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宗旨
聯絡一群有志青年,發揮團結精神,及個人潛能,籍以參與社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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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總則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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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組織定各名「元朗青年服務團」
,英文為 YUEN LONG YOUTH SERVICE TEAM
簡稱為「朗青」,以下稱「本團」。 |
第二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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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為元朗壽富街橋樂坊二號政府合署五樓,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電話:24776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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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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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隸屬於社會福利署,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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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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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之團徽為
,團徽含意:
(一) |
團徽上之兩箭咀,正式代表本團向向著所定之旨標不斷地邁進。 |
(二) |
兩旁之支柱,看似兩個人攜著手同心,向著同一之標竿。這正好比朗青各團員手攜手,團結一心,共同邁向標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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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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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之必然顧問為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所指派之職員,如有必要時,本團可邀請其他人仕充特別顧問。 |
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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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於一九七八年九月十八日正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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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任務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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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廣社區服務及義工服務工作。 |
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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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養及鼓勵更多人仕從事或參與社區各種服務。 |
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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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義工精神帶到各階層人仕。 |
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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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正當之活動予本團團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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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團員
第一條 ─── 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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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年齡在十五歲或以上者。 |
(二) |
有志於社會服務工作之人仕或自行報名,經由本團面試委員通過,方可入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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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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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有被選、選舉、提議、表決及罷免權。 |
(二) |
本團任何活動皆可參加。 |
(三) |
可列席常委會會議,並可提供意見。但若有擾亂會議進行,常委會會員通過半數,有權邀請離埸或終止發言。 |
(四) |
團員有權申請退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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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有權正當使用本團之報告板及借用公用物品,書籍等。 |
(六) |
團員有權策劃及提意活動,但須經常委通過,方可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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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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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需遵守元朗區青年事務辦事處及本團一切規則。 |
(二) |
需繳交全年團費,新團員需一併繳交團員基金。凡一年中的下半年度入團者,則免交第一年團費,待另一年度才續團繳交團費。 |
(三) |
每年(大選後)需要重新辨理團員資料登記手續,換領團員證及繳交下年度之團費,始可成為本團下年度正式團員。 |
(四) |
團員需依時出席團員大會或臨時團員會議,若遇事未能出席,必在會議前通知本團常務委員會。 |
(五) |
需為本團義務工作及拓展團務。 |
(六) |
不得以本團名義作私人活動。 |
(七) |
須小心及適當地運用本團之物件及埸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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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 會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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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凡脫離本團,須以書面通知常務委員會,已繳交之基金及團費不予發還,並須於被批准退團後交回有關之證件。 |
(二) |
如經常不出席團大會議,而事前或事後還沒有書面通知常委會,則有被罷免會籍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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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第一條 ─── 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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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常委會乃由團員大會選出,作為代表大會執行職務及有一定性之決策權。 |
(二) |
統籌本團之一切活動及日常團務。 |
(三) |
常委會所作出任何決策,應向大會報告及負責。 |
(四) |
常委會有權委派及監督團員執行指定之職務及組織籌委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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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 組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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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主席一人
(甲) |
全權代表本團,為本團之最高負責人。 |
(乙) |
領導常委會各委員策劃及執行職務。 |
(丙) |
主持團員大會及常委會會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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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內務副主席一人
(甲) |
協助主席處理對內事務。 |
(乙) |
若主席缺席時,須聯同外務副主席,暫代其領導常委會及執行一切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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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外務副主席一人
(甲) |
協助主席處理一切對外事務。 |
(乙) |
當主席缺席時,須聯同內務副主席,暫代其領導常委會及執行其一切職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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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文書一人
(甲) |
專責書信往來。 |
(乙) |
須紀錄及整理會議紀錄。 |
(丙) |
協助主席聯絡各地方團體。 |
(丁) |
負責保管本團印章,整理及保管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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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財政一人
(甲) |
處理本團一切有關帳項,收支預算及定期作出財政報告。 |
(乙) |
負責徵收團費。 |
(丙) |
負責保管本團銀行存摺或現金存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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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總務二人
(甲) |
負責印刷,物資管理及供應。 |
(乙) |
負責活動及會議埸地之事前安排及善後工作。 |
(丙) |
負責本團辦工地點之運用(包括報告板)。 |
(丁) |
須定期在常委會例會上報告每月之物資及埸地借用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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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
聯絡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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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籌每次常委會與團員之通訊事宜,籍以維繫本團與團員間之密切關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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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
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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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
宣傳
(甲) |
統籌團內活動之宣傳事務。 |
(乙) |
負責一切美術工作(包括報告板)。 |
(丙) |
協助推行對外活動之宣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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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
公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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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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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委員需共同努力,推行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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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會議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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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大會為本團最高權力,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
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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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會每月一次例會。 |
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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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遇特別事項,得由常委會召開臨時會議。 |
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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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前一星期,由主席發出通告予各團員。 |
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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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出席人數不過二份之一,主席有權宣佈延期或改變形式。如有延期後,若人數仍不逾二份一(已將郵寄投票數目列入),會議照常召開。 |
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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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案出席者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
第七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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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主席外,任何團員均可投票,一但正反方票相同,主席有權投決定性的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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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選舉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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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委會每年改選一次,日期由常委會議定。 |
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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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方式,由是屆常委會議定。 |
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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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非常情況下,團員徵得常委會同意,方可缺席是次大選,並可用郵寄方式投票。 |
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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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選會議須有三份二正式團員出席或書面方式投票,其結果方算合法。 |
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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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席在任期內退出,由常委會副主席在兼任,直至大選。 |
第六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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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主席在任期內休團或未能執行其會務,其職責由副主席執行直至主席復職為止。 |
第七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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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其中委員在任期內退出,得由常委會選出臨時委員,直至大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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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罷免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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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團員認為某委員或團員不遵守本團章程,或作不良煽動及影響者,可於團員大會或以書面向常委會提出罷免。 |
(乙) |
需有三份二團員通過,方能罷免常委會委員之資格,惟仍保留其團員之資格。 |
(丙) |
團員需於團員大會半數通過,方能廢除團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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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經費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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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設有基金和團費,團費為常務經費。 |
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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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助,社團或個人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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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其他
第一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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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團解散需經常委會暨三份二團員通過。 |
第二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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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團解散,一切資產及債項得由全體團員決定處理辨法。 |
第三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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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對任何章程,如需增減或刪改,需於會議前一星期交由常委會於會議時提出,並由團員大會通過。 |
第四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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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員有權每年提出修改團章。 |
第五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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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章程自公佈後,即日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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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十章三十九條三十六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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