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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V2003 正 式 公 告 及 聲 明

美國國務院提出之---------英文版正式公告
美國在台協會所提出之---中文版本正式公告

DV2003 抽 籤 申 請 信 寄 出 有 效 時 間

參 加 DV-2003 綠 卡 抽 籤 活 動 的 申 請 必 須 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 中 午 十 二 點 至 10 月 31 日 上 午 之 前 寄 出。

DV2003 抽 獎 結 果 發 布 日 期

中 籤 通 知 會 在 2002 年 4 到 6 月 間 寄 出,並 附 有 如 何 申 請 移 民 簽 證 的 說 明。 唯 有 中 籤 的 申 請 人 會 收 到 由 肯 塔 基 領 事 事 務 中 心 寄 出 的 通 知。未 中 籤 者 將 不 另 作 通 知。

申 請 人 必 須 符 合 所 有 美 國 法 律 要 求 的 資 格,才 能 獲 得 簽 證。 因 為 中 籤 者 人 數 本 就 大 於 可 發 簽 證 的 名 額,所 以 中 籤 者 應 立 即 著 手 申 請 移 民 簽 證。

正式綠卡發給日期則為2002年十月1日至2003年九月30日之間。

DV2003 抽 簽 與 以 往 不 同 的 改 變

例如本次抽籤必需將填寫在『配偶及子女欄』中,之配偶及未滿21歲孩子的照片,一同貼在申請書上,另外六大洲之送件地址均有略為改變等。

其他注意事項

有 些 國 家 出 生 者 不 能 抽 獎 , 但 配 偶 的 出 生 地 是 可 以 抽 獎 移 民 的 國 家 , 則 可 以 參 加 抽 獎 。 例 如 大 陸 出 生 的 妻 子 不 能 參 加 抽 獎 , 但 是 丈 夫 台 灣 出 生 可 以 參 加 , 妻 子 也 因 為 丈 夫 是 台 灣 出 生 也 能 夠 以 台 灣 名 額 參 加 抽 獎 。 另 外 雖 然 出 生 在 不 可 以 抽 獎 的 地 區 , 但 父 母 都 不 是 出 生 和 長 居 在 該 地 , 則 子 女 可 以 使 用 父 母 的 出 生 地 報 名 參 加 抽 獎 , 例 如 台 灣 出 生 父 母 到 大 陸 作 生 意 時 所 生 的 子 女 , 能 用 台 灣 名 額 參 加 抽 獎 。 同 一 家 庭 , 每 一 位 合 乎 資 格 者 都 可 以 參 加 抽 獎 , 以 增 加 抽 中 的 機 會 。

由 於 允 許 非 法 移 民 或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 以 罰 款 換 取 在 美 國 國 內 調 整 身 份 的 245[i] , 已 經 在 1998 年 1 月 15 日 失 效 , 至 今 仍 在 國 會 辯 論 是 否 可 以 恢 復 , 所 以 在 美 國 逾 期 居 留 , 或 非 法 移 民 , 目 前 看 來 是 無 法 申 請 , 因 為 出 境 面 談 後 , 三 至 十 年 不 能 回 來 , 不 過 245[i] 有 恢 復 的 可 能 , 所 以 非 法 移 民 和 逾 期 居 留 人 士 不 妨 一 試 運 氣 , 到 了 實 際 辦 身 份 的 2003 年 會 計 年 度 , 說 不 定 運 氣 又 來 了 , 可 以 在 美 國 調 整 身 份 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