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 判決書 -- 行政類

【裁判字號】91 , 訴 , 4750
【裁判日期】921210
【裁判案由】文化資產保存
【裁判全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四七五○號
  原   告 財團法人.
            .
  代 表 人 李維賢 .
  原   告 財團法人.
            .
  代 表 人 柯顯明 .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胡志彬律師  
  被   告 台北市政.
  代 表 人 馬英九.
  訴訟代理人 王逸群 .
        黃國琴 .
        姜宜美 .
右當事人間因文化資產保護法事件,業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在
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上午九時三十分於第二法庭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二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蕭惠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李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