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項目、造艇規則和標誌
6.規格
6.1.下述正式用艇是國際輕艇總會認可的「國際比賽船艇」:
男子:K1、K2、K4、C1、C2和C4
女子:K1、K2和K4
6.2. K1 K2 K4 C1 C2 C4
520 650 1100
520 650 900 最大長度
12 18 30 16 20 30 最小重量
所有測量是以公分且所有重量是以公斤。
標誌
6.3.船艇、輔助設備和衣物可帶有標誌、廣告符號和書面文字。
國際輕艇總會靜水競速比賽要求(奧運會除外)
6.4.1.任何在運動員衣物和器材上廣告物件的指引應如下述:
6.4.1.1.所有廣告物件應以不干擾運動員辨識和不影響比賽結果的方式放置。
6.4.2.不接受香煙和烈酒飲料的廣告。
奧運會的要求:
6.5.1.奧運會時,運動員和其他參賽者所穿著及使用之衣物、設備及附屬用品上
不應有任何形式的廣告、宣傳方式,或是其他達到宣傳效果的行為出現。
除了使用物件及設備有關之辨認文字及符號可出現外,帶有的此項辨認文
字及符號不應超過總面積9平方公分。
6.5.1.1.所謂的「辨認文字及符號」是指該物件製造商之名稱、設計圖樣、註冊商標、標誌,或是任何具特殊性之符號的正常展示,每一樣式出現不超過一次。
6.5.1.2.所有運動員和有正式職位的人員之制服可以包含其國家奧會之旗誌或標誌,或在奧運主辦委員會的同意下,亦可包含奧運主辦委員會之標誌。國際輕艇總會職員可穿著標有該國際總會標誌之制服。
6.6.任何的船艇、附屬用件、服裝的款式,若不符上列規定,則不得在比賽中使
用。各隊應對自己的裝備負責。
7.構造
7.1.艇身
輕艇艇身的橫軸和縱軸應是外凸的(只有水平和垂直的)。
7.2.甲板
甲板構造在任一水平處不應高於首位座艙前緣的最高點。
7.3.不能有外在物件增加至船艇上使運動原有不公平的益處。
7.4.比賽時,船艇上的所有電子裝置是被禁止的,包括:
-馬達
-速度測量裝置
-拉力測量裝置
-心跳監測器
K艇(Kayaks)
7.5.船艇只能有一個舵。過大的尾舵在K1和K2艇不能厚於10公釐,或在K4
艇不厚於12公釐。
C艇(Canoes)
7.6.船艇應沿其長軸對稱地製造。
7.6.2.C1艇和C2艇可以完全敞開。敞開部位的最小長度應是280公釐且艇舷二邊的邊緣可沿著整個所定義的敞開處向艇內延伸最多5公分。船艇可以有最多3個強化橫桿,每一個最大寬度為7公分。
7.6.3.C4艇可以完全敞開。敞開部位的最小長度應是380公釐且艇舷二邊的邊緣可沿著整個所定義的敞開處向艇內延伸最多6公分。船艇可以有最多4個強化橫桿,每一個最大寬度為7公分。
8.檢艇
8.1.丈量K艇和C艇的長度應從船頭和船尾的最遠點量起,船頭或船尾若有附加
物如鑲邊或保護物也應包括在內,但若K 艇裝有舵而加長了艇身的長度時,丈量時不應包括在內。
8.2.輕艇在丈量和稱重後到比賽前,不得進行任何改變。
8.3.所有鬆動的設備應拆除。比賽前的第一次稱重時,放置在底板上的跪墊和由
吸水材料製成的浮力附加設備必需絕對乾燥。根據競賽委員會的決定,三或更多的艇在比賽後應立即重新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