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新制11球比賽規則
1. 發球時,球為靜置於發球員非執拍手張開的手掌心上。
2.
從球拋離發球員的手起到擊球止,球應高於檯面水平並在發球方端線的後方。3. 當發球擊球時,球輿整個球網的直線之間(三角形區域),不能有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 的身體或衣物。
4.一局以先取得11分者得勝,10比10為(丟士),嗣後以先取得領先2分者為優勝。
5.一場比賽由原來三戰兩勝、五局三勝制,改為五戰三勝、七戰四勝制。
6.發球時每發2分球後輪替一次,(丟士)及實施 (比賽促進制) 以後,每人發一球輪替至比賽結束。
7.在每局開始後,每打完 6 分球及決勝局換方位時可作短暫的擦汗。
8.五戰三勝制第五局決勝局、七戰四勝制第七局決勝局,某一方先取得第五分時交換場地,雙打賽時亦同時交換發球權。
9.每場比賽前練球2分鐘,各局間得間歇休息1分鐘。
10.在一局比賽超過10分鐘時而雙方的比數未達9平以上,或應雙方請求而實施(採促進制),該場及未賽各局應採促進制度。
11.比賽服裝:限穿著有領短袖上衣、短褲或短裙、短襪及運動鞋 ; 其他如全套之長運動服,非經裁判長許可不得於比賽中穿著。
12.(暫停)之規則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