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網站留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文化局加油 大稻埕教會建築物尚未經合法程序成為古蹟,僅有文化局單方面的會勘,根本不能適用文資法第五十五條;龍局長,原來你們都是這麼違法亂紀。私人財產未經所有人同意,就硬要指定為古蹟,這種只有在共產國家才會發生的事,竟發生在民主國家的台灣。哀哉斯民。 龍局長,明日將您家指定為古蹟,如何。 中山橋可以大卸八塊,搬到大湖公園;大稻埕教會也比照辦理如何;由市府出資雇工搬移至大湖公園,原來的土地留給教會吧。如果行不通的話,也請保護中山橋吧,畢竟對中山橋有感情的人,比大稻埕教會還多。可是文化局一定做不到對中山橋的保存,只敢對私人財產下手。 資料來源:五月十七日/中國時報 |
[教會現況] [事件始末] [重建問答] [重建文章] [回首頁]
更新日期: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