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匯 | 簡釋 |
政權(Regime)、國家(Nation/State) | 在本網站中,「政權」一詞泛指在歷史上曾出現的獨立和
半獨立的政治實體(Political Entity)(如附庸國、藩屬國、諸侯國等),其特徵是設有一個中央政府,在其管
轄的範圍內行使全部或部分統治權。根據此一定義,「政權」與一般人所理解的「國家」是相似的概念,可是
由於「國家」此一概念常與主權、「正統」、國際承認等觀念相聯繫,歷史上一些不受廣泛承認的政權(例如
某些割據政權、傀儡政權、篡弒政權)一般便不被稱作「國家」,而僅被稱為「政權」或「政治實體」。 |
獨立地方勢力 | 歷史上除了上述的「政權」外,在各國還曾存在各種獨立或半獨立的地方勢
力(例如各種地方割據勢力、獨立的民族部落、社團組織、中古歐洲多國的自由市、城市公社、教會領地等)。
之所以存在此一現象,或是由於某一政權的中央政府衰弱,無力控制地方,因而形成地方割據的局面;或是由
於某些地區地理位置偏遠或長期處於戰亂,周圍沒有強大的政權足以征服該等地區,因而形成獨立的地方勢力
。由於歷史上各種「獨立地方勢力」的數目龐大,與其他政權的關係紛繁複雜,歷來史家對這方面甚少進行資
料整理或研究。惟現時在網上有一個專門蒐集這方面資料的權威網站
Regnal Chronologies(由美國人B.R. Gordon經營),有興趣的讀者可前往瀏覽。 |
王朝(Dynasty) | 對於不同的政權,「王朝」有不同的意義。對於某些政權而言,王朝名只是
政權的別名,例如「敘利亞王國」的「塞琉古Seleucus王朝」。對其他政權而言,王朝是該政權歷史上的其中
一段時期,例如不列顛的「都鐸Tudor王朝」、「斯圖亞特Stuart王朝」等。如果某政權在某段時期內同時存
在並立的王朝,則王朝代表不同陣營/家系的統治者。 |
統治者(Ruler) | 泛指在某一政權擔任首腦職務或行使最高統治權的個人或群體,包括各種有名無
實的傀儡統治者、虛位元首,以及有實無名的權臣、掌權者等。 |
君主國(Monarchy)與共和國(Republic) | 根據統治者的任期和繼承方式劃分的兩種最基本的
政權類別。一般而言,君主國的統治者(君主)的特點是終身任職,職位世襲或由前任君主指定的儲君繼承;而
共和國的統治者職位則有一定任期且非根據世襲原則繼承。但上述劃分法只是就最典型的君主國和共和國而言
,兩者界限並非涇渭分明,因此君主國和共和國的劃分有時只是根據統治者的職銜而定,無實質意義。有關此
點,詳見拙文《論君主制與共和制之異同》。 |
政府(Government)和行政機關(Executive Branch) | 「政府」一般是指在某一政權執行統治
職務的機關。不過,由於歷來各政權的組織結構複雜,「政府」一詞又有廣狹二義。廣義的「政府」涵蓋國家
政權的所有部門,包括國家元首、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其他附屬機關。狹義的「政府」則等同
於「行政機關」,而不包括其他權力部門。可是,據筆者觀察,「行政機關」一詞又有廣狹二義,廣義的「行
政機關」包括國家元首、內閣以及其下的政府各部門。狹義的「行政機關」則僅指由文官組成的政府各部門。
此外,在現代「政府」一詞還有一種特殊的意義,就是專指內閣。例如當新聞報導說,某某政黨在大選中獲勝
,開始組織政府時,這裡的「政府」僅指內閣,而並非指整個政府架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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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元首(Chief of State)和行政首長(Chief Executive) | 「國家元首」是一國的最高首腦
。自古以來,國家元首(不論是君主國的君主還是共和國的執政官、總統等)一般都身兼「行政首長」,是行政
