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競賽規則
19.取消資格
19.1.若運動員企圖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勝利、違反比賽規則或無視比賽規則的權威,應被取消該場次的比賽資格。
運動員使用已經檢查而不符國際輕艇總會造船規定的船艇比賽,將被取消資格。
比賽期間,應禁止運動員接受外界幫助,例如其他船艇沿場地(甚至在航道外)伴划,或向航道投擲物品。上述行為將導致運動員被取消資格。
競賽委員會所做的所有取消資格的決定都必須立即以書面確認並附帶理由。若領隊收到競賽委員會所做的關於取消資格並註明準確時間的書面決定,應立即簽收。抗議從此時間算起。
20.抗議
20.1.在比賽時對參賽艇成員的抗議,應在比賽開始前不晚於一個小時告知競速委員會其中一位委員。晚於此時間的抗議,有關比賽舉行後的30天內,僅能在提出抗議協會的官員能夠證明他們在比賽開始前晚於一小時內才得知抗議依據的事實下被允許。
20.2.遲提的抗議應連同規定的費用(如下文)交給國際輕艇總會執委會。
20.3.比賽期間所提出的抗議,在領隊已被通知對其運動員或隊的決定後且已簽收後的不晚於20分鐘內交給競賽委員會。
20.4.所有抗議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並附上二十五美元費用(或相當此數目的舉辦國貨幣)。若抗議成功,此費退回。
21.申訴
21.1.在比賽舉行日之後30天內,運動員有權力經過本國協會對競賽委員會的決定向國際輕艇總會提出申訴。此申訴應附上二十五美元費用。若申訴成功,此費退回。國際輕艇總會執委員會應宣布最後決定。
22.推進方式
22.1.K艇應僅能用雙槳葉槳的方式推進。
22.2.C艇應僅能用單槳葉槳的方式推進。
22.3.槳不能以任何形式固定在船艇上。
22.4.若發生斷槳,任何人不得為運動員提供新槳。
23.預賽和決賽
23.1.至少要有三條K艇或三條C艇在賽前報名才可進行比賽。如果1000公尺以內的比賽報名人數太多而必須分組時,各組預賽及決賽的K或C艇數目不得超過9艘。
23.2.運動員進入預賽的分組應由抽籤決定。
23.3應有八艘或九艘艇參加決賽,若整個比賽的報名人數已超過這個數目時,如下:
3- 9 艘艇報名,直接進入決賽。
10-18 艘艇報名,分兩組,每組前三名進入決賽A,四至七名及最好的第八名進半決賽且半決賽的前三名進決賽。
19-27 條艇報名,分三組,每組第一名進決賽A,第二至第七名進半決賽,其餘淘汰。
半決賽有二組,前三名進入決賽A。第四至第七名及最好的第八名進決賽B。
超過27條艇報名,預賽和半決賽根據需要分組。半決賽分三組時,每組前三名進決賽A,四至六名進決賽B。
半決賽分四組時,每組前二名及最好的第三名進決賽A,每組三至四名扣除最好之第三名及擇優二名進決賽B。
23.3.1.決賽B僅在世界錦標賽和世界盃必要。決賽B僅在特定的項目超過18艇時進行。
23.4.抽籤時,預賽的每組運動員人數相差不得超過一名。若預賽各組運動員人數不相同時,先比賽的一組有較多的人數。
23.5.任何沒有如指示參加預賽的艇上運動員不被允許參加決賽。
23.6.已進入準決賽或決賽的艇上運動員組成不得更改。預賽和決賽應在同一水域上進行。
23.7.超過1000公尺以上的比賽將不進行預賽,所有參賽船艇應同時出發。
23.8.若水面寬度不允許同時出發時,規律的間隔出發可被允許。
24.出發
24.1.應抽籤決定在預賽出發線上各艇的航道。第一號艇應在左邊,然後是二號並依此類推。
