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師 總複習班 |
(93.8.28 起) |
(95年一梯)
以後原則上我不會再開『甲安師』總複習班
(一)時數
(1)『重點提示』班:
3 ∼ 4 小時 ←
不提供研習資料
(2)『精修』班:
6 ∼
(二) 講酬:每小時
2,500元,車馬費 另計
(三)複習術科考古題
(另包含『甲級衛生管理師』的部分歷次試題)
→
研習時請另外攜帶市售的『甲級 安全管理師
考古題解析』
(四)講解新的術科模擬試題(按每個章節分開說明)← 有參酌歷次技師高考題目
(五)綜合整理以下二種不同版本『訓練教材』的精華
(1)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2) 中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學會
(六)特別複習『系統安全分析』&『風險管理』的重點(重點提示班約一小時;精修班為二小時)
(七)研習資料 版次記錄
第二版:
第三版: 90.8.1 (彰化 3hr、北部 3hr) 針對
90 三梯 90.8/25 43 頁 +補充資料
第四版:90.10.20 (彰化 4hr、北部 3hr) 針對 90 四梯
90.11/17 108 頁 +危害評估
補充資料 65頁
◆
91年 2月1日(北部 3hr) 針對 91 一梯 91.3/3
總複習班『因故』未提供
新版的 研習資料,200多頁
第五版: 針對 91
二梯 91.5/26 401頁 +
插入頁 49頁= 450頁
→ 91.4/13(彰化 6hr)、5/6(北部 3hr)
◆ 針對 91 三梯
91.8/18 『未開』總複習班
第六版:91.9.10 針對
91 四梯 91.11/17 研習資料
603頁+
插入頁 29頁→ 632頁
→ 91.9/15 彰化 6hr
第七版:93.2
(精華版)
280 頁 定價
600 元
限量發行 30本
針對 93 一梯 93.3/21 → 93.2 / 15 日 (彰化 AM 9 ∼ PM 5 7 hr)
第八版: 93.5.17
(精華版) 320 頁
定價
針對 93 二梯 93.7/18
93.
(1) 彰化 第182期 甲安師 結業學員 300 元 【含 講義、中午便當】
(2) 彰化服務站 歷屆 甲安師 結業學員 500 元 【含 講義、中午便當】
(3)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 以外的
各站處 結業學員 900 元【含 講義 900元、中午便當】(4)其他類型的參加學員
1,800 元 【含 講義 900元、中午便當】
93.6 / 6
日 (嘉義 中國勞工
AM
9 ∼ PM 4 共 6 hr;05- 2340400 貞慧、瓊純)
(1) 嘉義 中國勞工 甲安師 結業學員 800 元 【含 講義】
(2) 其他類型的參加學員 1,
600 元 【含 講義 900元】
保密義務切結書
本人領取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八版: 93.5.17 精華版)編號第
號乙本。
基於誠信原則,本人保證絕對不將上開『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八版、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出租、贈送、傳閱、抄寫、掃瞄(SCAN)、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販賣、網路拍賣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黃照雄
技師,絕無異議;並合意以『台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
【註: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六日
針對 93 三梯 93.11/21 (日)
93.
1. 當期
安師學員
300元
2. 非當期
安師學員 500元
3. 工安協會 其他處站學員 900元
4. 其他
1,800元
93.10 / 16
六 (台中 CPC AM
9 ∼ PM 6 8 hr; 04- 23505038
分機 241
林
小姐)[地圖 1]
研習費用:
1. 台中生產力中心甲安師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000 元 (含講義 900元、 &午餐)
2. 非台中生產力中心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800 元 (含講義 900元、&午餐)
謝絕旁聽
講義 不單獨
販售。【不接受講義之訂購】
本人對於報名者有決定接受與否之權利。
上課錄音、照相或錄影,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需先徵得
講師之書面同意
配合訓練單位需簽署
授權書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九版(93.9.24
術科 精華版)及相關補充資料。
二、 授權範圍:
1. 為93.10.16 教學之需要,依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2.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簽名。
3. 只有當天報到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若有多餘之教材,由著作權人收回處理。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
地址:
電話: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切結內容 如下:
保密義務切結書
93.9.24 PM3版本
本人領取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九版:
93.9.24 術科 精華版)編號第
號乙本,並親自簽名為證。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黃照雄
技師;並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絕無異議。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10版: 94.1.6
(精華版) 364 頁
定價
900 元 限量發行
94.