權的體現者。不過,這情況到近代出現了兩方面的變化。其一是行政權的分割。由於責任內閣制的興起,內閣
首長的地位日漸提升。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內閣首長甚至取代國家元首,成為行政首長。其二是某些國
家是以立法機關的首腦作為國家元首,例如在英格蘭和法蘭西革命期間,英格蘭和法蘭西便曾分別以議會議長
和國民公會主席作為國家元首。另外,在當代多個共產國家,國家元首乃由議會常設機關的首腦擔任(例如蘇
聯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東]德意志的國務委員會主席等)。由於出現上述情況,在今天我們必須小心區
分「國家元首」和「行政首長」這兩個概念。 |
君主(Monarch) | 泛指君主國的元首,除了典型的世俗君主外,某些宗教組織的首領(例如基
督教的教皇、主教;伊斯蘭教的教主、教長等)也具有類似世俗君主的權威,在某程度上也可視為君主。 |
皇帝(Emperor)和帝國(Empire) | 「皇帝」是最高級的世俗君主稱號,皇帝所統治的政權便稱
為「帝國」。可是由於在古代皇帝一般具有最尊貴的地位,並非任何君主都可隨意自稱皇帝,因此「帝國」又
有另一層意思,即實力強大、幅員遼闊的強國。請注意上述兩種意義的「帝國」並不一定重合,因此本人認為
有需要區分「名義帝國」(Empire de jure)和「實質帝國」(Empire de facto)這兩個概念。雖然在歷史上有
很多「名實相符」的帝國,但亦存在很多「有名無實」的帝國(例如中國歷史上很多起事者自立為皇帝,但其
實際統治範圍可能只及於一城一地)和「有實無名」的帝國(例如美國雖然是一個共和國,但曾在近現代建立殖
民帝國,至今仍有人稱其為「美帝國」)。根據其組成方式,實質帝國又可分為「霸權帝國」和「殖民帝國」
兩種(詳見下文)。 |
國王(King)和王國(Kingdom) | 「國王」是最常見的獨立君主的稱號,以國王為元首的政權便
稱為「王國」。在各國歷史上,曾經出現多種不同的君主稱號,例如中國、朝鮮的「王」,歐亞草原上各遊牧
民族的「單于」、「可汗」、"Khan",印度的"Raja"、"Rao"、"Rana",中亞、伊朗地區的"Shah",伊斯蘭世
界的"Sultan"、"Amir"、"Shaikh",埃及的"Pharoah",馬里的"Mansa",印加的"Inca"等等,這些稱號的內涵
大同小異,都可譯為「國王」。 |
霸王(Despot)和霸王國(Despotate) | 在十字軍東征時期,東歐某些反抗十字軍的封建領主曾
自立為"Despot",其地位相當於國王。"Despot"一詞原意為「專制君主」,但為行文方便,有些人將之譯為「
霸王」。由霸王統治的政權便稱為「霸王國」。 |
最高國王(High King) | 愛爾蘭在中古時代曾出現眾多地方封建君主國。從約3世紀前期起,愛爾
蘭各地方封建君主開始輪流擔任「塔拉Tara最高國王」(又稱「愛爾蘭最高國王」),為各地方政權之宗主。此
一制度維持至12世紀英格蘭征服愛爾蘭為止。 |
其他特殊王號 | 除了以上所述外,歷史上某些國家在某些時期也曾出現一些特殊的王號,這些王
號跟普通的「王」或「國王」相比,一般都具有某種「尊貴性」。這些特殊王號包括:中國五胡十六國和北朝
中某些政權的「天王」、朝鮮歷史上的「大王」、日本的「天皇」、印度和馬來歷史上的"Maharaja"、
"Maharao"和"Maharana"(部分史家將此稱號譯成「大君」)以及印度、伊朗、土耳其和埃塞俄比亞歷史上相當
於「眾王之王」的各種稱號(如"Maharajadhiraja"、"Shahanshah"、"Sultan es-Selatin"、"Negus Negusti"
等)。以上這些稱號可按具體情況譯成「國王」或「皇帝」。 |
封建諸侯(Feudal Nobles)和諸侯國 | 「封建諸侯」是指在封建制度(Feudalism)(「封建制度
」一詞在歷史學上有多重意義,這裡僅取其「封疆建藩」的意義,根據此一意義,中國周代便曾實行封建制度
