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 Lau Ho-Hi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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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專題目的
試就歷代志歷史的內容指出第二聖殿猶太教的處境和需要. 本文章嘗試從歷史背景, 政冶和宗教發展三方面思想上述的題目.
2. 歷史背景
歷史的處境 紀前587年[1], 即西底家王十一年, 耶路撒冷淪陷(聖殿大概是同時期被毀), 王, 聖殿的器物, 以及百姓都被擄到巴比倫. (代下 36:11-21) 紀前539年, 巴比倫亡. 紀前538年, 波斯王古列下令, 讓猶大人返回本國, 重建聖殿. (代下 36:22-23, 拉1:1-4) 於是, 一班猶大人在省長設巴薩(有說是所羅巴伯乃同一人)帶領下, 帶著一批聖殿的器物和禮物/捐款等返回耶路撒冷.
第二聖殿是在回歸以後不足一年內開始動工(拉 3:8), 卻遇上當地的非猶大人阻攔而停工(拉 4:1-5), 直到大利烏王第二年, 紀前520年才復工, 於紀前516年建成, 即第一聖殿被毀後70/71年後建成.
第二聖殿完成之後, 猶大人開始了耶路撒冷城/城牆的重建計劃, 卻在亞哈隨魯王(紀前486-465)以及亞達薛西王(紀前464-423)初年受到阻攔(拉 4:6-23). 一直到紀前445年, 亞達薜西王廿年, 尼希米作了猶大省長, 耶路撒冷城/城牆的重建才復工. (尼 3:1-32) 跟據尼希米記, 城牆用了 52天完成 (尼 6:15).
歷史的需要 亡國/聖殿被毀對猶大人而言是一個非常沉痛的歷史經驗, 這從回歸的一班老人家身上看出: 「然而有許多祭司、利未人、族長,就是見過舊殿的老年人,現在親眼看見立這殿的根基,便大聲哭號,也有許多人大聲歡呼,甚至百姓不能分辨歡呼的聲音和哭號的聲音,因為眾人大聲呼喊,聲音聽到遠處。」(拉 3:12-13)亦可從以斯拉/尼希米二人的禱告中嗅到這份對亡國沉痛的氣味(拉 9:6-8, 尼1:5-9).
回歸, 以致第二聖殿的重建, 不單是一棟建築物的完成, 在整個歷代志歷史裡面, 超過一半篇幅是有關聖殿的, 儼如一部聖殿史, 而回歸後的第一件事就是重建聖殿, 可以想象到聖殿在猶太人心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或者可以說聖殿是猶太人都自己身份的一種肯定, 猶太人要重建他們的自我形象及民族性, 都是建基在聖殿之上.
情况跟香港由一殖民地回歸祖國有點相似, 不同是: 香港人在英國政府管治下早已洗其去民族觀念/文化特色. 但利舞台的拆瀉引來的回響, 西九龍重建計劃的擱置, 以及天星碼頭鐘樓拆瀉的反抗都告訴我們, 香港人正努力透過昔日的歷史建築去尋回自己的民族/文化.