24.2.若比賽需要有預賽,每組必須分別抽籤。
24.3.運動員應及時進入出發區以確保對出發有滿意的準備。出發應不受缺席影響。出發線上各艇的位置應是使比賽艇的艇首在出發線上。
24.4.船艇必須是靜止的。
24.5.發令裁判將以「十秒內出發」對運動員宣告剩餘的時間,當他感到滿意時,他將以聲響或簡短有力的聲音給予出發信號。
24.5.1.在長距離比賽中,發令裁判應宣告「在一分鐘內出發」,當他感到滿意時,他將以聲響或簡短有力的聲音給予出發信號。
24.5.2.出發信號也可以是「Go」字。
24.5.3.若發令裁判對出發線上的排列不滿意時,他將喊「Stop」,並且交給起點裁判重新調整船艇的位置。
24.6.若運動員在「十秒或一分鐘內出發」後,且在出發信號發出前,就開始划向前,他便是偷划。
24.6.1.發令裁判應立刻發出兩聲響並警告犯規的運動員。若兩次犯規都由同一艇做出,發令裁判必須令該運動員離場。警告和隨後的取消比賽資格只由發令裁判對導致偷划的船艇和運動員發出。
25.中斷比賽
25.1.若發生預料不到的情況時,裁判有權中斷已正確出發的比賽。此中斷比賽應由航道裁判舉紅旗或用聲響信號使之有效。運動員必須立即停槳並等待進一步指示。
25.2.若已宣佈一組比賽無效,在重賽時,艇上運動員的組成變更不被允許。
25.3.若發生翻船,如果運動員不能在沒有外來幫助下重新上船者將從比賽中撤除。
26.帶划和借浪
26.1.帶划或接受非參賽船艇的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幫助不被允許。
26.2.當比賽進行時,未參賽的船艇嚴格禁止接近整個或部分的比賽航道,甚至在浮標之外。
26.3.1000公尺以內的比賽
1000公尺以內的比賽,運動員必須保持在他們從場地的出發到終點的航道內。他們應盡可能保持在它們航道的中央。船艇不應在任一方向接近另一運動員近於5公尺以內。
26.4.1000公尺以上的比賽
1000公尺以上的比賽,運動員可偏離自己的航道,使他們不妨礙其他運動員。
26.5.長距離比賽中,當他通過終點線前1000公尺處,應以聲響(如鈴聲)提醒運動員。
27.轉彎
27.1.當比賽在有轉彎點的航道上進行時,船艇應從左舷通過(逆時針方向)。
27.2.繞過轉彎點時,當內航道的船頭與外航道的船艇座艙前沿至少平行時,外航道的船應讓出空間給內航道的船。K2和K4都指最前一個座艙,C1則指運動員身體,C2指前位運動員的身體。
27.3.比賽船艇若碰撞轉彎點浮標將不判取消資格,除非在轉彎點裁判的意見中,運動員從中獲得好處。轉彎時,比賽船艇在轉彎點處應儘可能由浮標標示的航道前進。
28.超越
28.1.當比賽中,一條艇正超越另一條艇,超越艇的責任要隨時避開被超越的艇。
28.1.1.另一方面,被超越船艇不可改變航向而製造困難給超越艇。
29.碰撞或損壞
29.1.任何對船艇的碰撞負有責任或毀損他人船艇或槳的運動員可被取消比賽資格並可被要求負擔賠償。
30.終點
30.1.當載有所有艇上成員的船艇其艇首通過終點線即是完成比賽。
30.2.在決賽時,如兩條或兩條以上船艇同時到達終點,他們應並列名次。在任何決定晉級下一輪比賽位置的平手情況,應使用以下規則:
a) 若下一輪比賽有足夠的航道,用抽籤決定這些船進入那一組。若可行,也可以使用第10航道。
b) 若下輪航道不夠,有關船艇應在當天比賽最後一賽次或半天比賽最後一賽次比賽結束後一小時重新比賽。
c) 重賽時若再出現名次相同,用抽籤決定名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