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登諸法度
慶三年水無月以後公佈並生效
第一章 藩主權力
第一條 能登乃由朝廷委任之藩主(司令)統治之.
第二條 司令依藩國繼承法之規定,由藩國內部召開評議會評議繼承之.
第三條 司令神聖不可侵犯.
第四條 司令為藩國之元首,總攬統治權,依本法度法條規限之.
第五條 司令以藩國諸家臣之協贊,行使立法權.
第六條 司令裁可法度,並命其公佈及執行.
第七條 司令統率藩國之總軍.
第八條 司令具宣戰,媾和及締結各種條約.
第九條 司令具藩內之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力.
第十條 藩內設置御參謀總長,依法度之規定.於司令御命時,當以攝政藩務,以司令之名義行使除宣佈版藉奉還以外之一切大權.
第二章 家臣權利義務
第十一條 作為能登臣民之條件,依本法度之規定.
第十二條 能登臣民,接照本法度所訂之資格授予並充任文武官吏及就任其他公務.
第十三條 能登臣民,遵從法度所定,有服從朝廷之義務.
第十四條 能登臣民,遵從法度所定,有服從司令之義務.
第十五條 能登臣民,在法度範圍內,有一定的自主自由.
第十六條 能登臣民,需遵守相當之禮儀,於京都主城及諸藩領內,皆應以尊重該地之法為要.謹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