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名
本會定名為戰毅會龍舟隊(CHALLENGE CLUB DRAGON
BOAT TEAM)
2. 宗旨
3. 會籍
本會會員共分為基本會員及名譽會員。
- 基本會員----凡擁護及贊同本會宗旨,並願意遵守本會會章者,不分國籍、性別,皆可
申請為本會基本會員。
----不論國籍、性別,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而經委員會員一致通過者,可被邀
為本會名譽會員。
----在任何下列情況下,委員會有權開除任何會員之會籍,事前不需要給予
警告。
- 會員逾期
60天仍未繳交應繳費用。
該會員違犯本會會章,推行未經委員會通過之活動或冒名用本會名義,作有損本會名譽之行為。
會員之義務與權利
4 . 義務
5. 權利
- 名譽會員除了沒有被選舉權外、其他權利與基本會員所擁有相同。
6. 應繳費用
----申請入會人士被批准後,應即繳交入會基金港幣100元正,該基金並非按期繳納之費用,但無論在任何情況下,例不發還。
費----會員年費港幣50元正,新會員被批准入會後,應即繳交該年度之年費,舊會員劃一在每年二月底前繳交當年之會費。
----根據該年計劃參加本地賽事之報名費、制服和雜費等支出而攤分。(學生半價,只適用於全職學生)。
----入會基金及年費,若需要調整,必須先由委員會提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方可實行。
本會組織
7. 委員會組織和職權
10位會員組成,其中包括會長1人,內務副會長1人,外務副會長1人,秘書1人,財政1人。
,負責執行會員大會通過之一切決議及推行本會認可之方針,任何有關會務之新提議,必須事先經委員會考慮及批准,方可實行。
,若委員會需要終止或更改任何已通過之議案或行動,最少需要全體委員會人數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實行。
,藉以加強推行會務。
,並將之提出在會員大會表決。
8. 會長資格
凡本會之基本會員,曾任委員或入會時間超過兩年者。
9.
委員職責
- 會長----會長為本會行政主要負責人,亦為委員會主席,其職責須於會長選舉中被選出後在一星期內於會員中挑選合適人選成立委員會,並委派在職委員協助、督導各行政或活動小組,及負責向週年大會提出其任職內之會務報告。
- 內務副會長----與外務副會長緊密合作,並協助會長推行會務。
- 外務副會長----在委員會指示下,協助會長推行對本地及國際間龍舟會聯絡。
- 秘 書-----1.處理一切有關檔案會議紀錄及草議一切公告等。
2. 負責一切往來文書及參與本會重要事務之決策。
----負責一切有關財務等事宜,並須每月向委員會報告每月收支狀況及每年向週年會員大會報告本會收支狀況、資產及負債詳倩,及下年度財政預算等。
常務委員----協助上述各專責委員推行會務及負責督導由會長指派之行政或活動小組。
本會仕何委員均屬義務,願意不接受任何方式之酬金。
10. 委員之出缺
若會長之職出缺或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等依決繼任。若內務或外務副會長出缺,則由委員會委任在職委員繼任。若委員出缺,則由候補委員依次補上,直至任期屆滿為止。
11. 會議----每年約一月中舉行。
特別會員大會----由參議會或百分之五十會員聯名召開。
12.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之組織,其職權包括:
訂定及修改本會章程。
於週年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檢核及通過工作年報、財政年報、財政預算或任何特別事項。
13. 參議會
- 參議會成員由退任會長或副會長聯合組成。
- 參議會設有參議長
1人及秘書1人,在選舉委員大會後互選出來。
參議會可向委員會提供意見,過需要時,可用書面要求委員會對任何議案之決定作第二次表決。
可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14. 會長選舉,在選舉前兩個月,由現任會長委任曾任本會委員人仕做選舉委員會主席及委員3人,於新委員會被選出後,該選舉委員會即自行解散。
選舉委員會須審查被提名人士之競選資格。
選舉委員會在選前一個月,用書面通知各會員會長提名之競選。
寄發選票每位會員。
收集核對選票等有關工作。
- 會長選舉之日期及地點
,由委員會決定後,連同候選名單,由選舉委員會於14日前通知各會員。
每屆會長之任職期為兩年,由當選年份2月1日起至下屆新委員開始上任日期為止。
選出會長的辦法,是以在會長選舉時獲票數最多者被選出。
遇到相同同票時,則由會員即場以不記名投票方式決定。
15. 法定人數
- 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均以二分之一或不少於22位本會會員出席大會方為有效。
- 會員大會於召開時,如因人數下足而不能如期舉行時,須於14天內由祕書再度召開,但此次會員大會則不受法定人數限制。
16. 會章修改
- 本會會章須經會員大會法定人數三分之二多數表決,方能修正。
- 提議修正之會章草案,須在會議前一個月郵寄各會員,否則不能付諸表決。
17. 本會經費
本會經費之來源是透過收入會基金、年費及各機構贊助。
18. 解散
若有三分二之或以上本會會員 ,聯名書面請求本會解散,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即可實行。解散後,如有剩餘款項及資產,必須全數捐贈慈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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