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四)

医疗器械注册临床试验报告分项规定(四)

产品分类

基本情况

具备条件

临床报告提供方式

其它三类产品

八、企业已有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申报产品与已注册产品属同类产品。

A 同时具备:

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2、属采用超声或微波、激光、X射线、伽玛射线以及其他放射性粒子作治疗源的治疗设备。

境内产品提供相应规定的临床报告;

境外产品提供原产国注册时的临床报告,经中国政府组织的专家认可。

B同时具备:

1、境内产品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2、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销售有4年以上无抱怨的记录;

3、产品有抱怨记录的执行本项A。

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报告。

二类产品

一、无论何种情况

中国政府未批准上市,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尚未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提供在中国境内进行临床的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方案及临床试验报告。

二、产品第一次进入中国市场

A:境外产品原产国政府已批准申报产品在本国上市。

提供原产国政府批准产品上市时的临床报告。

B:境内产品中国政府已批准本企业同类产品在中国上市,进入市场2年以上。

提供本企业同类产品注册上市时的临床报告。

注释:1、同类产品:指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相同的产品;
2、同型号:指在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相同的前提下,辅助功能的原理结构相同的产品;
3、同规格:指在基本原理、主要功能、结构相同,辅助功能的原理结构相同,主要性能的参数、指标也相同的产品;
4、抱怨:指由国家、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经技术方法界定为因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不良事件;
5、本规定所述“产品”均指“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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