格論並不得參加該場比賽。


解 說


#1.每一輪的比賽為獨立階段,卻是參加決賽的主要依據。對打之淘汰賽中,每輪淘汰其中百分之五十的選手,不賽而晉級者視同與賽選手,就此而論,每輪之比賽亦同樣適用於初賽或複賽;在循環賽中,每一輪允許所有選手均比賽一次。


#2.選手名字的使用導致發音和辨認等問題,因而發放號碼布給選手使用。


#3.團體項目的比賽陣容,僅有參賽選手可出列在場中,其餘未參賽之選手和教練將坐在其保留之位置上。


#4.初賽順序可由教練提出或由選手代表提出,若由教練提出,他/她須有可認辨之標誌,否則不被受理。該名單須包含國名、該場次所分配帶子的顏色即一至五位選手的出場順序。選手的名字及編號皆須列入並由教練或該隊代表簽名。


#5.假如因圖表的錯誤,導致隊打選手配對錯誤,不管比賽結果,該場比賽視為無效。為避免這類似錯誤發生,每場比賽之勝方須向記錄台核對無誤後再行離開。


 
第四條:裁判小組

1.每場比賽的裁判小組包括一名主審 (SHUSHIN)、二名副審 (FUKUSHIN) 和一名監察人 (KANSA)


2.為使比賽順利進行,另設有計時員、報告員和記錄員若干人。

解 說


#1.對打比賽開始時,主審站於比賽場地之外緣,二名副審站於其左右。


#2.選手和裁判小組站定位置並鞠躬後,主審向後走一步,副審面對面,再一起鞠躬。


#3.裁判小組替換。卸任之裁判小組面對新上任之小組,由新上任之主審下令後,兩組相互鞠躬,然後成一直線離開比賽場地。


#4.副審個人的替換,新舊任副審相互鞠躬並替換位置。


 
第五條:比賽時間

1.男性成人選手之對打比賽,每回合的時間是三分鐘 (團體賽和個人賽相同);女性選手和青少年選手比賽時間定為二分鐘。


2.比賽時間之計算,自主審下令開始至每次喊 停止” (YAME) 止。


3.計時員應以清晰可聞之鑼聲或鈴聲表示 尚有三十秒時間到時間到之訊號即表示該回合比賽結束。


 
第六條:得分

1.由下列得分情況來決定每一回合的結果:一方得三個 一勝” (IPPON),或六個 半勝” (WAZA-ARI),或兩者加起來得 三勝”(SANBON),或一方被判犯規(HANSOKU)、失格 (SHIKKAKU)、或棄權 (KIKEN),則比賽即告結束。


2.須註明一個 一勝” (IPPON) 相當於二個 半勝” (WAZA-ARI )


3.判定 一勝” (IPPON) 的標準如下:
a.良好的姿勢
b.正確的態度
c.充沛的運用
d.殘心 (分毫不差的收場)
e.
當的時機
f.正確的距離

4.技術未達上列標準時,但符合下列步驟,亦可判為 一勝” (IPPON)
a.上段攻擊或其他高度技術性的技巧。
b.閃過對方攻擊且擊中對方無防備之背部得分。
c.” (Sweeping) ” (Throwing) 達到得分技巧。
d.施展混合技術攻擊,技術性之攻擊正確時,亦可得分。
e.在精確的時機攻擊對方,得分。

5.“半勝” (WAZA-ARI) 在技術上和 一勝” (IPPON) 幾無差異,裁判小組在判定時,先考慮 一勝” (IPPON),其次在考慮判定半勝” (WAZA-ARI)


6.一方被判犯規 (HANSOKU) 或失格 (SHIKKAKU),另一方則判定 三勝”(SANBON)。若一方缺席、退場或被迫退場,則以棄權論,判對方獲勝 (SANBON)


7.攻擊限於下列部位:


(1)頭部 (2)臉部 (3)頸部 (4)腹部 (5)胸部 (6)背部(不含兩肩) (7)側面


8.與比賽結束同時之有效技術攻擊,可判得分。下令暫停或比賽停止之信號出現後,攻擊即使有效,亦不能得分;違反此規定者,應受懲罰。


9.因雙方選手皆在場外,雖技術攻擊有效,概不記分。假若一方選手在主審喊 ” (YAME) 之前,於場內所作之有效攻擊則視為得分。


10.選手雙方同時技術攻擊得分,則雙方皆不給分。


解 說

#1.不論直接或累積得分,一方得三個 一勝” (IPPON),比賽即告結束。因此,假若紅隊已取得五個 半勝” (WAZA-ARI),再得一個 一勝”(IPPON),他的分數仍以三個 一勝” (IPPON) 為最高上限。在團體比賽中得分相同時,這項基本規則則容易被忽略。


#2.雖然二個 半勝” (WAZA-ARI) 相當於一個 一勝” (IPPON),但就技術上而言一個 半勝的價值相當於 一勝的百分之九十。


#3.一個技術包含著: 

(1)“良好的姿勢” (good-form) 是融合於傳統空手道概念架構下能作有效之攻擊。

(2)“正確的態度” (correct attitude)是良好姿勢必備之因素,集中注意力且不懷惡意達到得分技巧。

(3)“充沛的運用” (vigorousapplication)意指攻擊技巧之力量及速度明顯表示出取勝之意念,毫不退縮。

(4)“殘心” (zanshin)在評分時最易被忽略。他是指出擊後鍥而不捨之精神並配合良好的姿勢和其他連續攻擊技術。具有 殘心” (zanshin)之選手,能夠全神貫注並明瞭對手反擊之潛力。

#4.適當的時機” (proper timing) 意指等待最佳機會以達到最有效之攻擊。同樣地,正確的距離係指在最精確的距離作最有效的攻擊。因此,出擊時若對方快速移開,便降低攻擊效果。


#5.距離的適當與否,係指出擊時,能否觸及目標或接近目標而定。若要得分,攻擊時須有直接深入目標之意圖,所以伸直手臂攻擊視為蓄力不足,其分數亦低。例如,若觸擊的距離至臉部23公分之間且手臂未完全伸直,是為正確的距離” (correct distance)。儘管如此,在距離目標合理範圍之內所作的上段攻擊,對手並未做出阻擋或避開的動作亦達到得分的標準。


#6.無用之技術,係指不顧出擊後之落點及方式。踢上段 (JODAN) 姿勢不穩將不會得分,並遠遜於 一勝”(IPPON)。無論如何,為鼓勵高難度之技巧,儘管在姿勢及持續力均不足的情況下主審仍偏好判 一勝” (IPPON)。根據經驗,若達到 半勝
(WAZA-ARI)
之攻擊,但因技術較難,亦可獲判 一勝” (IPPON)。閃開對方之攻擊並以良好技術攻擊對手無防備之部位,不僅只攻擊未防備之背部,亦可獲判 一勝” (IPPON)


#7.掃的技術並不須將對手掃倒,只要使對手失去平衡,即可視為得分,而獲判 一勝” (IPPON)。主審不必急於叫停。許多可能成功之 之技術,皆因主審太早叫停 (YAME) 而功虧一簣。以掃或摔之攻擊後,主審應稍待2秒,因為在這時候,攻擊手在調適之後可能會有跟進之動作。


#8.混合攻擊係指連續動作,並以快速動作進行,每一攻擊至少 半勝


#9.腰帶下方和恥骨之上的攻擊,可得分。頸部和喉部都是攻擊目標。唯禁止觸及喉部,但控制得當的技術,則可得分。


#10.姿勢良好的攻擊技術並擊中肩胛骨算得分。上臂骨、肩胛骨及鎖骨關節處的肩部部分不計分。


#11.時間到之鈴聲一響,儘管因裁判的疏忽而未能立即制止比賽,但以無得分之可能。但時間一到並不意味著選手不致受罰。從比賽結束到選手離場之間,裁判小組仍有權處罰。在這之後,僅有裁判委員會可處罰之。


#12.“互擊” (AIUCHI)是很少見的。必需雙方同時技術得分且姿勢良好等。雙方有可能同時攻擊,但很少會同時有效得分。僅有一方之有效得分,不算互擊,主審不必將雙方分開。