)下,封建宗主或領主(一般即為某國的君主)封賜予其臣屬的稱號。除了稱號外,諸侯還從宗主獲得封地,並
可在其封地上建立諸侯國,行使統治權,實際上形成國中之國。因此,實行封建制度的國家從一開始便播下了
諸侯離心的隱患。隨著宗主勢力衰退,諸侯的獨立性便日益增強,與獨立主權國無異。最後隨著諸侯正式宣佈
獨立或宗主滅亡,諸侯國便正式成為獨立國家。由於上述封建諸侯從臣屬演變為獨立君主的過程是漫長的,諸
侯稱號的性質也是隨著時間而不斷變化的,以下介紹的「親王」、「大公」、「公爵」、「伯爵」、「侯爵」
、「選侯」等稱號莫不如此。 |
爵位(Rank of Nobility) | 「爵位」原本是指諸侯獲封賜的封建等級,因此爵位本來是與封
建制度密切相關的。但某些國家(例如不列顛)在封建制度沒落後,仍保留以往的爵位制度,把爵位封賜予臣下
或地位顯赫的國民。在此情況下,擁有爵位的人並不等同於封建諸侯。他們即使擁有類似封地的采邑,也只是
形式上的,並不擁有對采邑的管治權。當然,歷史上有一些爵位是介乎封建諸侯稱號和有名無實的名銜之間,
或者正處於由一種地位演變至另一種地位的過渡階段,因此,在研究歷史時,遇到「公爵」、「伯爵」等稱號
時,須對具體情況作具體分析,小心分辨這些稱號的實質地位。有關此點,詳見拙文《論「獨立」和「不獨立」的元首稱號》。 |
親王(Prince)和親王國(Principality) | 「親王」原來是指男性王室成員(亦譯作「王子」),但由
於歷史上很多政權的親王都有封土,「親王」此詞的意義又逐漸演變為地位較次等的君主或半獨立的諸侯(亦譯
作「王公」)。請注意在歷史上,「親王」此詞常與「大公」、「公爵」互相混淆。此外,在東歐歷史上,曾出
現一些特別的君主稱號,例如南斯拉夫地區的"Grand Zupan"和"Ban"、羅馬尼亞地區的"Hospodar"和"Voivode"
等。這些稱號都是這些東歐君主在稱王稱帝前的稱號,其地位低於國王,故都可譯作「親王」。由親王統治的
政權稱為「親王國」。 |
大公(Archduke或Grand Duke)和大公國(Archduchy或Grand Duchy) | 「大公」此詞在不同地區有不
同意義。在西歐,大公本來是一種封建諸侯等級,其地位略高於公爵。其後隨著諸侯國獨立,大公遂演變為獨
立君主的稱號(例如今天的盧森堡大公)。由大公統治的政權稱為「大公國」。 |
公爵(Duke)和公國(Duchy) | 在出現「親王」和「大公」爵位之前,「公爵」(在中國簡稱為「公」
)是最高的諸侯等級,由公爵統治的政權便稱為「公國」。 |
俄羅斯歷史上的"Knyaz"和"Veliky Knyaz" | 俄羅斯在中古時代曾出現眾多地方封建君主,稱為
"Knyaz"。現在史學界一般認為"Knyaz"這個詞相當於英語的"Prince",故應譯作「親王」。但由於過去部分史
家曾誤以為"Knyaz"等同於英語中的"Duke",故我國史學界習慣把"Knyaz"譯作「公爵」。除了"Knyaz"外,俄羅
斯歷史上亦曾出現"Veliky Knyaz",作為各封建政權的宗主,例如基輔Kiev和弗拉基米爾Vladirmir的統治者便
曾獲得此稱號。現在一般把"Veliky Knyaz"視為等同於英語的"Grand Prince",故應譯作「大親王」。但由於
過去曾有人把"Veliky Knyaz"視為等同於英語中的"Grand Duke",故我國史學界習慣把"Veliky Knyaz"譯作「
大公」。 |
伯爵(Count或Earl)和伯國(County或Earldom) | 在中古初期的西歐,「伯爵」是地位僅次於公爵的
諸侯等級。此外,在德意志歷史上還曾出現多種以"grave"結尾的稱號(包括"Altgrave", "Burgrave",
"Landgrave"等,但不包括"Margrave"),其地位低於公爵,故都可譯為「伯爵」。由伯爵統治的政權稱為「伯
國」。 |
侯爵(Margrave)和侯國(Magravate) | 「侯」或「侯爵」一詞在中國和西方各有不同的發展史。在
