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九九三年修正版)

第一章 ﹕宗旨
                 聯絡一群有志青年,發揮團結精神,及個人潛能,籍以參與社會服務。

 

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組織定各名「元朗青年服務團」 ,英文為 YUEN LONG YOUTH SERVICE TEAM 簡稱為「朗青」,以下稱「本團」。

                第二條 ───

 

地址為元朗壽富街橋樂坊二號政府合署五樓,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電話:24776107)。

                第三條 ───
 

本團隸屬於社會福利署,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

                第四條 ───
  本團之團徽為  ,團徽含意:
(一) 團徽上之兩箭咀,正式代表本團向向著所定之旨標不斷地邁進。
(二) 兩旁之支柱,看似兩個人攜著手同心,向著同一之標竿。這正好比朗青各團員手攜手,團結一心,共同邁向標竿。
                第五條 ───
  本團之必然顧問為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所指派之職員,如有必要時,本團可邀請其他人仕充特別顧問。
                第六條 ───
  本團於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正式成立。

 

第三章 ﹕任務
                第一條 ───
  推廣社區服務及義工服務工作。
                第二條 ───
  培養及鼓勵更多人仕從事或參與社區各種服務。
                第三條 ───
  將義工精神帶到各階層人仕。
                第四條 ───
  提供正當之活動予本團團員。
第四章 ﹕團員
                第一條 ─── 資格
 
(一) 凡年齡在十五歲或以上者。
(二) 有志於社會服務工作之人仕或自行報名,經由本團面試委員通過,方可入團。
                第二條 ─── 權利
 
(一) 有被選、選舉、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二) 本團任何活動皆可參加。
(三) 可列席常委會會議,並可提供意見。但若有擾亂會議進行,常委會會員通過半數,有權邀請離埸或終止發言。
(四)

團員有權申請退團。

(五) 有權正當使用本團之報告板及借用公用物品,書籍等。
(六)

團員有權策劃及提意活動,但須經常委通過,方可進行。

                第三條 ─── 義務
 
(一) 需遵守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及本團一切規則。
(二) 需繳交全年團費,新團員需一併繳交團員基金。凡一年中的下半年度入團者,則免交第一年團費,待另一年度才續團繳交團費。
(三) 每年(大選後)需要重新辨理團員資料登記手續,換領團員證及繳交下年度之團費,始可成為本團下年度正式團員。
(四) 團員需依時出席團員大會或臨時團員會議,若遇事未能出席,必在會議前通知本團常務委員會。
(五) 需為本團義務工作及拓展團務。
(六) 不得以本團名義作私人活動。
(七) 須小心及適當地運用本團之物件及埸地。
                第四條 ─── 會籍
 
(一) 凡脫離本團,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已繳交之基金及團費不予發還,並須於被批准退團後交回有關之證件。
(二) 如經常不出席團大會議,而事前或事後還沒有書面通知常委會,則有被罷免會籍之可能。

 

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第一條 ─── 職權
 
(一) 常委會乃由團員大會選出,作為代表大會執行職務及有一定性之決策權。
(二) 統籌本團之一切活動及日常團務。
(三) 常委會所作出任何決策,應向大會報告及負責。
(四) 常委會有權委派及監督團員執行指定之職務及組織籌委會。
                第二條 ─── 組織
 
(一) 主席一人
(甲) 全權代表本團,為本團之最高負責人。
(乙) 領導常委會各委員策劃及執行職務。
(丙) 主持團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
(二) 內務副主席一人
(甲) 協助主席處理對內事務。
(乙) 若主席缺席時,須聯同外務副主席,暫代其領導常委會及執行一切職務。
(三) 外務副主席一人
(甲)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事務。
(乙) 當主席缺席時,須聯同內務副主席,暫代其領導常委會及執行其一切職務。
(四) 文書一人
(甲) 專責書信往來。
(乙) 須紀錄及整理會議紀錄。
(丙) 協助主席聯絡各地方團體。
(丁) 負責保管本團印章,整理及保管檔案。
(五) 財政一人
(甲) 處理本團一切有關帳項,收支預算及定期作出財政報告。
(乙) 負責徵收團費。
(丙) 負責保管本團銀行存摺或現金存放。
(六) 總務二人
(甲) 負責印刷,物資管理及供應。
(乙) 負責活動及會議埸地之事前安排及善後工作。
(丙) 負責本團辦工地點之運用(包括報告板)。
(丁) 須定期在常委會例會上報告每月之物資及埸地借用情況。
(七) 聯絡一人
  統籌每次常委會與團員之通訊事宜,籍以維繫本團與團員間之密切關係。
(八) 福利
 

推廣團員福利及負責朗青團內之一切活動。

(九) 宣傳
(甲) 統籌團內活動之宣傳事務。
(乙) 負責一切美術工作(包括報告板)。
(丙) 協助推行對外活動之宣傳。
(十) 公關
  協助外務副主席推行對外活動的聯絡。
                第三條 ───
 

各委員需共同努力,推行各活動。

 

第六章 ﹕會議
                第一條 ───
  團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力,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第二條 ───
  常委會每月一次例會。
                第三條 ───
  如遇特別事項,得由常委會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
  會議前一星期,由主席發出通告予各團員。
                第五條 ───
  會議出席人數不過二份之一,主席有權宣佈延期或改變形式。如有延期後,若人數仍不逾二份一(已將郵寄投票數目列入),會議照常召開。
                第六條 ───
  議案出席者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第七條 ───
  除主席外,任何團員均可投票,一但正反方票相同,主席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第七章 ﹕選舉
                第一條 ───
常委會每年改選一次,日期由常委會議定。
                第二條 ───
選舉方式,由是屆常委會議定。
                第三條 ───
於非常情況下,團員徵得常委會同意,方可缺席是次大選,並可用郵寄方式投票。
                第四條 ───
大選會議須有三份二正式團員出席或書面方式投票,其結果方算合法。
                第五條 ───
如主席在任期內退出,由常委會副主席在兼任,直至大選。
                第六條 ───
如主席在任期內休團或未能執行其會務,其職責由副主席執行直至主席復職為止。
                第七條 ───
如其中委員在任期內退出,得由常委會選出臨時委員,直至大選。

 

第八章 ﹕罷免
                第一條 ───
(甲) 團員認為某委員或團員不遵守本團章程,或作不良煽動及影響者,可於團員大會或以書面向常委會提出罷免。
(乙) 需有三份二團員通過,方能罷免常委會委員之資格,惟仍保留其團員之資格。
(丙) 團員需於團員大會半數通過,方能廢除團員資格。

 

第九章 ﹕經費
                第一條 ───
本團設有基金和團費,團費為常務經費。
                第二條 ───
政府資助,社團或個人贊助。

 

第十章 ﹕其他
                第一條 ───
本團解散需經常委會暨三份二團員通過。
                第二條 ───
若本團解散,一切資產及債項得由全體團員決定處理辨法。
                第三條 ───
團員對任何章程,如需增減或刪改,需於會議前一星期交由常委會於會議時提出,並由團員大會通過。
                第四條 ───
團員有權每年提出修改團章。
                第五條 ───
全部章程自公佈後,即日生效。

 

────── (共十章三十九條三十六節) ──────

 

1981年團章封面

1989年團章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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