 
第七條:判定勝負之標準

1.比賽中,任何一方未取得 三勝” (SANBON),或因 棄權” (KIKEN)犯規” (HANSOKU) 失格” (SHIKKAKU)
擊敗,則以下列判定勝負:


a.有無 一勝” (IPPON) 半勝” (WAZA-ARI)
b.選手在態度、鬥志、和力量的表現。
c.戰術和技巧的嫻熟度。


2.在個人項目的分數相當,則按下列標準定勝負:


a.若比賽結束,雙方均未得分,按 判定” (HANTEI) 定勝負。
b.若比賽結束,雙方得分相同,以 判定” (HANTEI) 定勝負。
c.若比賽結束,未見一方優於任何一方,應判 平手” (HIKIWAKE) 或以 延長賽” (ENCH-SEN) 決定之。
d.處罰或警告將跟著進入 延長賽” (ENCH-SEN)


3.團體賽中,以獲勝人數最多之一隊為優勝者。


4.團體賽中,若二隊之獲勝人數相等,則將勝負均列入考慮,而已得分點最多之隊伍獲勝。


5.團體賽中,若二隊之獲勝人數及得分均相等,應派代表加賽,以決勝負。加賽之代表打成平手時,再以 延長賽” (ENCHO-SEN) 分勝負。首先拿到一勝” (IPPON) 半勝” (WAZA-ARI) 的代表則為勝方。


6.個人賽結束而無法定勝負時,應以 延長賽” (ENCHO-SEN) 定之。若延長賽” (ENCHO-SEN)為平手時,則由主審宣佈裁判小組之判決為依據。


解 說

 

#1.得分不同時,一方以一個 半勝” (WAZA-ARI) 一勝” (IPPON) 領先對方時,則可被判獲勝。


#2.採取上述標準計分,即使得分相同,則判定以先取得優勢的一方獲勝。


#3.當比賽以,"判定"[HANTEI]定勝負,主審必須退出場外喊"判定"[HANTEI]然後以哨子吹兩聲響,副審以旗子表示他們的判決,主審了解副審的決定後,以哨子吹一聲響[副審放下旗子,然後往前走回主審線宣佈主要的判決

#4.“延長賽” (ENCHO-SEN) 為比賽之延長,而非一場獨立之比賽。比賽中所受之處分均列入 延長賽” (ENCHO-SEN)中計算。延長賽結束,須將整場比賽之表現列入考慮,以判定勝負。


#5.團體賽中,獲勝人數和得分均相同時,各隊應派代表加賽。加賽宣布後一分鐘之內,各隊須推出代表,並由簽署該次比賽原始名單者負責推派。若加賽又平手,再舉行延長賽” (ENCHO-SEN),與所有之 延長賽” (ENCHO-SEN) 規則相同,據此而作判決。


 
第八條:禁止行為

1.下列行為是被禁止的:
a.攻擊觸及喉部。
b.攻擊時過度觸及得分部位。所有技術須適當控制。除非對手所導致,否則所有的攻擊而引起頭部、臉部或頸部可見到的傷害,將受到處分。
c.攻擊鼠蹊、關節、或腳背部位。
d.手掌” (TEISHO) 貫手” (NUKITE) 攻擊顏面部位。
e.危險性之” (throw),使對手無法安全著地或危及其安全著地之能力。
f.未能節制攻擊,枉顧對手安全。
g.直接攻擊對方手臂或腿部。
h.屢次跑出 場外” (JOGAI) 或移動太浪費時間。場外” (JOGAI) 意指選手之身體或部分觸及場地之外,除了選手是被對手推出或摔出場外。
i.扭摔、猛推、或抓住對手而不立即攻擊。
j.“無防備” (MUBOBI) 意指一方或雙方沒有防備動作,危及本身安全。
k.假裝受傷意圖得分。

l.代表隊的成員有任何無理的行為,該代表隊或該員將被大會宣布失格退出比賽。


解 說


#1.任何對喉部之攻擊將受處罰,除非由對手本身之疏忽。


#2.觸及臉部的技術,仍可得分,觸及並非狠狠地衝擊。在評估攻擊力量的大小時,主審須將所有的狀況列入考慮。是否受害者本身不當的移動使受擊加重?這理由常是被判攻擊者得分的依據。主審於團體賽或無限量擊賽中,須考慮雙方因體型不成比例之因素。