1 / 8 六(台中 CPC
AM
9 ∼ PM 6 8 hr; 04- 23505038
分機 241
林
小姐)[地圖 1]
原為 94. 1 / 22 六 → 於 93. 12 / 20 一 晚上 決定 提前舉行
(簡章&報名表
Htm version 或
Word version)
研習費用:
1. 台中生產力中心甲安師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000 元 (含講義 900元、 &午餐)
2. 非台中生產力中心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800 元 (含講義 900元、&午餐)
謝絕旁聽
講義 不單獨
販售。【不接受講義之訂購】
本人對於報名者有決定接受與否之權利。
上課錄音、照相或錄影,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需先徵得
講師之書面同意
配合訓練單位需簽署
授權書 93.11.22 版本;94.1.6PM 略修改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十版(94.1.6
術科 精華版)及所有相關補充資料。
二、 授權範圍:
1. 被授權人負有刑法第317條保密義務,訓練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上開研習資料之原稿或重製物交付其他老師或訓練單位(包括同一訓練單位之不同服務處、站)或任何無關人員;若有違反,願負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2.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不可代簽);為節省切結時間,訓練單位得另造冊,詳細記載參加學員之身份證號、地址及聯絡方式(電話或手機)。
3.黃照雄技師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亦負有刑法第317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4. 為94.1.8 教學之需要,依實際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5.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流水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及簽名。
6. 只有當天報到親自簽署切結書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若有多餘之教材,同意由著作權人收回處理。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
地址:
電話: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不可代簽)
,切結內容 如下:
保密義務切結書 93.11.22 版本
本人因參加 『台中生產力中心』 舉辦之總複習班,而領取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十版: 94.1.6 術科 精華版)編號第 號乙本,並親自簽名為證。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教育訓練單位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黃照雄
技師;並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一審管轄法院,絕無異議。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黃照雄技師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11版: 94.3.30
(精華版) 370 頁
定價
900 元 限量發行
針對94年二梯 (94.6.26)
94.
4 / 30 六(彰化
AM 9 ∼ PM 4
6 hr)
94.
6
/ 8
三 北部
夜間 3 hr → 不提供書面研習資料,學員需做筆記 94.4.6 敲定
謝絕旁聽
講義 不單獨
販售。【不接受講義之訂購】
上課錄音、照相或錄影,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需先徵得
講師之書面同意
配合訓練單位需簽署
授權書 94.4.21修改版本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十一版(術科 精華版)及相關補充資料。
二、 授權範圍:
1.
被授權人及承辦人負有刑法第317條保密義務,訓練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上開研習資料之原稿或重製物交付其他老師或訓練單位(包括同一訓練單位之不同服務處、站)或任何無關人員;若有違反,願負民刑事責任。
2.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交付著作權人收存;為節省切結時間,訓練單位得另造冊,詳細記載參加學員之ID、地址及聯絡方式。
3.黃照雄技師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4. 為94.4.24教學之需要,依實際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5.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流水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
6. 只有當天報到親自簽署切結書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可代領);若有多餘之教材,由著作權人收回處理。
7.舉辦單位『得』保留『壹本』講義存檔,但承辦人亦需簽署一張『保密義務切結書』,負保密之責。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
地址:彰化市南郭路一段47巷13號六樓
電話: 047- 242733
承辦人 簽名:
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不可代簽)
,切結內容 如下:
保密義務切結書 94.4.21修改版本
本人因參加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舉辦之總複習班,而領取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十一版: 94.3.29 術科 精華版)編號第
號乙本,並親自簽名為證。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黃照雄技師,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影印數量為2本以上),違約金增加為三倍;並放棄先訴抗辯權,同意不經法院訴訟,直接強制執行立切結書人之薪資或財產;若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願意支付黃照雄技師因而聘請律師之一切費用,絕無異議。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
黃照雄技師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第12版: 94.9
(精華版)
416 頁
定價
900 元
94.
11
/ 2
三 北部
夜間 3 hr → 不提供書面研習資料,學員需做筆記 94.9.14 AM 10:∼ 敲定
94.
9 / 24 六(台中 CPC
AM
9 ∼ PM 6 8 hr; 04- 23505038
分機 241
林
小姐)[地圖 1]
94.5.14 六 PM 敲定
研習費用:
1. 台中生產力中心甲安師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000 元 (含講義 900元、 &午餐)
2. 非台中生產力中心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
800 元 (含講義 900元、&午餐)
授權書 94.9.22修改版本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十二版及相關補充資料。
二、
授權範圍:
1. 被授權人及承辦人負有刑法第317條保密義務,訓練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上開研習資料之原稿或重製物交付其他講師或訓練單位(包括同一訓練單位之不同服務處、站)或任何無關人員;若有違反,願負民刑事責任。
2.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交付著作權人收存;為節省切結時間,訓練單位得另造冊,詳細記載參加學員之ID、地址及聯絡方式。
3.
著作權人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4.
