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問題知多d
問:什麼是工傷索償? -- 工傷索償又稱僱員補償,乃根據《僱員補償條例》下之索償。一般情況下,只要僱員能證明於受僱工作期間因工受傷,並導致喪失工作能力,便可按該條例向僱主進行追討,而不需要證明有關之意外是否因僱主疏忽所引致。若僱員因工作喪命,其家人亦可按該條例進行索償。
問:若在工作期間受傷,第一步應該做什麼? -- 僱員若因工受傷,為保障其權益,應立即通知僱主有關的意外。而僱主亦必須於獲悉意外後的十四天內通知勞工處,讓勞工處調查及跟進該意外。
問:按照自己的工傷,可以向僱主追討什麼賠償? -- 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僱員最常向僱主追討的損失包括: A) 因永久性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 B) 因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及 C) 就治療工傷所需要的醫藥費
問:何謂永久性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 -- 一般在工傷後,勞工處都會為僱員進行傷勢評估,即俗稱「判傷」。永久性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乃勞工處按判傷結果的百份比、僱員於意外時的月薪及受傷時的年齡所計算出來的賠償金額。
問:若不滿勞工處的判傷結果,有什麼上訴渠道? -- 若僱員不滿意判傷結果,可於判傷結果發出後的十四天內向勞工處提出反對並要求進行覆檢。僱員亦可於判傷結果發出的六個月內,向區域法院申請上訴,要求推翻判傷結果。無論如何,若僱員希望透過法院進行僱員補償的申索,便應最遲於意外後的兩年內向法院提出申請。
問:何謂暫時性喪失部份工作能力的賠償?我因工傷放病假而暫時不能復工,我可否按此追討賠償? -- 暫時性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即俗稱的「五份四糧」。若僱員因工傷而不能工作並需要放病假,僱主則須於僱員病假期間,每月發放五份之四的工資給僱員。一般情形下,僱員可獲得最長不超過兩年病假的「五份四糧」,若僱員因工傷而需放超過兩年的病假,則需要法院許可,方可以獲得兩年以外(但亦不可超過三年)病假期間的「五份四糧」。
問:《僱員補償條例》下所追討的醫藥費,有否上限? -- 有。根據該條例,僱員每次因工傷覆診而花的醫藥費,可向僱主追討,但每次以HK$200為上限。另外,若僱主已為受傷的僱員提供了免費醫療服務,僱員則不可按此條例追討醫藥費。為方便追討,僱員應於每次覆診後,存妥有關的醫藥費單據,以作記錄。
問:我在工傷後,僱主透過保險公司接觸我,並同意賠償一筆金額給我,但要我簽署和解協議,承諾日後不就此意外追討僱主,我應否接受? -- 很多時僱員為著保持與僱主的良好關係以「保住飯碗」,往往都會和僱主的保險公司簽定和解協議。其實很多僱員在簽署這些和解協議時,都不清楚當中的賠償金額是否合理,所以僱員在簽署前,應就有關和解協議向律師尋求法律意見。若僱員在簽署和解協議後才發覺當中的條款並不合理,欲推翻該協議再向僱主重新追討,一般會較為困難。
問:我在勞工處等候判傷時,有自稱為索償公司的代表,聲稱可安排律師免費替我就意外索償打官司,並標榜「不成功、不收費」,若日後追討成功,只會在我的賠償金中扣除若干百份比作報酬,這安排看似很吸引,我應否接納? -- 不應該。香港現行的法律中是不容許這類安排的,事實上這類所謂「不成功、不收費」的索償模式亦可能違法。律政司最近對這類索償模式表示關注,若受傷工友沒有經濟能力聘請律師進行索償,應盡快前往法援署尋求協助。
問:我最近因工受傷,而這次意外是因為僱主沒有為我提供安全合適的工作設施所致,除了上述的僱員補償外,還可向僱主追討什麼賠償? -- 若僱員能證明其意外是因為僱主或第三者疏忽失責所致,僱員除可獲得僱員補償外,亦可再按照普通法向疏忽的一方進行民事索償,但該等索償應於意外後的三年內盡快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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