在建殿和建城歷史過程之中遇到那些非猶大人不斷阻攔的歷史片段亦成為猶太教那種狹搾民族主義的成因之一, 尼希米記提到那些非猶大人:「你們卻在耶路撒冷無分、無權、無記念。」(尼 2:20b) 因著這些阻攔與攪擾, 帶來了建築城牆的需要, 以致猶大人可以平安地過其基本/經濟/宗教生活, 亦可以大大減低聖殿被破壞/攪擾的可能性. 因為在未建城牆之前, 「那些被擄歸回剩下的人在猶大省遭大難,受凌辱;並且耶路撒冷的城牆拆毀,城門被火焚燒。」(尼 1:3)
3. 政治
中央政府 - 政治的處境 被擄和歸回其實都是政治上的決定和結果. 被擄是巴比倫對戰敗國所實行的政治措施, 而歸回則是波斯國對已身在巴比倫, 戰敗國的子民所實行的政治措施. 歸回以及第二聖殿的建立都是出於波斯王古列(紀前539-530)的詔令. (代下 36:22-23, 拉 1:1-3) 古列王除了歸還第一聖殿的各種器皿, 還下詔叫「凡剩下的人,無論寄居何處,那地的人要用金銀、財物、牲畜幫助他;另外也要為耶路撒冷 神的殿,甘心獻上禮物。」(拉 1:4), 此外, 建造聖殿的費用由國庫支付. (拉 6:3-5)
到大利烏王年間(紀前522-486), 王亦降旨吩咐河西省份「向猶大人的長老為建造 神的殿當怎樣行,就是從河西的款項中,急速撥取貢銀作他們的經費,免得耽誤工作。獻燔祭所需用……每日供給他們,不得有誤!」(拉 6:6-9) 亞達薛西王(紀前464-423)亦曾降旨給文士以斯拉:「你 神殿裡,若再有需用的經費,你可以從王的府庫裡支取。我亞達薛西王,又降旨與河西的一切庫官說,通達天上 神律法的文士祭司以斯拉,無論向你們要甚麼,你們要速速地備辦.」(拉 7:20-21)
在亞哈隨魯王年間(紀前486-465), 當時聖殿已經建成, 但王對耶城重建計劃的政策是:「現在你們要出告示,命這些人停工,使這城不得建造,等我降旨。」(拉 5:21) 要到亞達薛西王二十年(紀前445年)委任尼希米為猶大省長, 情况才得到改善, 王容許耶城重建(尼 2:5-6)
中央政府 - 政治的需要 第二聖殿以及猶太教的命運, 自從亡國之後, 都掌握在外邦君王手上, 一個政令的改變, 又或者一個新王登位, 往往關係到聖殿和猶太教的興衰成敗. 政治和聖殿的關係同樣出現於歷代志上下, 雖然那些是猶大(大衛家)的君王, 但他們的政令同樣影響著第一聖殿的興衰成敗.
外邦君王會像大衛王, 古列王等用國庫去建聖殿嗎? 會像所羅門王, 亞達薛西王那樣向聖殿獻祭和祈福嗎? 會有像示巴女王般向聖殿朝拜嗎? 這是猶太教/聖殿對國家政策有影響力的正面例子, 或者這亦是回歸時代的猶太人的政治期望.
當國家政策反過來對猶太教/聖殿不利, 例如像烏西雅王入殿燒香(代下 26:16-18), 祭司應該如何處理? 當建殿和建城受到阻攔時, 應該如何處理/面對呢? (拉 5:1-8, 尼 1:1-2:20, 3:11-14)
地方政府 - 政治的處境/需要 無論是所羅巴伯, 以斯拉或尼希米, 他們都是波斯王委派作猶大省官員的猶太人. 尼希米記提到:「在我以前的省長,加重百姓的擔子,每日索要糧食和酒,並銀子四十舍客勒,就是他們的僕人也轄制百姓;但我因敬畏 神,不這樣行。」(尼 5:15) 又提到「和倫人參巴拉,並為奴的亞捫人多比雅,聽見有人來為以色列人求好處,就甚惱怒……參巴拉、多比雅、阿拉伯人、亞捫人、亞實突人聽見修造耶路撒冷城牆,著手進行堵塞破裂的地方,就甚發怒。」(尼 2:10, 4:7)現代中文譯本指出多比雅是亞捫省的官長.
也就是說, 除了中央頒佈的大政策, 地方政府以致鄰省的官員對於第二聖殿和當時的猶太教/人也有其重大影響力. 鄰省的官員因為有人來為以色列人求好處而感到不安甚至惱怒, 可想而之他們在猶太省有些既得利益, 又或者在建城牆之前, 有像中國北方匈奴/蒙古一樣, 經常出現鄰省來擄掠搶劫等行為(尼 4:8-11, 7:3).
