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會章
第一章:總
綱
第一條 ── 名稱
中文名稱: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張薳髐冗Цル芛|
英文名稱:CUHK
FAA THOMAS CHEUNG SECONDARY SCHOOL STUDENTS’ ASSOCIATION
第二條 ── 宗旨
(1)訓練同學自治、組織及領導之才能。
(2)為同學提供福利與服務。
(3)鼓勵同學積極參與校內及校外之各種活動,建立良好的學生榜樣。
(4)向校方反映同學的意見,加強學校與同學的聯繫,促進同學間之感情及增加同學對學校的歸屬感。
第三條 ── 會址
新界天水圍天瑞h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張薳髐冗リ滿C
第四條 ── 運作
本會由香港中文大學校友會聯會張薳髐冗ル體學生組成。學生會會長在選出後須組織幹事會,並出任幹事會主席。幹事會依本會會章執行職務。本會一切活動必須得到校長或其授權之顧問老師批准,方可進行。
第二章:會
員
第一條 ── 資格
凡現就讀於本校學生均可成為本會會員。
第二條 ── 權利
(1)會員均有選舉、被選、複決及罷免權;
(2)會員均可參與本會各項活動,並享用一切福利和設施;
(3)會員均有權就會務提出意見。
第三條 ── 義務
(1)會員須遵守本會會章;
(2)會員應積極支持及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
(3)會員須準時繳交會費。
第三章:組
織
第一條 ── 顧問委員
(1)顧問委員包括:
a)
名譽顧問:校監及校長
b)
顧問老師:每年由校方委派
(2)顧問委員職責包括:
a)
監察本會會務
b)
就本會會務提供意見
c)
向校方反映本會意見
d)
有需要時可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條 ── 會員大會
(1)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
(2)負責審核及通過幹事會提交之全年工作報告及財政報告等。
(3)負責選舉本會會長及幹事會成員。
第三條 ── 幹事會
(1)幹事會乃本會之最高行政機構,向會員大會及校方負責。在會員大會休會期間負責處理本會會務。
(2)幹事會之成員任期為一年,由該年度首次會員大會起,至下年度首次會員大會止。
(3)幹事會可組織工作小組,推動會務。
(4)幹事會之組織及職責:
a)會長一名
-為本會之最高行政負責人,統籌會務。
-為會員大會及幹事會會議之主席。
-對外代表本會。
b)副會長一名
-協助會長履行其職務。
-為幹事會副主席。
-在會長出缺時代任其職務。
c)秘書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件往來和會議紀錄事宜。
d)財政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財政事宜。
e)總務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總務事宜。
f)文康幹事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文康活動事宜。
g)體育幹事一名
-負責處理本會一切體育活動事宜。
h)宣傳幹事一名
-負責本會之宣傳事宜。
i)福利幹事一名
-負責本會一切福利事宜。
第四章:會
議
第一條 ── 會議種類
(1)會員大會
a)目的: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b)次數:由本會會長召開,每年度至少召開會議一次。
c)法定人數:為全體會員人數十分之一,若在會議召開時間超過三十分鐘時法定人數仍然不足,會長則須於一星期內再次召開會議,而該次出席會議之人數則為該次會議之法定人數。
d)議程:須於開會兩星期前公告各同學。
(2)幹事會會議
a)目的:執行幹事會之工作。
b)次數:由幹事會會長召開,每年最少七次。
c)法定人數:為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
d)議程:須於開會一星期前通知各幹事會成員及顧問老師。
第二條 ── 議決
除另有規定外,依照「簡單大多數」的原則通過各議案。
第三條 ── 紀錄
所有會議須有完整之會議紀錄。會議紀錄須於開會後一星期內派發予有關人員及顧問老師。
第五章:選舉及罷免
第一條 ── 候選資格及方式
每年由即將卸任之幹事會組織選舉委員會,並定出細則,經校長批准,然後執行。
第二條 ── 罷免
(1)會長如有濫用職權或違反會章,經會員大會以三分之二票數通過,即被罷免。罷免幹事會成員則可經會員大會以「簡單大多數」通過。
(2)會長或幹事會成員若犯校規而被記大過一個或以上者,則校長有權罷免其職位。
第三條 ── 空缺
會長一職如有空缺時,由副會長遞補,其他幹事職位如有空缺時,須由會長提名,由幹事會通過,並經校方認可。所有空缺遞補後必須公佈通知各會員。
第六章:經
費
第一條 -- 會費
(1)每年會費港幣十元,會員須按時繳交,所收會費由校方代為保管。本會如對會費作出任何修改,必須事先向教育署署長獲取批准。
(2)未經校長同意,本會不得接受外界之財政捐贈或其他形式之捐助,或向外界募捐。
第七章:其
他
第一條 ──
本會會章如需修改,須由幹事會提出,並得校長同意,交由會員大會經三分之二大多數通過決定,再經教育署署長批准。
第二條 ──
幹事會可訂定會章附則,經校長同意後施行,該等附則對會員有約束力。
第三條 ──
本會與外界之一切通信,須經校方認可及蓋印後方可寄出,內部張貼之通告,亦須經顧問老師簽署及蓋印後方可生效。
第四條 ──
本會組織之校內活動,或參與對外之活動,須事前徵詢顧問老師,並得校長批准,方可進行。
(此為1997年6月19訂並通過之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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