中國周代,「侯」據說是五等諸侯爵位中排行第二的爵位。但後來又演變為諸侯的通稱(故有「諸侯」、「列侯
」之稱)。根據本人考證,周代五等爵位其實並無實據(詳見拙文《論中國周代無
五等爵位》),因此在拙著中周代的諸侯國一律稱作「侯國」,作為「王」以下的君主稱號。在英譯時一般
習慣把這些「侯」譯作"Prince"。在西方,"Margrave"(亦作"Marquis"或"Marquess")原為封於「邊區」(Mark)
的諸侯,亦有譯作「藩侯」、「邊地侯」或「邊疆伯」的,其地位起初與伯爵相當。但由於邊區有重要的軍事
地位,侯爵的領土和地位便日漸重要,後來更凌架伯爵而成為僅次於公爵的諸侯等級,故被譯為與中國第二等
爵位相同的名稱。德意志歷史上兩個最重要的邦國勃蘭登堡-普魯士(Brandenburg-Prussia)和奧地利便是分別
由北方邊區和東方邊區演變而成的。 |
選侯(Elector)和選侯國(Electorate) | 「選侯」(亦譯作「選帝侯」)是德意志獨有的爵位,
原來指有權選舉德意志國王的諸侯。及至1356年,德意志王卡爾四世Karl IV頒佈《黃金詔書》,正式規定德
意志王由七名「選侯」(其後續有增加)選舉產生。此後部分有權選舉德意志王的諸侯便開始改稱選侯,選侯遂
演變為一種君主稱號。由選侯統治的政權稱為「選侯國」。 |
王權伯爵(Count Palatine)和王權伯國(Count Palatinate) | 在中古西歐,「王權伯爵」是
享有某種自主權(主要是司法自主權)的伯爵。在歷史上有名的「王權伯爵」只有德意志的萊因(Rhine)王權伯
爵(原稱「洛林Lorraine王權伯爵」),人們一想到王權伯國,便會聯想到萊因,以致部分史家索性把萊因稱為
巴拉丁(Palatinate)或普法爾茨(Pfalz,此詞為Palatinate的德文)。 |
王權選侯(Elector Palatine)和王權選侯國(Elector Palatinate) | 1356年萊因王權伯爵被
列為德意志七大選侯之一後,遂改稱「王權選侯」,其政權亦改稱「王權選侯國」。 |
君主(Seigneur)和君主國(Seigneury) | "Seigneur"這個詞相當於英語中的"Lord",有「主上
」之意,故可譯作「君主」。「君主」是中古意大利和法蘭西若干個蕞薾小國(例如摩德納Modena、米蘭Milan
)的君主稱號。由「君主」統治的政權稱為「君主國」。 |
基督教世界的宗教君主 | 君主制本來是世俗的政治制度,但在中古時代,基督教有強大的勢
力,一些教會領袖也成為封建領主,形成一個「宗教」君主等級系統,與「世俗」系統並列。在「宗教」等級
系統中最高級的是羅馬「教皇」(Pope)。在教皇以下還有各級宗教君主,包括宗主教(Patriarch)、大主教(
Archbishop)、主教(Bishop)、修道院院長(Abbot)等。這些宗教君主所管轄的地區(包括教皇國、宗主教區、
大主教區、主教區、修道院領地等)儼如封建諸侯國,與世俗的政權並立。 |
伊斯蘭世界的宗教君主 | 像基督教一樣,伊斯蘭教也有世俗和宗教君主之分,不過伊斯蘭教
沒有基督教那樣嚴密的教階制度。在伊斯蘭歷史上,先知穆罕默德死後,其後繼者自稱「教主」(Caliph,此
詞的原義是「繼承人」,但其後已演變為伊斯蘭教遜尼派的最高領袖,故拙著將之譯為「教主」),其地位有
點類似基督教的教皇。除了教主的政權外,伊斯蘭歷史上亦曾出現一些號稱「教長」(Imam)的宗教領袖所建立
的政教合一政權(例如近代的阿曼Oman伊斯蘭教長國)。不過,由於伊斯蘭教有較強的政教合一色彩,它不像中
古歐洲那樣明顯存在世俗和宗教君主兩個系統。在伊斯蘭歷史上,一些世俗政權常常帶有神權統治的色彩。例
如奧斯曼的君主(稱"Sultan")由1517年起便自稱「教主」,一身兼有世俗和宗教君主的稱號。 |
宗教社團、教派政權 | 除了正規的教階系統下的宗教君主外,歷史上還曾出現由某些宗教社
團或教派建立的政權。基督教的宗教社團有僧侶騎士團和托砵僧團兩種,前者的著名例子包括「條頓(Teuton)
騎士團」和「立窩尼亞(Livonia)騎士團」在東歐建立的割據政權;後者的例子有耶穌會(Jesuit)在巴拉圭建