尼希米就任省長以後, 實施了五個政策: a. 建城牆 (尼 2-4,6章) – 對耶城居民有利, 對鄰省搶掠者不利; b. 免息放債給窮人 (尼 5章) – 對窮人有利, 對債主不利; c. 強迫/自願搬家到耶城計劃 (尼 11章) - 對耶城經濟/社會有利, 對鄰近城市不利; d. 與外邦妻子離婚的政令 (尼 13章, 以斯拉亦有類似的政策 - 拉 10-11章) – 對一切與外邦女子通婚者不利, 在以斯拉記的休妻名單中, 可見當中不乏政府/宗教領袖; e. 有關聖殿/安息日的政令 (尼 13章) – 對聖殿/聖職人員有利, 對耶城經濟, 通商人仕不利.
另外有趣的一點是: 尼希米在頒佈這些政策之後, 都會求神記念他的作為(尼 5:9 13:14,22,31), 又或者求神記念那些妨害該政策實行之人的作為(尼 4:4, 6:14), 除了11章的人口政策沒有這樣的禱告, 不過11章卻提到「凡甘心樂意住在耶路撒冷的,百姓都為他們祝福。」(尼 11:3) 大概有類似的意思罷! 似乎反映到這些政策不受富有人家, 商人, 鄰省以及與鄰省關係密切之人的歡迎, 實施上遇到不少阻力, 卻又正正反映到當時第二聖殿猶太教的需要: - 以聖殿, 摩西律法, 平民/貧民, 以及耶路撒冷城為中心的政治政策. 那怕這些政策是不利經濟和富商的; - 將猶太人從外邦人仕以致雜混人仕分別出來的民族主義政策.
4. 宗教發展
歷代志上下用了不少篇幅去記錄第一聖殿的預備(代上 22,28-29章), 建造(代下2-5章), 禱告/獻殿(代下6-7章), 其規模/制度(代上 23-26章), 歷代的改革/整修(代下 24上,29,34章)以及對節期/律法的遵守(代上15,16,代下15,19,23下,30-31,35章)等事項, 約23章之多. 聖殿建築/規模上的處境/需要 如果歷代志上下的箸著作時間是回歸以後, 而讀者是一批回歸後的猶大人, 那么記錄上述一切事情的目的自然是第二聖殿興建的藍本, 以及規模/制度的樣本. 也許這是為何在以斯拉記裡面沒有記載建造的詳情細則, 也沒有多提及其規模/制度, 理由自然因為它的理想藍本與樣本已在歷代志上下列明, 更何况第二聖殿的建築和規模(基於資源有限)根本不能跟第一聖殿, 所羅門王, 一個獨立自主的政權時代相提並論. 例如第一聖殿的歌手和守衛各有四千人, 在殿工作人數二萬四千(代上23:4-5), 而第二聖殿歌手200, 守衛139, 總人數不過五千(拉2:40-42,64-67). 外邦君王, 如前所述, 雖然下旨動用國庫, 在經濟上支持建殿, 但為平衡整個帝國, 不同民族的訴求與需要, 難免會顧此失彼.
歷代志上下除了反映一個聖殿為中心的宗教發展外, 亦反映第二聖殿猶太教對恢復昔曰聖殿之光榮(拉 3:12)充滿著憧憬和惋惜, 好像香港人在SARS前後, 懷緬97回歸前的樓市/股市唱旺「光輝歲月」的心情一樣. 這份盼望和需要在大希律(紀前40-4年)下令修建聖殿得到實現, 連耶穌的門徒也自豪地說:「這是何等殿宇!」(可13:1)
聖殿禱告/獻殿上的處境/需要 以斯拉記和尼希米記沒有記載建造的詳情細則, 也沒有多提及其規模/制度, 卻記載了第二聖殿禱告(尼 9:1-37), 動土禮和獻殿禮(拉 3:7-13,5:13-18), 明顯禱告, 動土禮和獻殿禮的需要比起第二聖殿的建造和規模更為重要. 代下6-7章, 所羅門的禱告表明了上帝有條件的同在, 禱告分開三部份: a. 聖殿代表神的同在是呼求神的地方 (6:12-21) b. 七個「若/假如……呼求……求垂聽」(6:22-36) – 悔改 => 赦免 c. 永遠的同在 (6:40-42) 有趣是7章記載了上帝的回應和要求: 「若/假如……呼求……求垂聽」要加上「轉離他們的惡行」才能換取神的赦免,祝福以及永遠的同在, 否則聖民和聖殿都會被毁, 而且是出於上帝之手(代下7:11-22).
