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要聞 五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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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關門診處方及治療資料格式『給藥日份』欄位,修改申報定義如后:單次處方給藥僅開立「非口服藥」等外用藥物,以外用藥等之最高給藥天數申報;單次處方給藥僅開立「口服藥」或「口服藥」與「非口服藥」等外用藥物併用,則應以「口服藥」用藥品項最高之天數申報。

二、領有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出具出國證明(如機票等)一次領取二個月用藥量時,請以乙次批價作業、併報方式辦理,即『給藥日份』填報二個月藥量,『藥事服務費』欄位填報二次藥事服務費之加總,『藥事服務費項目代號』欄位依原支付標準調劑項目代碼申報(如05209A、05210B等)。


=編輯室通報(二)= 案號:C2-295-2 本局八十九年五月十日健保醫字第八九○○五六六○號公告「全民健康保險 藥品給付規定」增訂條文: 

一、本規定自八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實施。 

二、增訂條文如下: 口服降血糖劑 Oral hypoglycemic drugs Acarbose(如Glucobay): 本品限下列患者使用,且每次處方acarbose需註明日期,記載初次及最近血糖及 HbAlc值: (1)使用口服藥物患者,經併用磺醯尿類(sulfonylurea)及雙胍類(biguanide) 均達各該種藥物之最高劑量,其空腹血糖值大於等於200mg/dl者,得以使用。 合併使用本藥品六個月後,其空腹血糖值仍大於等於200mg/dl者,應予停用。 (2)不能忍受其他各類口服降血糖藥品之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患者。 抗癌瘤藥物 Antineoplastics Paclitaxel(如Taxol inj):

 增訂項目為註記◎(自89.06.01起施行): 1.本項藥品限用於下列病例,使用前須檢送病歷資料、用藥紀錄及治療計畫事前 審查核准後使用。 2.限用於 (1)晚期或轉移性卵巢癌。 (2)已使用合併療法(除非有禁忌、至少應包括使用Anthracycline抗癌藥) 失敗的轉移性乳癌。 (3)卡波西氏肉瘤第二線用藥。 ◎(4)非小細胞肺癌,使用時須與cisplatin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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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修改日期:2000年07月16日 星期日 20:29 +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