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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14日以來第
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
(中國基督教兩會常務委員會
1996年12月28日通過)前言
在神的慈愛引領下,我國絕大多數地方的教會己走上聯合道路。為了使主的教會健康成長,按聖經教導「凡事都要規規矩矩地按著次序行」,自
1984年以來,二十多個省(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基督教兩會或協會各自制定了試行的教會規章制度。1987年全國基督教兩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通過了《關於推進自治,制定教會規章制度的決議》,並成立了「教會規章制度委員會」,以推動與協助各地基督教教務機構制訂教會規章制度,或完善己訂的教會規章制度。1991年12月30曰,全國基督教兩會常務委員會聯席會議又通過了示範性的《中國基督教各地教會試行規章制度》,作為各地教會共同參照的準則。試行以來,該規章制度對協助各地教會建立適合本地區的教會規章制度作出了貢獻,也發現一些需要補充、修改的地方,現根據五年的實踐,予以修訂,定名為《中國基督教教會規章》。本規章根據聖經教導,繼承教會歷史傳統,參照普世教會生活中的基本內容,並結合今日中國教會的實際情況而制定,具有中國特點。根據目前需要,分列教會、信徒、聖禮、聖職及堂點組織管理等章目。由於各地教會的歷史形成、教派背景、發展情況各有不同,各省教務機構仍可據此制訂或修訂各自的規章或實施細則,以利實行,但其內容不能與本規章相違背。個別教會或聚會,由於教會觀及傳統特點,在遵守三自原則和互相尊重的前提下,可按原有傳統開展教會事工,但不單獨制訂以宗派為名的規章。如有需要,當地教務機構可進行服務與協調。中國基督教協會在教務方面應對各省教務機構加強聯係、指導與督促。
一、教會
二、信徒
三、聖禮
四、聖職
聖職人員是指經過按立,能夠主持聖禮的教會工作人員。按照聖經及教會傳統,全國各地教會目前採用的聖職職稱有:
主教
(監督)負較大的牧養責任,但無特殊的行政職權。牧師
(包括某些教會傳統中相當於牧師的專職長老,下同)負責教會各項事工,管理教師(副牧師)協助牧師管理堂點,牧養教導信徒,也可以主持聖禮。長老
協助牧師、教師管理堂點,其職責僅限本堂及所屬聚會點。如有需要,經本地教務機構同意,也可以牧養教導信徒,主持聖禮。此外,在各地教會內尚有未經按立,不主持聖禮,但經教會聘請或選舉後派立,經本地教務機構認可的教會工作人員,他們的職稱有:
傳道員(教士)
受過神學教育或培訓的傳道人員,可以講道及牧養信徒。執事
負責一定教會事務的信徒。聖職人員與傳道員(教士)統稱為教牧人員
上述各種職稱目前由各地教會按原有傳統及實際情況自行選擇。
(一)所有聖職人員必須符合聖經的要求:具有
ヾ純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靈性生活;
ゝ優良的品德和行為見證;
ゞ對基督的奉獻心志及為教會服務的經歷;
々為大多數信徒群眾所愛戴。
(二)聖職人員必須愛國守法,在教內外有好名聲。
(三)聖職人員應堅持按三自原則辦好教會。團結信徒走愛國愛教、榮神益人的道路,對不同信仰特點彼此尊重。
(四)聖職人員不受性別限制,受任聖職男女平等。
以上四條要求亦適用於傳道員(教士)。
(五)主教應在四十歲以上,有較深神學造詣,或有著作,有豐富教牧經驗,能團結同工和信徒,深受信徒敬重。
(六)牧師應受過正式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或本科以上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神學專科(兩年)或聖經學校(兩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七)教師也應受過一定的神學教育,並具有牧會工作經歷。神學本科(四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一年的牧會工作經歷;專科(兩年)或聖經學校(兩年)畢業者,需具有至少兩年的牧會工作經歷。任教師一年以上者,有資格被晉升為牧師。
(八)業餘神學班、函授神學班結業,而欲受任教師或牧師聖職者,其相應學歷由辦班單位認定。受任教師需具有至少三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九)自學聖經及神學知識而欲受任教師或牧師聖職者,需通過考核,證明具有相應的水平。受任教師需具有至少四年的牧會工作經歷。
(十)長老不一定受過神學教育,但應堅守真道,具有多年服務教會的經歷。長老主持聖禮及擔任講道者,須經省教務機構培訓。
(一)主教的產生須由全國教務機構與有關省教務機構協商提名後,經侯選人所在地省教務機構通過,並徵得多數省教務機構的同意。人選確定後,擇期舉行祝聖典禮。
(二)凡符合資格的牧師或教師人選,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教會堂務組織推選,由當地市縣(區)教務機構向省教務機構推薦。省教務機構在廣泛聽取意見後,選派牧師三人以上組成按立小組,進行考核,認為合格者,擇期舉行按立典禮。
(三)教師欲晉升為牧師者,須經過按立牧師同樣的申請、推選、推薦、考核手續。
(四)凡符合資格的長老人選,須由本人申請,所在教會堂務組織推薦,由地、市教務機構選派牧師、長老三人成立按立小組,行考核。認為合格者,擇期進行按立,並報省級教務機構備案。
(一)祝聖主教至少須有主教三人參加按手。可以請德高望重的牧師,共同參加按手。
(二)按立牧師至少須有牧師三人參加按手。
(三)按立長老至少須有牧師、長老三人(其中一人必須是牧師)參加按手。