為94.9.24教學之需要,依實際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另加印1本,交付著作權人存檔)
5.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流水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
6.
只有當天報到親自簽署切結書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可代領);若有多餘之教材,同意無條件由黃照雄技師收回處理。
7.舉辦單位『得』保留編號第 號講義『壹本』存檔,由承辦人負民法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且承辦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承辦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六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著作權人,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影印數量為2本以上),違約金增加為三倍;若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絕無異議。
若舉辦單位『未』保留任何重製物,請承辦人在本行右側具名切結。→簽名: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台中服務處
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工業38路189號
電話:
04-23505038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保密義務 切結書 94.9.22 版本
本人因參加『中國生產力中心 台中服務處』舉辦之總複習班,而領取黃照雄技師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12版編號第 號乙本,並親自簽名為證。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第十二版』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講師、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著作權人,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影印數量為2本以上),違約金增加為三倍;本人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同意不經法院訴訟,直接強制執行立切結書人之薪資或任何財產;若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願意支付著作權人因而聘請律師或律師團之一切費用(含訴訟費用、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所有費用),絕無異議。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專利事務所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95年一梯
95.
1 /
94.9.5 一 PM 敲定;94.10.16PM 決定日期
1. 彰化-- 當期(指『第
201期』) 安師學員 500元
授權書 95.1.4上網版本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13版
術科)。
二、
授權範圍:
1. 被授權人及承辦人負有刑法第317條保密義務,訓練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上開研習資料之原稿或重製物交付其他講師或訓練單位(包括同一訓練單位之不同服務處、站)或任何第三人;若有違反,願負民刑事法律責任。
2.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交付著作權人收存;為節省切結時間,訓練單位得另造冊,詳細記載參加學員之ID、地址及聯絡方式。
3.
著作權人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4.
為教學之需要,依實際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承辦人保證上開教材之印製數量絕對真實;若有不實,承辦人願負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3年有期徒刑之刑責責任,著作權人有權要求舉辦單位無條件提供印刷廠或影印店等開立之發票影本或收據等證明印刷術量之文件。)
5.
每本研習資料均需賦予編號(流水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沒有蓋章的均視同未經授權之重製物。
6.
只有當天報到親自簽署切結書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可代領);若有多餘之教材,同意無條件由黃照雄技師無償收回處理。
7.舉辦單位『得』保留編號第 號講義『壹本』存檔,由承辦人負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且承辦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13版)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講師、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承辦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壹千元之六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著作權人,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重製數量合計為2本(含)以上,違約金再增加為六百倍之三倍;若因此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絕無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若舉辦單位『未』保留任何重製物,請承辦人在本行之右側具名切結。 → 簽名處:
著作權人: 台中法律專利事務所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
地址: 彰化市南郭路一段四七巷13號6樓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保密義務切結書 95.1.4 上網 版本
本人因參加『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舉辦之總複習班,而領取黃照雄技師編著之『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 13 版 編號第 號乙本,並親自簽名為證。
本人切結保證不將該『甲級勞工安全管理師總複習班第13版』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抄襲、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任何第三人)或其他講師、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協會、組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壹千元之六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著作權人,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影印數量為2本以上),違約金再增加為六百倍之三倍;本人並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同意不經法院訴訟,直接強制執行立切結書人或其配偶或父母之薪資或任何財產;若因此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且願意支付著作權人因而聘請律師或律師團之一切費用(含訴訟費用、存證信函、支付命令、強制執行等所有費用),絕無異議。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註:本研習會禁止『錄影』,錄音者請向講師登記,否則視同『未經同意而錄音』)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專利事務所 負責人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 有錄音者煩請在方格內打勾:□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8 日
(八)研習資料
94年 最新 精華 版 暫不 對外販售
完整 版 定價 1
,300 元,暫不 對外販售
內容包含『部分』甲安師考古題解答
◆ 第一版:93.4.15 (精華版) 術科 40 頁 定價 200 元,暫不 對外販售
◆ 第二版:93.7.30 (精華版) 術科 52 頁 定價 250 元,暫不 對外販售
已 停止發行
警 語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研習資料著作完成時,不需註冊即取得著作權;
未經本人書面同意或授權,請勿自行影印、散播或其他任何重製行為。
每一本研習資料都必須經過『蓋章』&『簽名』,並賦予『編號』,缺少此兩要件視同盜印。
並登記 取得者之相關資料。
擅自重製COPY者,依法可處「3年或5年」有期徒刑,並負民事賠償責任(定價之 500倍)。
93.09.01
總統令:修正「著作權法」 →93.9.3加註
第 91-1 條 第一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本網頁建立日期:92.6.13 (五) PM 1:05
Update:2006年01月04日 下午 11:1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