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大會組織
9.職員
9.1.1.國際比賽應在有下述監督:
首席職員(Chief Official)
技術主任(Technical Organizer)
大會秘書(Competition Manager)
發令裁判(Starter/s)
起點裁判(Aligner/s)
航道裁判(Course
Umpire/s)
轉彎點裁判(Turning
Point Umpire/s)
終點裁判(Finishing
Line Judge/s)
計時裁判(Timekeeper/s)
檢艇裁判(Boat
Measurers)
廣播員(Announcer)
媒體職員(Media
Officer)
9.1.2.在情況許可下,一個人可兼任上述職務中的兩項。
9.2.未經授權者不得進入任何職員區域,除非是競賽委員會或仲裁委員會為了解
決問題而召集的職員或領隊。
9.3.1.比賽由競賽委員會管理,包括:
1) 首席職員
2) 大會秘書
3) 一個其他的人
這個人應是條列在9.1中職員的一名且他的職務讓他隨時待在或接近終點線。這個人由大會秘書指定。競賽委員會中的兩名成員必須持有效的國際裁判證件。
9.3.2.競賽委員會應:
a)組織並監督比賽。
b)若遇險惡天氣或其他意外狀況而使比賽不能進行時,延後比賽並另決定比賽日期。
c)聽取可能的抗議並平息可能引發的紛爭。
d)決定有關運動員在比賽中因違反規則而被取消資格的問題。
e)若運動員在預賽期間受傷,競賽委員會可允許他參加另一組的預賽。
f)競賽委員會的決定應遵照國際輕艇總會的競速規則。
g)並根據國際輕艇總會章程進行處罰。例如:在爭議期間,取消本次比賽及以後一段時間的比賽資格等。
h)裁決有關犯規問題之前,應聽取負責該犯規發生賽次裁判工作之有關裁判的意見。若認為對澄清所指犯規有重要性的話,委員會將尋找監督賽事的其他裁判意見。
9.4.裁判的職責:
9.4.1.首席職員:也是競賽委員會主席,決定實際競賽中引發的所有規則未盡事
宜之事務。
9.4.2.技術主任:處理所有比賽場上的技術性電子裝備。(自動出發系統、照相、
計時系統、計分板、廣播連線、比賽前和比賽中的船艇交通、船艇檢查等)
9.4.3.大會秘書:監督整個比賽並負責確保賽程的進行而無不必要的延誤。在每
賽次開始前應準時通知有關裁判。他必須處理競賽時的比賽管理有良好的功能。(賽程、抽籤結果、技術文件、船艇檢查、媒體、抗議等)他應確定廣播員給予有關比賽的所有必要資訊如比賽順序、未出發的運動員姓名及比賽成績。
9.4.4.發令裁判:負責決定所有有關出發的問題,並親自負責判定出發違規。他 的決定是最後決定。應使用英語。
他應檢查發令設備在良好的狀態下。他應與競賽委員會聯絡且當接到他們一切就緒的信號後,他應命令運動員各就各位並根據比賽規則進行出發。
9.4.5.起點裁判:起點裁判的職責是在最少的延誤內把船艇帶到出發線,並檢查
運動員的服裝、背號和船艇號碼。待所有船艇整列完畢後,他應舉起白旗通知發令裁判。應使用英語。
9.4.6.航道裁判:應監督競賽期間都順從比賽規則。若有違反規則時,航道裁判應立即將犯規情況報告競賽委員會。
a) 競賽委員會將決定是否取消有關犯規運動員的資格。若航道裁判需要 報告犯規情況,他應在賽次後舉紅旗示意,並在下一賽次開始前提出書面報告。在此情況時,競賽委員會應立即且在該賽次成績公布之前告知其決定。
b) 如沒有犯規需要報告,航道裁判應舉白旗。
c) 在500和1000公尺的比賽,航道裁判應乘摩拖艇跟隨比賽。
d) 在比賽期間,他應絕對不受干擾。除航道裁判本人和駕駛員外,不得有他人在摩拖艇上。
e) 在有很多運動員參加的長距離比賽中,可指定一個以上的裁判。若可能的話,裁判中的一人在競賽中應跟隨領先群的艇,但不得妨礙其他運動員。
