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體育會慢速壘球委員會


棒壘場地申請借用注意事項


一、凡機關、團體舉行比賽或練習需借用場地應向本會提出申請,計述用途、時間,借用場地檔期確認經本會同意後,需預繳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借用場地確認後,應於七日辦理預繳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場地預定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整應於場地使用期前十四日繳清,未於期限內完成借用手續或資料不齊者,借用場地檔期不予保留。

三、場地預定借用後,如無法如期使用,應於活動期前十四日通知本會處理,不得私自轉讓。

四、借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秩序、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一日內恢復原狀交還本會,如有毀損應負責賠償修護責任,如七日內未修復,本會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修復費用預繳保證金若不足由本會追償之。

五、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未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場地清理及委託本會代辦費用結清後無息退還。

六、借用單位未經同意,禁止在借用場地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

七、場地預定金新台幣壹萬元整;保證金金額體育活動新台幣伍萬元整,非體育活動新台幣伍拾萬元整。

八、未繳預定金及保證金者,申請書無效。

九、場地預定後,如中途放棄使用,已預繳預定金不予退還。

十、遇重大傷害發生,台北市政府人事行政局宣佈停止上班上課時,本會同時取消場地外借使用。

十一、未盡事宜依台北市體育場場地借用注意事項辦理。

申請書一式三份,請自行保管收執聯,以便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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