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系列(一)

債務問題知多d

問:市民普遍遇到的債務問題有哪幾類?

-- 市民一般遇到的債務問題,包括沉重的供樓開支、負資產、信用卡卡數、私人借貸及生意貸款等。

 

問:我在什麼時候需要認真處理自己的債務問題呢?

-- 很多市民因應付沉重的供樓負擔,利息高昂的信用卡卡數等,需要把大部份的收入甚至畢生積蓄用作還款,而他們在這種情況持續數年後發覺仍然有大筆欠債未償還。當你發覺自己及家人的收入都不足以應付債務或家庭開支,需要從信用卡透支或銀行借貸來渡日時,便出現了債務問題,需要認真處理。

 

問:在法律上,有什麼方法處理債務問題?

-- 一般常用的方法包括債務重組(IVA)、債務紓緩(DRP)及破產。

 

問:什麼是債務重組 (IVA)?

-- 債務重組(IVA)又稱個人自願安排,指欠債人士以每月定額、定時方式,分期清繳欠債。債務重組(IVA)需要先經由律師草擬還款方案,提交法院審批,再由債權人於債權人會議上投票通過後方可實行。

 

問:何謂債務紓緩(DRP)?與(債務重組)IVA有何分別?

-- 債務紓緩(DRP)與債務重組(IVA)類似,都是以定額方式,每月分期清還所欠的債務。兩者最大的分別是IVA通常用作處理約HK$200,000以上的欠債,此乃根據<破產條例>下的法律程序,必須透過法院處理,且對債權人及欠債人皆有法律約束力。債務紓緩(DRP)則通常用作解決HK$200,000以下,較少金額的債務。債務紓緩(DRP)不需要透過法院處理,只需要與債權人私自協定還款方式,所以比較靈活及有彈性。

 

問:我不想破產,想盡快清還債務,進行債務重組需要什麼條件?

-- 其實並非所有人皆適合做債務重組,欠債人應最少符合下列條件:

A) 收入穩定

B) 扣除必要家庭開支後,有能力把收入中的4至5成,用作還款之用。

C) 若欠債人本身擁有值錢資產,如物業、股票等,足以兌現應付欠債,則不適合債務重組。

 

問:何謂破產?

-- 破產亦是解決債務的方法,欠債人只要是無能力償還債務,便可向法院申請破產。破產期一般為4年,4年間除了合理及必須的生活開支外,欠債人須把剩餘的收入,用作還款之用。

 

問:破產會否影響工作?

-- 除了律師、銀行、保險、地產代理、證券交易、警察、有限公司董事及自僱經營生意外,其他工作一般不受破產條例影響。

 

問:破產人士是否不可乘搭的士及離開香港?

其實這屬誤解,破產條例中沒有明文禁止破產人士乘撘的士。只是破產人士在破產期間應盡量生活簡樸,故在計算破產人士的日常生活交通費中,一般不會考慮欠債人士乘搭的士的開支。同時,破產人士的出入境自由,也受到基本法保障,不會因為本身破產而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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