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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一、申請監護工資格
- 凡三等親內有病患需長期照顧(六個月以上)。且需有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即可申請一名外籍監護工(診斷證明書請用勞委會指定之表格,不可用醫院的表格)。
- 申請監護工一戶以一名為原則,若病患需人24小時輪流照顧則可專案申請2名。
- 平衡機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軀幹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智能障礙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植物人
- 老人癡呆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自閉症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染色體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先天代謝異常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其他先天性缺陷經鑑定為重度等級以上者。
- 多重障礙者(具有前九類殘障種類及等級之一者)
- 中風癱瘓而無法自理生活,需賴他人養護者。
- 罹患嚴重慢性病或其他重大惡疾,必須在家長期(六個月以上)修養,且無法自理生活,需賴他人養護者。
- 罹患精神病,在家調養,無法自理生活,需賴他人養護者。
應備文件
- 殘障手冊影本或至公立醫院、教學醫院、地區醫院,開立勞委會規定制式表格之診斷證明。
- 申請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 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的戶口名簿影本各一份。
- 申請人的印鑑證明一份。
- 繳交勞委會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
解付單位:中央銀行─國庫局
戶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外勞保證金專戶
帳號:267471
金額:15840X2=31680元(匯款人請填寫申請人姓名)
二、申請幫傭資格
目前政府未做全面性的開放,但只要符合具備以下資格,即可提出專案申請:
- 三等血親內(包含兄弟姊妹的小孩)累計點數 16 點以上。
- 家中有 3 歲以下三胞胎。
- 對國家有重大卓越貢獻,經中央主管機關開立證明,如獎狀等。
- 外國人來台投資金額一億以上之總經理或二億以上之經理級以上者,可專案申請。
- 累計點數 6 點以上未達 16 點者,可以承接方式辦理。
幼童 | 未滿 1 歲 | 1 - 2 歲 | 2 - 3 歲 | 3 - 4 歲 | 4 - 5 歲 | 5 - 6 歲 |
點數 | 7.5 | 6 | 4.5 | 3 | 2 | 1 |
老人 | 年滿 90歲 | 80-90歲 | 79-80歲 | 78-79歲 | 77-78歲 | 76-77歲 | 75-76歲 |
點數 | 7 | 6 | 5 | 4 | 3 | 2 | 1 |
應備文件
- 申請人的身份證影本一份
-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申請人與累計點數者,戶籍需在同一戶,若不同戶籍,可請里長或當地警察局開立共同居住證明)。
- 繳交勞委會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
- 申請人的印鑑證明一份
三、安養、養護機構申請資格
- 已立案並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收容養護中度、重度殘障者或精神病患之養護機構。
- 公立收容中度、重度殘障者或精神病患之養護機構。
- 經主管機關立案,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以收容植物人、老人癡呆症之社會福利機構。
- 經衛生主管機關立案之護理之家。
聘僱要點:
- 外籍監護工之聘僱人數,依各機構之服務對象,以一比三之比例為原則(含本國看護工,養護機構負責人、主任、護士不可作為申請外籍監護工之勞保人數),即每收容三名受養護者,得配置監護工一人,於在國內辦理招募後,無法滿足需求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聘僱外籍監護工,但總人數不得超過本國監護工人數。
- 外籍監護工之年齡需在二十歲以上。
- 外籍監護工不得從事任何醫療行為及法定護理工作。
應備文件:
- 機構立案證書影本一份,需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 目前收容之受監護人名冊影本乙份,需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 現有本國護工名冊影本乙份,另加付勞工保險卡影本二份,需加蓋機構圖記及負責人章。
- 負責人身份證影本正反面乙份。
- 電匯保證金收據影本或銀行開具之保證金保證書正本。
- 國稅局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乙份。
- 勞工退休準備金收據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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