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莊市體育會桌球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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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11球比賽規則


1. 發球時,球為靜置於發球員非執拍手張開的手掌心上。

2. 從球拋離發球員的手起到擊球止,球應高於檯面水平並在發球方端線的後方。

3. 當發球擊球時,球輿整個球網的直線之間(三角形區域),不能有發球員或其雙打同伴 的身體或衣物。

4.一局以先取得11分者得勝,10比10為(丟士),嗣後以先取得領先2分者為優勝。

5.一場比賽由原來三戰兩勝、五局三勝,改為五戰三勝、七戰四勝

6.發球時每發2分球後輪替一次,(丟士)及實施 (比賽促進制) 以後,每人發一球輪替至比賽結束。

7.在每局開始後,每打完 6 分球及決勝局換方位時可作短暫的擦汗。

8.五戰三勝制第五局決勝局、七戰四勝制第七局決勝局,某一方先取得第五分時交換場地,雙打賽時亦同時交換發球權。

9.每場比賽前練球2分鐘,間得間歇休息1分鐘。

10.在一局比賽超過10分鐘時而雙方的比數未達9平以上,或應雙方請求而實施(促進制),該場及未賽各局應採促進制度。

11.比賽服裝:限穿著有領短袖上衣、短褲或短裙、短襪及運動鞋 ; 其他如全套之長運動服,非經裁判長許可不得於比賽中穿著。

12.(暫停)之規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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