#3.主審須經常注意受傷選手。受傷者之行為有助於主審之評估。判定稍微遲緩,有可能使流鼻血等受傷徵兆出現。仔細觀察亦可看清選手受傷之輕重。例如:鼻部受傷仍用力摩擦鼻子;用護手套猛擦顏面。已有舊傷在身之選手,其傷勢和受擊程度將不成正比。


#4.受訓過之空手選手道,如胃部肌肉較能承受重擊,但胸部和肋骨卻很容易受傷。因此,將身體受擊程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需要練習的。


#5.意外踢及對方鼠蹊部會減少對方得勝之機會;因此,主審應立即給予處分。掃之動作過高將傷及對方之膝部。主審須評估以掃攻擊腿部之效力;雖為無效,卻是痛苦的一擊,應立即給予處分。


#6.顏面範圍入下:眉毛上端一公分處,往下延伸,含太陽穴,兩邊以顴骨為界至顎下為止。

#7.禁止以貫手或手掌攻擊顏面。


#8.空手道選手在技巧控制的能力因人而異;所以沒有 危險性技術的分類。選手在攻擊時須控制得當且姿勢良好。若不能做到,且技術運用不當,應受警告或處罰。


#9.停止” (YAME) 聲起,是有助於判別選手是否已至場外 (JOGAI)。若紅隊技術攻擊成功得分後至場外,在得分之後喊 停止”(YAME),將不致受罰。若紅隊企圖得分不成後,不能喊 停止” (YAME),出場外要記錄下來。若白隊因紅隊攻擊得分之後出場外,立即喊 停止”(YAME),而出場外則不列入記錄。若白隊已出場或在紅隊得分之後出場外 (而紅隊仍在場內),紅隊得分算,白隊則被判場外 (JOGAI)


#10.選手之一方或雙方不出手之攻擊,且浪費時間的移動和漫無目標的繞圈。選手雙方須縮短刺探對方的時間,緊接著即展開攻擊或反擊才可。若超過合理的時間仍不出擊,主審應叫暫停並警告不攻擊者。選手寧願退卻而不做出有效的反擊,亦不讓對手有得分之機會者,將受處罰。這情形經常發生在比賽即將結束之際。


#11.“無防備” (MUBOBI) 是指選手不注意本身安全而發動攻擊。有些選手受到連續攻擊,卻無法阻擋並反擊。如此無限制攻擊造成 無防備” (MUBOBI)
的行動無法得分。為了選手本身安全著想,應盡早予以警告。


#12.如戰略行為的移動,有些選手獲致無效的得分後,立即跳開。忽略本身的防備並讓對手知道失誤處。跳開的主要目的是要主審注意到他們的技術。很清楚,這是個
無防備的舉動。若要得分,則須保有 殘心” (Zanshin)


#13.假裝受傷是很嚴重的犯規行為。誇大傷勢是較不嚴重的犯規行為。假裝受傷之選手可被判 失格”(SHIKKAKU),如倒地亂滾且醫生無法證明是受傷所致。誇大受傷之選手會受到警告或處分。

#14.教練席由裁判委員會指定並與大會人員相連。該區接近比賽場地,且於比賽中可自由地接近選手。為協助選手,應設置一個顯而易見的計分板,並且可以讓教練和選手清楚地觀看。


 
第九條:罰則

1.下列情形均在處罰範圍內:

"口頭警告" (ATTENAI) (Warning):企圖違反規則且情節較微者,或初犯且情節輕微者。


"警告" (KEIKOKU):一方被判 警告” (KEIKOKU),對手獲判 半勝”(WAZA-ARI)。選手違反規定,先前已被警告,且情微輕微者,不致被判 犯規注意”(HANSOKU-CHUI) 者,應判KEIKOKU