f) 若在有障礙出現時,航道裁判必需穿過競賽中的所有艇並揮動紅旗或使用聲音信號來停止比賽,直到所有艇停止划槳。在這之後所有船艇應回到出發處。航道裁判應立即向競賽委員會報告犯規情況。
9.4.7.轉彎點裁判:當比賽在一個或多個轉彎點的航道上進行時,在每一個能獲
得船艇轉彎最好視野的轉彎點處應設置一個或更多的裁判以及一個記錄員。
a)
轉彎點裁判應依據規則檢查運動員的轉彎。記錄員應記錄所有通過轉彎點的名單。
b)
比賽後,轉彎點裁判應立即向競賽委員會報告已通過者以及任何發生的犯規。
9.4.8.終點裁判:決定運動員通過終點的順序。終點裁判應設置在終點線上所有
航道可被清楚辨識的位置。
a)
若裁判判斷二或更多運動員的名次有不同時,在無終點攝影時,此爭議應採取簡單的多數決。若票數相等,首席職員有決定性的一票。
b)
有終點攝影時,終點殘判決定的結果應和終點攝影比較,終點攝影有決定性。照相不是終點攝影的替補。
9.4.9.計時裁判:負責記錄時間。這應以停錶或合適電子設備的方式來完成。
a)
首席計時裁判的責任是確保計時設備正確地運作。首席計時裁判應分配計時裁判的工作。
b)
在每賽次結束後,首席計時裁判應和其他計時裁判核對正式的時間並且立即通知大會秘書。
c)
每賽次應至少以兩個碼錶計時。當碼錶沒有記錄同樣時間時,最長(最差)的時間應被視為正確的。當收到出發的電子或視覺信號時馬錶要被啟動。計時裁判也可執行終點裁判的工作。
9.4.10.檢艇裁判:應協助技術主任檢查參賽的船艇。如果有任何船艇不符合國
際輕艇總會有關的規格要求(規則第六至第八條),他們應被排除於比賽外。
9.4.11.廣播員:在大會秘書的指示下應宣布每賽次的出發、出發順序及在比賽
中運動員的位置。在比賽結束後,他將宣佈比賽成績。
9.4.12.媒體職員:必須向報紙、電台和電視台的代表提供所有關於比賽及其進
行的所有必要訊息。因此他被授權向不同的職員索取訊息,這些職員也必須儘可能地為他取得正式比賽成績的影本。
9.5.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所有的職員必須是認可的國際靜水競速職員,擁有有效的靜水競速證件。
10.國際輕艇總會靜水競速比賽職員
成為國際輕艇總會靜水競速職員的程序:
10.1.只有各國協會有資格提名報考人選。申請時每人必需附上二十美元的費用。
10.2.報考的人選不應小於25歲或大於65歲並且有至少五年的「國家比賽職員」經驗。他們的名字應至少在考試前兩個月報給國際輕艇總會秘書長和靜水競速委員會主席。
10.3.兩名可以被隨時選取的人選組成國際輕艇總會的附屬委員會將在奧運會、世界錦標賽時主持考試。考試以三種國際輕艇總會官方語言中的一種進行並且依據國際輕艇總會章程、國際輕艇總會靜水競速規則及實際執法經驗。若某一國家協會要求在其他時間進行考試,該協會將負擔主考者的生活和交通費用。
10.4.一次考試未通過的人,可報名另一個考試,但不能早於當年。通過考試的人將發給一有效的證件成為國際比賽職員。報考人考試所需費用應由其本國協會負擔。
11.邀請
11.1.國際比賽的邀請應包括以下資訊:
a)比賽的時間和地點。
b)航道情況和平面圖。
c)比賽項目及距離。
d)比賽順序及出發時間。
e)比賽是在靜水或是流水、逆流或是順流上進行以及最小的水深。
f)報名應寄達的地址。
g)接收報名的截止日。此日期不應早於比賽第一天前十四天。
11.2.比賽的順序應盡可能遵照世界和青少年錦標賽所詳述的賽程。
11.3.邀請應在比賽前二個月寄出。
12.報名
12.1.國際比賽的報名僅能經由國家協會根據邀請中給定的規定完成。
12.2.一個報名表應包括以下:
a)運動員所屬俱樂部或協會的名稱。
b)該隊準備參加的項目和距離。