(四)聖職的按立儀式須在教堂內公開舉行。聖職不得私相授受。
教牧人員如有嚴重行為不端,違反教規,散布異端邪說或甚至觸犯刑律者,經調查屬實後,主教由全國教務機構,牧師、教師由省教務機構,長老由地、市教務機構的正式會議審議決定,進行懲除聖職以至除名等。撤消懲處須由原教務機構的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傳道員發生上述情況者,由本地教務機構的正式會議審議決定,進行懲處:包括勸戒、暫停教會職務、撤消教會職務,以至除名。撤消懲處須由本地教務機構的正式會議審議決定。
五、教會(堂點)組織及管理
(一)設立教堂應有:
ヾ較多的信徒群眾;
ゝ專設的禮拜聚會場所;
ゞ負責牧養信徒的專職或義務聖職人員•
々管理組織或管理籌備組織;
ぁ教會章程;
あ經濟來源。
(二)設立聚會點應有:
ヾ一定數量的信徒群眾;
ゝ固定的聚會場所;
ゞ本地教務機構認定的講道人員(不一定是聖職人員
々管理組織或管理籌備組織;
ぁ聚會點章程;
あ經濟來源。
(三)市、縣教務機構應認真考慮信徒聚會的需要,根據上列條件,盡力協助堂點的建設,做到合理布局。
(四)聚會點達到教堂的條件時,經過市、縣教務機構的正式會議審議決定,可以改稱為教堂,並報省級教務機構備案。
點組織是指教堂或聚會點的管理機構。教堂建立堂務組織(至少七人組成),聚會點組織教務小組(至少三人組成),以上組織的成員由本堂點信徒大會或代表會議選舉或協商產生,每屆任三年至五年,連選可連任。教會的教牧人員為當然委員。
分工合作,同心合意治理教會。堂點組織應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信徒意見,
(一)對教會事工的管理:
ヾ各種聚會、禮拜、聖禮應妥善安排,有秩序地進行,以心靈誠實敬拜神,避免發生混亂。
ゝ講道由正式教牧人員,或有講道恩賜、經教會培訓、認可的義工擔任。防止有人散布異端邪說,分裂教會,或進行非法違法活動,危害信徒。
ゞ制定信徒名冊,妥善整理、保管堂、點史料及檔案。
々健全堂點組織、會議制度,定期開會議事。決議事項須經組成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關重大問題的決定(如大宗購置、推薦聖職人員等)須經組成人員三分之二通過。
ぁ制訂教牧人員的退休制度,保證其生活安定。退休教牧人員在不影響健康的條件下,根據堂點需要及本人自願,可以繼續協助聖工。
あ教會事工接受本地教務機構的指導與督促。教務機構討論與堂點有關的問題,應與堂點組織充分協商,認真聽取意見;經協商後所作出的決定,堂點組織應配合實行。
(二)對教會財務的管理:
ヾ堂、點組織應成立財務小組,在工作中嚴格遵守財政紀律,制訂財務管理制度,包括奉獻箱開箱、記帳、出具收據、現金存入銀行等手續。教牧人員原則上不擔任出納及會計職務。
ゝ鼓勵信徒樂意奉獻,但不派捐。堂點組織應定期公布收支簡況,必要時,信徒大會或代表會議可報請本地教務機構審查帳目。
ゞ確定嚴格的審批制度。教會重大的支出應經堂點組織討論。
(三)對教會財產及事務的管理:經堂點組織討論。
ヾ教會財產屬集體所有,由堂點組織負責保管。應明確負責的專人或小組,並制訂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
ゝ有組織地做好總務工作,包括房產管理與維修,水電管理及安全消防工作等。
(四)堂點組織要堅持教會的自治、自養和自傳,抵制來自國內外個人或團體對三自原則的各種破壞和干擾。
本規章制度由基督教全國兩會常務委員會討論通過後實行。修改時同。解釋權屬中國基督教教會治理委員會。
中國基督教第六屆全國會議(
1996年12月28日至1997年1月4日在北京召開)審議通過了題為《同心協力建立基督的身體按三自原則把教會辦得更好》的工作報告。《報告》把按三自原則辦好教會的主要內容歸納為四個「必須」。即:必須堅持獨立自主;必須實行愛國愛教;必須努力增進團結;必須大力落實「三好」。
《報告》強調了辦好教會要在「辦」字上狠下功夫,從實際出發,加大力度,多辦實事,為此特提出下列任務:一、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各級兩會的自身建設,建立得力的工作班子;二、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神學教育和神學思想建設;三、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農村教會工作;四、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出版工作;五、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愛國主義教育和三自教育,鼓勵教會和信徒投身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使「一個好基督徒應該是一個好公民」成為廣大信徒的共識;六、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教會規章的制定,宣傳及實施;七、為了辦好教會,要開展研究工作;八、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自養能力;九、為了辦好教會,要維護教會合法權益,協助政府落實宗教政策;十、為了辦好教會,要加強同世界各地教會的交流與分享。
最後,會議號召廣大中國基督徒要仰望為我們信心創始成終的耶穌。深信在過去的歲月裡向我們不斷賜恩的主,今後將更加彰顯其豐富的恩典與榮耀;深信中國教會「這殿後來的榮耀必大過先前的榮耀」(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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