"犯規注意" (HANSOKU-CHUI):一方被判 犯規注意” (HANSOKU-CHUI),對手獲判 一勝”(IPPON)。選手先前犯規已被判KEIKOKU時,通常就判HANSOKU-CHUI

"犯規" (HANSOKU):選手犯規且情節重大者。可致對手獲判 三勝”(SAN-BON)。當甲方選手的HANSOKU-CHUIKEIKOKU數次足以使對方獲判SANBON時亦判甲方HANSOKU


"失格" (SHIKKAKU):在比賽中失去資格。對方分數為 三勝”(SANBON)。為了界定SHIKKAKU,可徵詢裁判委員會之意見。SHIKKAKU可被使用之,當選手行為有損及空手道之聲譽,或當其他的行為違反比賽之規定者。


解 說


#1.違反規則可直接給予處分,處分之後仍一再違反該規則時,須加重處罰。如第一次警告過度接觸後,第二次不可只判警告過度接觸。


#2.處分不可互相累積。這是說第一次警告 無防備” (MUOBOBI),再來因第一次 出場” (JOGAI)則不可自動變成KEIKOKU。處罰分為KEIKOKUHANSOKU-CHUIHANSOKUSHIKKAKU。在判Hansoku-chuiKeikoku前應指出並解說。如JOGAI
(
MUBOBI) HANSOKU-CHUI/KEIKOKU


#3.任何一場比賽中一方連續犯規達SANBON時,即可宣布 /白獲勝


#4.犯規情節輕微者 (依裁判小組之觀點),記Warning,但選手獲勝之潛能不因對手之犯規而降低。


#5.無須先判警告即可直接判KEIKOKU(依裁判小組之觀點) 一般選手獲勝之潛能可能因對手的犯規而有些微的降低。


#6.可直接判HANSOKU-CHUI,或在WarningKEIKOKU之後判定;這是在選手獲勝之潛力因對手犯規而嚴重降低的情形下使用之。


#7.累犯獲情節重大時可直接判HANSOKU。依該回合裁判小組之意見,是選手獲勝之潛力因對手犯規而降低至零時則判以HANSOKU


#8.無須任何警告,可直接判SHIKKAKU。若教練或該隊隊員之行為足以危急空手道聲譽者,即使該選手未作什麼,也有可能被判SHIKKAKU


#9.如果主審認為選手之行為惡劣,無論是否對選手身心造成傷害,其正確的判決是SHIKKAKU而非HANSOKU


#10.判定SHIKKAKU時須公告之。


 
第十條:比賽中之受傷和意外事件

1.棄權 (KIKEN) 是選手不能繼續比賽,放棄比賽,或因主審的命令而退場論之。有可能因傷而放棄比賽並非由於對手的行為。


2.假若二位選手同時受傷或舊傷復發時,經由大會醫師宣布無法繼續比賽,則以當時累積之點數較高者獲勝。若分數相同,則依 判定” (HANTEI) 決定勝負。


3.經由大會醫師宣布不堪出賽之受傷選手,不得在參加該次錦標賽。


4.受傷選手,因為對手未經大會許可出賽而獲勝者,若該受傷選手第二場又因對手失格而再度獲勝時,該選手不得繼續參加該次大會的對打賽。


5.選手受傷時,主審應立即叫醫師。醫師僅作診斷和治療。


6.選手一方被踢倒或摔倒在十秒鐘內未站起來時,則不適合繼續比賽。並自動由大會比賽中退出。


解 說


#1.因自己所造成的傷害是比較容易處理的,但因對手之技術所造成之傷害,裁判小組須考慮那技術是否有效;是否在適當時機做出有效攻擊,控制是否得宜?考慮這些因素有助於裁判小組決定是否應宣布受傷之選手棄權或對手因犯規而受罰。