對比起尼希米記第二聖殿的禱告(尼 9:1-37), 分作四部份, 重點在於重述過去歷史的得失: a. 重述歷史 – 列祖 (9:6-8) b. 重述歷史 – 出埃及 (9:9-14) c. 重述歷史 – 曠野 (9:15-25) d. 重述歷史 – 入迦南 (9:26-31) e. 總結歷史 – 神有恩典, 子民有罪 => 認罪, 求赦. 第10章是由祭司到百姓的立約, 確立律法與立志謹守遵行.
總結王國以前的歷史, 第一聖殿的被毁以致國破家亡的經驗, 帶來了由領袖以致全民的信仰反省及宗教改革, 猶太人不單需要重建一座建築物, 而且更重要是生命生活的重建.
節期/律法的遵守的處境/需要 生命生活重建, 除了認罪禱告和立約外, 就是對律法的確立, 在歷代志上下的記載中, 約沙法王, 希西家王, 約西亞王都曾作過宗教改革, 叫百姓歸回律法並守節期. 在以斯拉記, 尼希米記亦然(第二聖殿改革, 尼 13:4-14; 第二聖殿逾越節, 拉 6:19-22)
經過了歷史/國破家亡洗禮之後的猶太教認為, 這是保証上帝同在的方法, 也認為失敗的原因不是因為他們沒有「船堅炮利, 兵精糧足」, 乃是因為他們得罪神, 離開了和神的立約, 對律法的遵行. 這些信念可以在以斯拉和尼希米在有關支持休棄外邦妻子的講論中看到: 「就是你藉你僕人眾先知所吩咐的說:‘你們要去得為業之地是污穢之地,因列國之民的污穢和可憎的事,叫全地從這邊直到那邊滿了污穢。所以不可將你們的女兒嫁他們的兒子;也不可為你們的兒子娶他們的女兒。永不可求他們的平安和他們的利益,這樣你們就可以強盛,吃這地的美物,並遺留這地給你們的子孫永遠為業。’」(拉9:11-12) 「我又說:“以色列王所羅門不是在這樣的事上犯罪嗎?在多國中並沒有一王像他,且蒙他 神所愛, 神立他作以色列全國的王,然而連他也被外邦女子引誘犯罪。如此,我豈聽你們行這大惡,娶外邦女子干犯我們的 神呢?”」(尼13:26-27)
因此, 如何重建/教導百姓過律法生活成為當時的需要. 這是為何在尼希米記8章記載了以斯拉宣讀和教導律法的事蹟.
5. 結語
總結第二聖殿猶太教的歷史/政冶/宗教發展, 聖殿和耶路撒冷城是其中心, 除了因為其建築物代表猶太故有文化, 對第一聖殿/大衛王朝的懷緬之外, 這是猶太人身份的象徵. 而令聖殿和宗教活動得以建立, 延續和蓬勃, 猶太教需要得到中央政策, 地方省長/施政支持, 以及耶路撒冷城的治安, 經濟, 人口和政冶穩定. 但無論政治上對猶太教有利還是不利, 跟據歷史的失敗, 猶太教的宗教發展需要悔改, 遵行律法, 以及支持聖殿的事工, 否則歷史的失敗可能會重演.
1. <<證主21世紀聖經新釋>>. 福音證主協會, 初版, 香港: 福音證主協會,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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