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衛師 總複習班 |
(93.9.18 PM3起)
警 語
依著作權法第十條之規定,研習資料著作完成時,不需註冊即取得著作權;
未經本人書面同意或授權,請勿自行影印、散播或其他任何重製行為。
每一本研習資料都必須經過『蓋章』&『簽名』,並賦予『編號』,缺少此兩要件視同盜印。
並登記 取得者之相關資料。
擅自重製COPY者,依法可處「3年或5年」有期徒刑,並負民事賠償責任(定價之 500倍)。
93.09.01
總統令:修正「著作權法」 →93.9.3加註
第 91-1 條 第一項
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
第 92 條
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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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時數 :一律開『精修』班 6 ∼ 7 小時
(二) 講酬:每小時
2,000元,車馬費 另計(三)複習術科考古題 ,提供參考答案
(四)講解新的術科模擬試題(按每個章節分開說明)← 有參酌歷次技師高考題目
(五)研習資料 不對外販售
(六)研習資料 版次記錄
第二版:91.5.5 (日) 4 小時 針對 91 二梯
91.5/26
176頁 +補充資料 30頁= 206頁
(學員 分攤費用)
◆ 91 三梯 91.8/18 『未開』總複習班
◆ 91 四梯 91.11/17 『不開』總複習班 → (因為沒時間更新講義內容)
◆ 針對 92 一梯 92.3/23 & 二梯 92.7/20 『未開』總複習班
第三版(PowerPoint
版):92.10.23(四)
3 小時 針對 92
三梯
91.11/ 9
→ 未提供研習資料
第四版
:93.6.5(術科 精華版) 261
+21+10 頁 定價
900 元
限量發行 12 +14 本
針對 93 二梯 93.7/18 → 93. 6 / 5 六 (台中 CPC 04- 23505038 分機 241 林小姐 AM 9 ∼ PM 5 共 7 hr)
1. 台中生產力中心本期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000 元 (含講義 900元、午餐)
2. 非台中生產力中心本期結業學員參加費用 1,800 元 (含講義 900元、午餐)
■ 謝絕旁聽
■ 講義 不單獨 販售。
■ 本人對於報名者有決定接受與否之權利。
■ 上課錄音或錄影,依著作權法之規定,需先徵得 講師之書面同意
■ 配合訓練單位需簽署
授權書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勞工衛生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四版(93.6.5 術科 精華版)及相關補充資料。
二、 授權範圍:
1. 為93.6.5教學之需要,依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2.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
3. 若有多餘之教材,由著作權人收回處理。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被授權人:
地址:
電話: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所有參加學員必須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切結內容 如下:
保密義務切結書
本人領取黃照雄技師所編著之『甲級勞工衛生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四版: 93.6.5 術科 精華版)編號第
號乙本。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衛生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第四版: 93.6.5 術科 精華版)、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出租、贈送、傳閱、抄寫、掃瞄(SCAN)、影印(COPY)、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販賣、網路拍賣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本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刑責,並支付定價九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黃照雄
技師,絕無異議。
【註: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此致
著作權人: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這次(93.7.18)的甲衛通過25人約
4.1%.台中區13人佔去一半.
以上消息來源:http://www.iosh.gov.tw/cgi-bin/ioshboard/bbsboard.pl?board_id=2&type=show_post&post=278
→ 台中區及格的13人中有8個是93.6.5甲衛總複習學員
(其中6個是一次就考上;成績分別是 64、65、60、62、60、74),
其他學員加油啦!!
【94年一梯】
94.3.9 三 (北部 夜間 3 hr → 不提供書面研習資料,學員需做筆記) 94.1.6 四 PM 8:∼敲定
【94年二梯】
94.
第 五 版 :94. (術科 精華版)
授權書
94.4.30版本
一、
標的:
黃照雄技師及
二、 授權範圍:
1. 被授權人及承辦人負有刑法第317條保密義務,訓練單位及其相關人員不得將上開研習資料之原稿或重製物交付其他講師或訓練單位(包括同一訓練單位之不同服務處、站)或任何無關人員;若有違反,願負民刑事責任。
2.所有參加學員必須親自簽署『保密義務切結書』交付著作權人收存;為節省切結時間,訓練單位得另造冊,詳細記載參加學員之ID、地址及聯絡方式。
3.
著作權人對於立切結書人之個人相關資料負有刑法第317條之保密義務,不得外洩給任何第三人或訓練單位。
4.
為94.5.7教學之需要,依實際報名參加學員之人數而定,總共印製
本。
(另加印2本,交付著作權人存檔)
5. 每本均需賦予編號(流水號),並由著作權人逐本蓋章。
6. 只有當天報到親自簽署切結書的學員才可領取教材(非經著作權人同意不可代領);若有多餘之教材,同意無條件由黃照雄技師收回處理。
7.舉辦單位『得』保留編號第
號講義『壹本』存檔,由承辦人負善良管理人保管責任,且承辦人保證不將上開『甲級勞工衛生管理師總複習班』研習資料或補充資料及相關講課內容(含學員筆記、錄音、錄影‥‥等衍生物)的一部或全部外傳,或以出借(借閱)、展示、出租、贈送、捐贈、傳閱、抄寫、掃瞄、影印、照相、攝影、錄影、口述、錄音、燒錄光碟、電子郵件傳送、網路傳輸、放置網路供人下載、販賣、網路拍賣、節錄(摘錄)、改作及其他『任何方式』傳達給他人(第三人)或其他教育訓練單位或法人團體知悉或擁有;若有違反上述約定,承辦人願負刑法第317條及著作權法相關條文之刑責,並支付定價六百元之五百倍的懲罰性違約金給著作權人依著作內容比例分配,若屬惡意侵害情形(例如影印數量為2本以上),違約金增加為三倍;若涉訟,雙方合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絕無異議。
著作權人:1.
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2.
潘美娟老師
被授權人: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
地址:彰化市南郭路一段47巷13號六樓
電話: 047- 242733
承辦人 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保密義務切結書 94.4.21 版本
本人因參加
『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
彰化服務站』舉辦之總複習班,而領取黃照雄技師及
本人保證不將上開『94.
● 相關法條:
1. 刑法 第317條
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2. 93.9.1 總統令:新修正「著作權法」
第
91-1 條
第一項: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92 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本切結書請勿代簽,偽造他人簽名的行為將觸犯刑法第217條第一項(偽造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此致
著作權人:1. 台中法律 黃照雄 技師 2.
潘美娟老師
立切結書人
姓名:
身份證號碼:
地址:
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94年三梯】
第
六
版
:94. (術科
精華版)
本網頁建立日期:92.6.13 (五) PM 1:05
Update:2005年05月13日 下午 10: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