立的割據政權。此外,伊斯蘭教的塞努西(Sanusi)教團亦曾在利比亞建立割據政權。至於教派政權,這裡是指
由一些非「正統」教派建立的政權,例如東正教的保羅(Paulician)派、伊斯蘭教的伊斯梅爾(Ismail)派、卡
爾馬特(Qarmat)派、扎伊德(Zaid)派、伊巴德(Ibad)派、印度的錫克(Sikh)教等都曾建立政權。 |
藩王(Vassal King) | 「藩王」是介乎地方長官與獨立君主之間的統治者。他們可能是已形成
地方割據勢力,但在名義上仍未宣佈獨立的地方長官,或者由某強國冊立統治某地區的半獨立君主。藩王一般
都有獨特的名銜,這些名銜並非一般的地方長官職銜,而是比地方長官職銜較為尊貴的封號。久而久之,這些
名銜會演變為真正的君主稱號。蒙兀兒(Moghul)帝國轄下的「納瓦布」(Nawab)、「尼扎姆」(Nizam),大塞爾
柱(Great Seljuk)轄下的「阿德貝格」(Atabeg),奧斯曼轄下的「凱迪夫」(Khedive)、「德伊」(Dey)、「貝
伊」(Bey)等都是藩王的典型例子。 |
執政官 | 「執政官」是古代共和國元首的通行職銜。中文的「執政官」其實是古代多種名銜
的通譯,包括雅典的"Archon"、羅馬的"Consul"、迦太基的"Suffete"、威尼斯的"Doge"、尼德蘭的"
Stadholder"等。在近現代,執政官這一職銜已較少見。最為著名的例子是1799-1804年間拿破崙所任職的「第
一執政官」(First Consul)。今天意大利半島的小國聖.馬力諾(San Marino)仍然沿用由兩名執政官執政的古
老政制。 |
僭主(Tyrant) | 「僭主」是古希臘獨有的統治者稱號,是指通過政變或其他暴力手段奪取政
權的獨裁者。古希臘很多城邦(如雅典Athens、阿果斯Argos、科林斯Corinth、敘拉古Syracuse等)都曾出現過
僭主。起初「僭主」一詞並無貶義,歷史上有些僭主還曾推行社會改革,但後來此名稱逐漸帶有貶義,並演變
為「暴君」的意思。 |
獨裁官(Dictator) | 「獨裁官」原為羅馬共和國的一種官職。根據羅馬的官制,在正常時期
設有兩名執政官共同執政。但在戰爭或處於緊急狀態時,則只會設置一名獨裁官以增加行政效率。為防止獨裁
官擅權,獨裁官的任期一般只有一年,須在任滿時交出權力,因此古羅馬的獨裁官並非真正的獨裁者。但其後
"Dictator"一詞已逐漸帶有貶義,泛指專斷擅權的獨裁者。此外,在近現代某些國家(特別是拉丁美洲國家),
某些通過政變或革命上台的統治者也曾採用「獨裁官」這一職銜。最著名的例子是意大利革命家加里波第(
Garibaldi)在1860年奪取兩西西里(Two Sicilies)的政權後,自立為兩西西里的獨裁官。 |
都督(Captain)、正義旗手(Gonfaloniere della Giustizia) | 除了「執政官」此一稱號外,中古
意大利某些城市共和國還曾出現某些特殊的元首稱號,例如比薩(Pisa)的「人民都督」(Captain of the
People)、曼圖亞(Mantua)的「都督」(Captain General)和佛羅倫薩(Florence)的「正義旗手」。一般而言
,這些元首稱號都具有獨裁者性質。 |
統領(Hetman) | 「統領」是烏克蘭哥薩克(Cossack)人的獨有稱號,原意是「首領」。1649年
哥薩克人脫離波蘭,建立烏克蘭哥薩克共和國後,其統治者便以「統領」為職銜。後來在20世紀初烏克蘭脫離
俄羅斯獨立後,也曾短暫採用此一職銜。 |
督政官(Director) | 「督政官」是較少見的元首稱號,最著名的例子是1795-1799年間法蘭西
「督政府」(Directorate)統治期間所設立的五名督政官。根據督政府的憲法,五名督政官地位平等,共同執
政。後來在拉丁美洲某些國家也曾出現督政官這一職銜,但通常都是非常時期的臨時設置。 |
護國主(Lord Protector或Protector) | 「護國主」是英格蘭清教革命時期獨裁者奧.克倫威
