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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著作權的相關規定

壹•著作權保護甚麼東西?

著作權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在分類上,共有十一種,包括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電腦程式著作及表演。但著作權之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貳•甚麼是「版權」?是否就是著作權?

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版權」的用詞,通常民間所用「版權」一詞,可能是指「著作權」,但有時也未必。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則明文規定「著作權與版權係同義語」。坊間的書籍封底常標示有「版權所有,翻印必究」等用詞,也有契約使用「電視版權」、「海外版權」等。
這裡的「版權」,到底是指「出版權」?「製版權」?還是「著作權」?並不明確,易生糾紛。因此,建議大家用我國著作權法所定的法定用詞,依照實際情形,清楚地以「著作權」、「重製權」、「改作權」、「公開播送權」或其他權利表達,書籍的封底最好標示「有著作權,侵害必究」,一方面清楚地宣示著作權,一方面也預先警告侵害者,不祇是侵害重製權要追究,侵害其他種類的著作權也要被追究。

參•著作權何時取得?

原則上,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不必作任何形式上之申請,也不管著作有沒有發行。

肆•沒有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可不可以享有著作權?

可以。著作人自著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因此,有沒有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並不影響著作權的取得。事實上,為徹底落實創作保護之原則,現行著作權法已完全取銷著作權登記制度,著作人無從再申請著作權登記或註冊。

伍•甚麼是「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雖保護著作人之權益,亦必須兼顧社會大眾利用著作之權益,畢竟著作人之創作絕非自行憑空產生,而係傳承自前人之智慧,同時廣受當代社會之教化影響,因此不得由其絕對地壟斷創作之成果,著作權法在特定情形下乃對於著作人之權益作限制與例外規定,允許社會大眾為學術、教育、個人利用等非營利目的,得於適當範圍內逕行利用他人之著作,此即所謂「合理使用」。此一限制與例外規定應被審慎地規範,以避免與著作之正常利用相衝突,或不合理地損害著作人之法定利益。我國著作權法除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就著作財產權之限制作列舉之規定外,並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作概括式之規定。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但對於著作人格權並不生影響,因此,合理使用他人著作,仍應明示其出處。

陸•甚麼是強制授權?

強制授權制度在避免著作人壟斷創作之成果,或因實際合意授權之困難,致生阻礙公眾利用著作之機會,進而不利經濟、文化之發展,在合理使用制度外,針對逕行自由利用著作將有損害著作人權利之行為,由法律或公權力之介入,強制認定著作人已為授權,但由利用人支付著作人適當之使用報酬以為補償。

柒•網路上的東西是不是都可以自由利用?

網路上的東西,不管是文章、圖形、音樂、錄音或錄影,大部分都是著作權法所定之著作,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沒有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是不可以自由利用的。原則上,透過網路於電腦螢幕上瀏覽、離線瀏覽或列印出來供自己使用,都可以算是合理使用,但如果要再作其他利用,則一定要經過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所以網路使用雖然方便,卻要特別注意著作權法的問題。

捌•什麼是重製權?是不是COPY別人的著作就是重製別人的著作? ﹝轉貼為侵犯重製權﹞

在我們的生活裡,相信很多人都影印過別人的文章,或者把電視播出的影片錄下來,不管是影印也好,錄影也好,都是把文章、影片這些著作的內容重複製作也就是俗稱的COPY,就叫做重製。
著作人對自己創作的著作,享有重製的權利,這是著作財產權裡非常重要的一個權利,這個權利稱為重製權。由於著作人享有重製權,所以任何人要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經過作者的同意。
重製的方法有很多,除了前面提到的影印、錄影之外,像印刷、攝影、錄音、筆錄、車繡、編織、電腦掃描或電腦列印等等,也都是一般常見的重製方法。
另外在戲劇、舞蹈或音樂現場演出的時候,或者是在電視、廣播播出的時候,把這些戲劇、舞蹈或音樂錄影、錄音下來,也是重製;還有依照建築模型或建築設計圖建造房屋,也屬於重製。
不過表演人的重製權,它的重製方法限於以錄音、錄影或攝影的方法重製表演。
不論用前面提到的任何一種方法重製別人的著作,都要徵求作者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權,一旦著作人追究起來,不但會被判處六個月到五年的有期徒刑,同時還要負民事上的賠償責任,法律責任很重的,大家千萬要小心,不要隨便觸犯了著作權法,侵害別人的著作權。

玖•什麼是編輯權?
 
「編輯權」是一種著作財產權,任何著作只要它的著作財產權保護期間還未屆滿,著作財產權人都享有編輯權,所以要採用別人的著作內容,作為自己編輯的對象的時候,就必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就侵害了著作財產權人的編輯權。
所謂「編輯」,簡單的說,就是去採集資料,再加以選擇編排成為一種特定具體的形式。編輯的對象是資料,如果這些資料屬於著作的性質,就成為一種利用著作的行為,應該就要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
報紙、雜詩、畫冊,甚至有些選集的書籍,都會編輯到一些別人的著作,從業人員在編輯的時候,一定要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否則,不但自己侵害了別人的著作權,還會連累工作單位或公司老闆一起吃官司。
有幾種情形編輯別人已經公開發表的著作,是不須要經過著作人同意的:第一種是學校、教育機構以及在學校或教育機構理教學的人,為教育的目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把別人的著作編入國立編譯館審定的教科書和教師手冊。第二種是在做時事報導時候,可以將報導過程中所接觸與這個時事有關的著作編入報導的內容。第三種是報章雜誌裡,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的論述,如果沒有特別註明不許轉載,其他的報章雜誌就可以直接加以編輯、轉載。最後一種情形是政治上的公開演說、裁判程序中以及中央或地方機關的公開陳述,也可以加以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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