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推 廣 《 基 本 法 》 主 題 曲 熱 愛 《 基 本 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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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愛《基本法》
| 熒幕蓋字: |
推廣《基本法》主題曲
熱愛《基本法》 |
| 李克勤: |
你共我 他或她 都一起 遵守它
以力勁 保護它 多加一把 |
| 梁詠琪: |
若國愈富 家愈豐 想安邦 先安家
既利國 且利家 共享榮華 |
| 陳慧琳: |
大眾擁戴《基本法》 以它管和治
令到香港緊靠祖國 營造新的機遇 |
| 李克勤、梁詠琪、陳慧琳: |
國家每日強盛 角色早肯定
香港早慣力拼 繁盛且安定
全力以更大信心 創美麗遠景
讓香港做到高度自治 已創下了英名
這些偉大成就 發揮新威力
地區通過合作 成就新的價值
有這大法香港見動力 各界共勉可創造奇蹟
《基本法》 熱愛《基本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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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特 區 政 府 可 與 各 國 或 各 地 區 締 結 互 免 簽 證 協 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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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十四) 特區護照
女親朋: |
你女婿這麼疼你的女兒,很高興了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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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母: |
當然!他們還打算到歐洲四個國家度蜜月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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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親朋: |
那麼簽證辦好了沒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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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郎: |
沒有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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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親朋: |
甚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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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母: |
我查明了!根據《基本法》第155條,香港特區政府可以與其他地區制訂互免簽證協議!現在持特區護照前往很多國家都不用辦簽證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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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眾人: |
岳母真能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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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母: |
喔,我打算跟他們一起去走走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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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幕蓋字: |
歡迎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有關《基本法》的資料,或瀏覽《基本法》網頁www.info.gov.hk/basic_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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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的條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原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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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除 了 懸 掛 國 旗 和 國 徽 外 , 還 可 使 用 區 旗 和 區 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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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十三) 區旗和區徽
| 女: |
我要把整個金紫荊拍下來!
要拍國旗!還有區旗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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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
行!行!把國旗和區旗也拍下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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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
當然!這是香港的特色,根據《基本法》第10條,香港除了國旗,國徽外,更擁有自己的區旗和區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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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
那就全都拍下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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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女: |
為甚麼沒有我? 你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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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 |
,等等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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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幕蓋字: |
歡迎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有關《基本法》的資料,或瀏覽《基本法》網頁www.info.gov.hk/basic_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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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的條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原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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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在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中 所 獲 得 的 成 果 受 法 律 保 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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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十二) 文學藝術創作
兒子: |
媽媽,妳這麼辛苦,我作了一首歌送給妳!
「媽媽真偉大,媽媽我愛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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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 |
你幹嗎盜用我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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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子: |
我只是偷...偷師罷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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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 |
你這樣做是不對的!
根據《基本法》第140條,
文學藝術創作成果是受法律保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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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媽媽: |
你不可盜用別人的作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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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姐姐: |
這樣吧,下一次姐姐作曲、你填詞,合作哄媽媽開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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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兒子: |
媽媽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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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幕蓋字: |
歡迎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有關《基本法》的資料,或瀏覽《基本法》網頁www.info.gov.hk/basic_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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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的條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原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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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 港 特 區 政 府 有 權 發 行 港 幣 , 並 可 授 權 指 定 銀 行 繼 續 發 行 港 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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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 (十一) 港幣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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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大一歲了,祝你順順利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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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
媽媽,為什麼這裡印著銀行的名字,這裡卻印著「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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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 |
根據《基本法》第111條,香港特區政府有權自行發行港幣,同時又可以授權銀行繼續發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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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
那麼這一張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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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 |
紅衫魚...我的紅衫魚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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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 |
這條紅衫魚是誰發行的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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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熒幕蓋字: |
歡迎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有關《基本法》的資料,或瀏覽《基本法》網頁www.info.gov.hk/basic_la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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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引用的條文,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原文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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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居 民 的 人 身 自 由 不 受 侵 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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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的 收 入 不 上 繳 中 央 人 民 政 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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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 行 和 出 入 境 自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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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 本 法 與 你 息 息 相 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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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 行 文 學 藝 術 創 作 和 文 化 活 動 自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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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 加 國 際 體 育 活 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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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 濟 自 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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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駐 軍 費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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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 願 生 育 權 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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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 訊 自 由 法 定 語 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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