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局網站留言 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文化局加油

大稻埕教會建築物尚未經合法程序成為古蹟,僅有文化局單方面的會勘,根本不能適用文資法第五十五條;龍局長,原來你們都是這麼違法亂紀。私人財產未經所有人同意,就硬要指定為古蹟,這種只有在共產國家才會發生的事,竟發生在民主國家的台灣。哀哉斯民。

龍局長,明日將您家指定為古蹟,如何。

中山橋可以大卸八塊,搬到大湖公園;大稻埕教會也比照辦理如何;由市府出資雇工搬移至大湖公園,原來的土地留給教會吧。如果行不通的話,也請保護中山橋吧,畢竟對中山橋有感情的人,比大稻埕教會還多。可是文化局一定做不到對中山橋的保存,只敢對私人財產下手。

資料來源:五月十七日/中國時報
龍應台也嚴正指出,根據文資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破壞已進入指定程序的標的視同破壞古蹟,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五十五 條 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 毀損公有古物者。
二 毀損古蹟者。
三 移轉古物所有權違反第十三條之規定者。
四 未依本法規定申請核准,將國寶或重要古物運出國外或核准出國之國寶或重要古物不依限運回者。
五 未經古蹟主管機關同意,遷移或拆除第一級古蹟者。
六 改變或破壞自然文化景觀者。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之古物、國寶及重要古物沒收之;不能沒收者追繳其所得利益。

時間: 2002/5/17 下午 07: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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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