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條文】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條文 立法院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三讀通過
第六條之一 中華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結婚,並適用聯合財產制之夫妻,於婚姻
關係存續中以妻之名義在同日以前取得不動產,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於
本施行法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九月六日修正生效一年後,適用中華民國七十
四年民法親屬編修正後之第一千零十七條規定:
一、婚姻關係尚存續中且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
二、夫妻已離婚而該不動產仍以妻之名義登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