c)運動員的姓和名以及其出生年月日和他的國籍。在青少年錦標賽的報名中除了姓和名、國籍、性別外,也必須要有出生年月日、他所屬俱樂部的名稱,並且在第一場比賽之前,運動員或其領隊應出示像是護照、身分證或附有照片的相似文件來證明運動員的年齡。
d)若有替補隊員的話,相似的程序。
e)除報名的運動員外,參賽協會可以在每一項目中報名不限名額的替補隊員。
f)所有的報名應以書面形式(信件、傳真、電子郵件、電報、電傳等)。當使用口頭報名時,它也必須在給定的截止日前(到期日的午夜)以書面形式確認。若最後有衝突訊息時,以信函的訊息和簽名將為優先。
g)截止日後的報名不予受理。
h)當填寫報名時,各協會必須註明運動員穿著服裝的顏色,並且在比賽期間這些顏色不能更改。
13.接受報名和賽程
13.1.收到報名表後四十八小時內必須做出回應。
13.2.不晚於比賽的第一場賽次的二十四小時前,在比賽場地應有賽程,註明運動員的姓名和國籍以及抽籤的結果。
13.3.領隊會議:
在比賽的第一場賽次的至少十二小時前,領隊會議要被舉行。在此會議,領隊的名字應被告知。主辦者將描述比賽場地以及將附在比賽期間的所有其他的安排。首席職員將描述比賽賽程並詢問任何報名的變更。
14.報名的更改及取消
14.1.各國最後報名表中的任何運動員可以替換參加本次比賽任何項目(男子K艇、女子及男子C艇)。更改報名應以書面形式於比賽當天上午或下午第一賽次開始前一小時遞交首席職員。
14.2.報名的撤銷被視為最終則同一運動員的重新報名不被允許。
14.3.如果運動員沒有出發且未得到競賽委員會的核可的正當理由,他在整個比賽中應被取消資格。運動員太晚到達出發點,應被視為自動棄權,並應依此規則被取消比賽資格。
15.更改比賽順序
16.航道
標示標誌
16.1.轉彎點要用至少六面旗子標示。旗子應是對角線分開,一半是紅的且另一半是黃的。
16.2.出發線和終點線與航道兩邊界線的交叉處都應用紅旗標示。
配置
16.3.至少應在比賽開始前五小時丈量場地,並以在浮標上插上旗子清楚辨識的方式標示。
a)
在場地的出發線上應允許每一艇至少有5公尺的寬度。
b)
出發線和終點線與航道應是成直角。
c)
終點線應至少是45公尺長且以兩面旗子標示。終點裁判應儘可能地放置在靠近終點線的位置。
d)
1000公尺以內的比賽,所有航道應是直的且是單一方向的。
16.4.超過1000公尺的比賽,可設轉彎點。在此狀況,若可能的話,下列條件應被滿足:
a)從出發線到第一轉彎點的第一面旗(第一航程)的航道應是直的且最長距離為1859.25公尺。
b)第一轉彎點的最後一面旗和第二轉彎點的第一面旗(第二航程)的航道應是直的且最長距離為1759.25公尺。
c)第二轉彎點的最後一面旗和第三轉彎點的第一面旗(第三航程)的最長距離應是500公尺。
d)所有其他航程的條件應根據c要點。
e)每個轉彎處的半徑最少應為40.5公尺。
f)比賽的開始和結束都應在終點塔的前面。
g)終點線的紅旗應儘可能往外放置以獲得最寬可用的終點線。
h)所有的出發浮筒要被撤走。
17.船艇和運動員號碼
17.1.所有K艇和C艇上都應垂直放置一塊用不透明材料製成的白底黑字標明航道次的號碼牌。號碼牌的數字應是15公分高、2.5公分厚。
17.2.號碼牌應放置在後甲板(C艇放在前甲板)的中線上。
17.2.1.號碼牌的大小為:18×20公分。
17.2.2.由主辦國提供的運動員號碼只能放置在運動員背後。
18.運動員指引
18.1.每一領隊應在比賽開始至少前五小時接到印刷或書面的指引,包括下列訊息:
a)航道詳細情況及航道標誌。
b)出發時間。
c)出發線。
d)終點線。
e)運動員的比賽號碼。
f)船艇檢查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