#2.當醫師宣布某選手不適合出賽時,必需登記在該選手之記錄卡上。而不適之程度則須清楚記錄以便其他裁判小組成員得以瞭解。


#3.醫師有義務為特定受傷選手提出適當之安全建議。


#4.選手一方因對方連續輕微犯規而獲勝,也許優勝者之傷勢不重,第二場仍以相同理由再度獲勝時,即使仍有體力出賽,亦應退出比賽。


#5.適用 十秒規則其時間將由特定之計時員擔任。而在七秒時須有鈴聲提醒而十秒之鈴聲緊接著響起。


#6.在這些情況裁判小組可判KIKENHANSOKUSHIKKAKU。為維持運動精神,若選手假裝受傷將受到嚴厲處分,甚至對累犯者處以終身禁賽。


#8.選手由於假裝受傷而受到SHIKKAKU處分時,將由比賽中移送世界空手道聯盟醫療委員會處理,該委員會立即對該選手測試。並在錦標賽結束前將報告送到裁判委員會。


 
十一條:抗議

1.不可對裁判小組成員所作之判決抗議。


2.若裁判過程中出現違反規則之情形,僅有正式的代表可提出抗議。


3.若發生抗議事件,須於該場比賽結束後立即以書面報告陳述之。僅限於行政上的疏失可被接受。若查明確為行政疏忽應立即告知相關單位。


4.抗議書須送交裁判委員會之代表。裁判委員會將檢視該情況並考慮所有相關資料,對於如此的行為或理由作成報告並裁決之。


5.任何有關規則運用的抗議須遵循W.K.F.理事會所定的程序投訴並由該隊代表或選手代表以固定格式之表格填寫簽名後提出。


6.原告須向財物長繳交一筆由W.K.F.理事會所同意之金額並領取收據。抗議書連同收據副本送交裁判委員會之主席。


解 說


#1.抗議書上寫明選手姓名和該場次比賽之裁判小組成員和抗議內容。含糊之抗議內容不被接受。抗議者有提供具體證據之責任。


#2.賽程進行中,假如發生行政疏忽,教練可以直接向比賽場地控制者提出該項疏忽。而場地控制者將知會主審。


#3.抗議將交由裁判委員會處理之,委員會將研究由抗議者送交之證據。亦將研究官方錄影帶並向場地組詢問,以期做出最客觀之判決。


#4.若抗議經由裁判委員會判決有效時,須採取適合的行動。所有的措施將防止類似情形再度發生。而保證金亦全數退回。


#5.若抗議被判無效,保證金將由世界空手道聯盟沒收。


 
第十二條:裁判委員會、場地控制者、裁判、副審和監察人之權責

A.裁判委員會之權責如下:


1.事先會同主辦單位堪察比賽場地,所需使用之設備擊安全措施。


2.指派並部署場地組成員 (主要裁判) 至各自負責的區域且依場地組之報告而採取所需的行動。

3.監督並協調整個裁判小組成員的工作。


4.必要時,得另派候補之正式成員。(正式小組之成員不得因監察人、主審及副審之個人意見而更換之)


5.
對於正式抗議做出調查並給予判決。


6.比賽中,若發生沒有明文規定之技術性問題時,裁判委員會有權作最後之判決。


B.場地組之權責如下:


1.在場地組的控制下,於比賽場地的所有比賽中,授權、任命及監督主審和副審。


2.監督主審和副審在所負責的區域裡的職務並確定所指派的工作是恰當的。


3.每日準時所監督的工作報告連同建言交送裁判委員會及考試委員會。


C.主審 (SHUSHIN) 之權責如下:


主審 (SHUSHIN) 有執行比賽之能力 (包括宣布比賽開始、暫停及結束比賽),及:


a.判決 一勝” (IPPON)半勝” (WAZA-ARI)


b.必要時,得向場地組或裁判委員會提出判決之依據。


c.決定處分並做出警告。(賽前、比賽中或賽後)


d.
聽取副審之意見 (由旗語)


e.宣布延長比賽。


2.主審權限不僅在比賽場內,比賽場地周圍一包括在內。


3.主審負責指揮一切並宣布所有事項。


4.當副審做出動作,則主審須考慮副審之意見並做出判決。主審若同意複審所提出之意見時,將暫停比賽。


D.副審 (FUKUSHIN) 權責如下


1.a.用旗語協助副審。


  b.行使有關判決之投票。


2.副審應仔細觀察選手之動作,遇有下列情況時,應做出信號向主審表示意見:


a.遇有IPPONWAZA-ARI時。


b.選手意圖犯規,或已有犯規之動作或技巧出現時。


c.發現選手受傷或生病。


d.選手單方或雙方越出比賽場地。


e必要時提醒主審其他偶發事件。


E.監察人將監督計時員和記分員。比賽記錄須由監察人 (KANSA) 核准後方能成為正式記錄。


解 說


#1.比賽後主審向場地控制者或裁判委員會說明判決依據,無須向他人解釋。


#2.除非必要,否則主審不會在比賽順利進行時叫暫停。如:“Yamei Torimasen” 情形亦須避免之。


#3.主審若堅信副審之信號不對時,無須暫停比賽。主審是在比賽進行中做出判決。主審在駁回副審信號前須考慮是否副審所在位置之視野較佳。副審僅用旗語表示,無須使用哨子。


#4.比賽暫停,而副審和主審意見不合時,則多數的意見佔優勢。


#5.副審僅能依其實際所見評分。若他們不確定該技術是否達到得分區則以 “MIENAI” 表示之。


#6.當主審未聽到時間到的鈴聲時,監察人將吹起他的哨子。


第十三條:比賽開始、暫停和結束

1.比賽時,主審和副審所用之術語及手勢,應按照附錄12之規定。


2.主審、副審就位,與選手相互鞠躬後,主審宣佈 “SHOBU SANBON HAJIME” 比賽及開始。


3.主審見一方得分後,立即喊 ” (YAME) 並命選手回到原位。


4.主審回到原位見副審以信號表示意見時,主審確認得分要件宣布WAZA-ARIIPPON並做出指定之手勢。主審喊 “TSUZUKETE HAJIME”即繼續比賽。


5.比賽中選手一方以得 三勝” (SANBON) 時,主審喊 “YAME” 並命令選手回到原位。然後主審宣布 () 隊獲勝” [SHIRO(AKA) NO KACHI]。將白 () 隊選手之手舉高,比賽結束。


6.比賽時間結束而雙方得分相等,主審喊 “YAME”,回到原位。主審叫 “HANTEI”
並吹哨子,此時副審將表示他們的意見。多數意見旋即產生。副審和主審在HANTEI時各有一票。

7.主審將宣布勝方,獲判 “HIKIWAKE”


8.在個人賽平手時,主審宣布 “ENCHO-SEN” 並喊 “SHOB HAJIME” 延長賽隨即開始。


9.遇有下列情形,主審應喊 “YAME” 暫停比賽。然後在開始比賽。
a.選手一方或雙方出場外時 (或副審表示JOGAI)。主審命二位選手回到原位。
b.主審命選手整理服裝。1
c.當主審發現選手即將犯規的情形時。
d.主審發現選手犯規時。
e.主審認為選手一方或雙方因受傷、生病或其他因素而不能繼續比賽時,在聽取大會醫師之意見後,主審在決定是否繼續比賽。
f.選手一方緊抓住對方且未立即發動有效攻擊時,主審應將他們分開。
g.選手一方或雙方跌倒,或被對方摔倒時,任何一方未立即做出有效之攻擊。


解 說


#1.比賽開始時,主審先召喚選手就位。選手相互做出適度的行禮。若禮數不周時,主審得按附錄二之規則做出手勢,要雙方再次行禮。


#2.暫停比賽,主審不僅喊 “YAME” 亦須做出適當的手勢。主審先指向得分之一方 (紅或白),再表示得分部位 (Chudan ,Jodan)。這是緊接著表示達到得分之技術(TSUKIUCHIKERI),最後宣布WAZA-ARIIPPON


#3.比賽重新開始時,主審應查看選手是否已就位並已穩定。選手跳躍不定或慌張不安,須待這些皆平穩後才可繼續比賽。再重新比賽時主審不可延遲。


 

第十四條:修正

僅有世界空手道聯盟裁判委員會和技術委員會並經由理事會的核可才能作變更或修改規則。

原文轉載自:靜宜大學空手道社網Patrick Chang

編修:羅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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