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加州東海大學校友會組織章程
TUAANC By-law
第一條: 會名
本會定名為〝美國北加州東海大學校友會〞簡稱〝北加州東海大學校友會〞
英譯名為”Tungha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 of Northern California, U.S.A.”
第二條: 宗旨
聯繫校友情誼,加強校友互動團結,關懷協助母校發展。
第三條: 會員
凡曾在東海大學就讀之校友或曾任教、就讀於東海大學,並贊成本會宗旨者,
皆可依理事會決議辦法加入本會。
第四條: 組織
1. 本會為會員組成之非營利、非政治團體。
2. 會員大會應由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改選理事會,由會員提名選舉十一名
現任會員擔任理事,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3. 新任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由新任理事中互選產生,任期一年,
連選得連任。
4. 理事會得由會長或總數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召開之。出席人數應超過現任
理事總數二分之一,其決議方屬有效。
第五條: 職權
1. 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執行會務,並向理事會負責,每年應召開理事會至
少兩次。負責對下任理事交接工作。
2. 副會長協助會長執行會務。會長因故無法行使職權時,得由理事會多數同意
後全權代理。
3. 秘書長負責聯絡校友,編輯、校正並保管會員通訊資料。
4. 財務長負責本會財務收支,編列財務報表。
5. 理事負責選舉、監督、協助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財務長推展會務。
參與本會各項事務之決議。
6. 會員有繳納會費之義務。履行義務之會員得享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利。
第六條: 組織章程修訂
本會組織章程之修訂得由現任理事總數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後提交會員大會以
出席者多數票議定之。
本章程於1993年2月27日校友年會(或通信投票)多數通過後生效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