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登諸法度

慶三年水無月以後公佈並生效


第一章 藩主權力

第一條  能登乃由朝廷委任之藩主(司令)統治之.

第二條  司令依藩國繼承法之規定,由藩國內部召開評議會評議繼承之.

第三條  司令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司令為藩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法度法條規限之.

第五條  司令以藩國諸家臣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司令裁可法度,並命其公佈及執行.

第七條  司令統率藩國之總軍.

第八條  司令具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九條  司令具藩內之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力.

第十條  藩內設置御參謀總長,依法度之規定.於司令御命時,當以攝政藩務,以司令之名義行使除宣佈版藉奉還以外之一切大權.


第二章 家臣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作為能登臣民之條件,依本法度之規定.

第十二條  能登臣民,接照本法度所訂之資格授予並充任文武官吏及就任其他公務.

第十三條  能登臣民,遵從法度所定,有服從朝廷之義務.

第十四條  能登臣民,遵從法度所定,有服從司令之義務.

第十五條  能登臣民,在法度範圍內,有一定的自主自由.

第十六條  能登臣民,需遵守相當之禮儀,於京都主城及諸藩領內,皆應以尊重該地之法為要.謹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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