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仔雜誌最近在台灣造成的「旋風」,讓在美國的我感到有點吃驚。尤其它第二 波「如果什麼都沒做,不用怕」的宣傳訴求,更是讓我如鯁在喉、覺得它在嚴重誤導 社會大眾對於隱私權和新聞自由界限的觀念。
剛好讀到一位資深記者的文章,覺得他所提出的觀點很值得參考。我猜想:很多 學法律的網友可能免不了會職業性地去挑他文章裡的法律術語的毛病(例如對於「基 本人權」這個詞的用法),但我認為真正重要的是他所提出的問題和思考角度。
資深記者何榮幸先生的大作在: http://ctnews.kimo.com.tw/2001/06/05/forum/277055.html
另外也可以參考我一篇舊作的相關討論: http://www.oocities.org/Tokyo/Subway/2482/spicygirl.htm
我深深同意:「如果什麼都沒做,不用怕」這個訴求若是因為這家狗仔雜誌的強 勢宣傳、藉由廣告強迫洗腦而被社會大眾誤認為正當,進而形成一種普遍的文化觀念 和意識形態,則其對於台灣社會和媒體原本就不重視的個人隱私權和新聞報導界限等 觀念來說,將帶來更為變本加厲、更為長久性的負面影響。
(事實上,我們已經可以看到:有民眾在被記者問到對於這家狗仔雜誌的看法時,將 這句廣告台詞不假思索地朗朗上口。)
法律人也好、不是法律人也好,當我們看到可能誤導社會大眾的觀念正在逐漸蔓 延時,或許我們不應該只抱著明哲保身、只要自己懂它是在胡搞就好的心態。如何走 出艱澀專業術語的使用,設法把正確的觀念傳遞到一般社會大眾、使他們有辦法理解 接受,是關心這個社會的人應該自我期許的責任。
當有人運用淺顯易記、但卻極誤導的方法傳播錯誤的觀念和意識形態時,我們就 應該藉由言論自由市場傳播正確的觀念加以反制。明哲保身、或繼續守在專業術語的 世界裡,其實可能最後也保不了自己。當整個社會對於個人的隱私權,都因為狗仔雜 誌的宣傳手法而愈發不加重視時,你我每一個個人的隱私權,在我們的每日社會生活 中,恐怕也終將骸骨無存。
狗仔雜誌在台灣,除了對「陳幸妤」和「佼寶戀」等報導個案的熱烈討論之外, 其實還有更深的問題,值得我們思考。
劉宏恩 June 5, 2001 註:關於新聞自由與隱私權保障之應有界限,可參考詹文凱先生大作「新聞自由與隱 私權之界限」, 臺灣法學會學報,第 20 輯,1999 年 11 月。Why we need to speak up when we see things that may be wrong
為什麼「如果什麼都沒做,不用怕」的訴求
有問題?☉劉宏恩
隱私權的保護固然不是絕對沒有例外的,但保護每個人的隱私權是「原則」, 基於公益或公共事務的需要而不去保護這個權利則應該是「例外」。新聞自由本身 是為了社會公益、民主政治發展的必要而存在,它並不是讓新聞從業人員可以因此 享有某種特權。新聞報導如果要侵害他人的隱私權,就必須能夠說明它的報導揭發 與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務的關連性在哪裡。記者證不是護身符、也不是尚方寶劍,記 者並沒有治外法權、也不能夠躲在新聞自由的大旗下去任意侵害他人權利。
然而狗仔雜誌的廣告一句「如果什麼都沒做,不用怕」,完全不提新聞報導如 果侵害他人隱私應該以公益需要或公共事務性質為前提,反而把責任完全踢回被報 導的人身上,用這句話影射被報導的人如果拒絕或反彈就是因為你心虛、所以才會 害怕。
但問題是:所謂「隱私權」的概念,就在於「我有權決定我自己的事,而我自 己什麼事、是否、或是如何讓別人知道,也是由我自己來選擇決定」。請注意:我 不需要是因為「心虛」所以才不想讓別人知道,事實上我不需要任何理由,我“原 本”就可以決定不讓別人知道∼除非你能告訴我這件事不只是我自己的事、牽涉到 公共利益。
「如果什麼都沒做,不用怕」這句話假設:如果你不讓我報導或怕我報導,一 定就是你有問題。把媒體本身的責任和報導界限完全推得一乾二淨。
更可怕的是:「如果沒做就不用怕」這個標準根本不提它是如何選取這個被報 導的人。報導“誰”媒體自己可以任意決定(如果被選到的人不願意,它就問:「 難道你心虛嗎?」);而它選完被報導對象之後“如何”去報導,它還是可以自己 任意決定(你不讓我這樣子報導,「難道你心虛嗎?」)。如此極具誤導性、事實 上等於沒有標準、完全任由媒體自行操縱的訴求,不管是達官貴人還是市井小民, 最後下場都是一樣,在媒體面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真的還能存在嗎?
有人可能會說:反正媒體對我們市井小民沒啥興趣,我們也不會被盯上。但這 樣說的同時,我們等於將我們的隱私權是否受保護,完全交諸媒體的「興趣」來決 定。原本是我們「本來就應該有的隱私權」,現在卻變成「幸好媒體對我沒興趣, 好加在」的僥倖逃過一劫。原則與例外完全相反,我們變成等於沒有自主的權利。
我並不是說媒體不能夠報導公眾人物涉及公益的隱私事項。但「如果沒做就不 用怕」這個意識形態,卻是有嚴重誤導性而不能接受的。如果我們接受這個標準, 則我們能擁有多少隱私,將變成任由媒體來定奪施捨,而我們永遠只能在媒體的陰 影之下,偷偷地、卑微地慶幸:「幸好媒體對我這個市井小民沒興趣,好加在!」
何榮幸先生那篇文章提到在「白色恐怖」下生活的感覺做類比,很值得參考。
劉宏恩 June 6, 2001 【本篇文章歡迎您在未刪改內容並尊重本人姓名表示權的情形下,予以轉載或轉寄散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