爾(O. Cromwell)在1653年採用的稱號,因而此一職銜帶有某種革命專政的色彩。後來拉丁美洲某些國家的革
命領袖或獨裁者也曾採用這一元首職銜。 |
元首、領導人 | 「元首」和「領導人」既是普通的名詞,也是歷史上某些獨裁者採用的稱號
。中文的「元首」其實是多種名銜的通譯,包括羅馬帝國締造者屋大維(Octavianus)為自己起的"Princeps"稱
號(原意為「首席公民」)和納粹德意志獨裁者希特勒為自己起的"Fuhrer"稱號(原意為「領袖」)。另外,在當
代利比亞,獨裁者奧.穆.卡扎菲O.M. al-Qaddafi在1979年放棄所有官職,僅稱「革命領導人」,實際上是利
比亞的最高統治者。 |
總統(President) | 「總統」是當代最通行的共和國元首職銜。歷史上最早以「總統」為元首
職銜的共和國是美國,這一職位創設於1789年。在19世紀獲得獨立的拉丁美洲各共和國和兩次世界大戰後世界
各地新建的共和國,大至今天的俄羅斯聯邦,小至西非小國岡比亞(Gambia),都以「總統」為元首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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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Chairman或President) | 「主席」本來是很普通的職銜,但也可以用來作為元首職銜。
歷來的主席職銜大致上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某些特設機構的主席,這些機構可以是常設的,例如瑞士的「
聯邦委員會主席」、蘇聯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烏拉圭在1947-1967年間的「國務會議主席」等;也
可以是在政變或動亂時期產生的非常設機構,例如羅馬尼亞在1989年共產黨政府被推翻後的「救國陣線委員會
主席」、委內瑞拉在1945年革命後的「革命執政委員會主席」等。第二類主席職銜則不涉及任何特設機構,而
逕直稱為「國家主席」或「政府主席」,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民主柬埔寨主席」以及中國國民黨
在1925-1948年執政期間的「國民政府主席」等。 |
內閣首長(Cabinet Chief) | 在古代君主擁有最高權力,百官都直接對君主負責,即使設有丞
相、宰相等職,也只是君主的其中一個臣僕。及至近代,各國陸續實行君主立憲制,形成內閣責任制。即使在
君主仍保有極大權力的國家,內閣也不再是君主的僕從,而須承擔一定的政治責任,而內閣首長的地位亦有所
提升,成為政壇上舉足輕重的人物。而在實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內閣首長的權力更凌駕國家元首,成為
事實上的行政首長。因此,在當代大多數國家(總統制國家和傳統君主專制國家除外),國家行政權的體現者不
只一人,而是兩人,分別為國家元首和內閣首長。 |
內閣首長的職銜 | 各國內閣首長的職銜以"Prime Minister"和"Premier"(德語國家使用
"Chancellor"這個詞)最為通行,中文則根據該國是否君主國而把此職銜譯為「首相」或「總理」。當代很多
共產國家則使用「人民委員會主席」或「部長會議主席」這兩個職銜。除此以外,還有「首席部長/大臣」(
Chief Minister)、「國務卿」(Minister of State)等等職銜。 |
首長(Head或Chief) | 除了上述各種首腦職銜外,有時某些統治者可能會連正式職銜也沒有,
在此情況下,史家僅稱他們為「首長」。 |
古代君主的「綽號」 | 古代的君主除了各種名銜外,還常有各種「綽號」,其中尤以中國為
甚。請參閱拙文《古代君主的「綽號」》。 |
攝政(Regent) | 「攝政」是一種代行元首職權的官職。一般來說,有兩種情況需要攝政。其
一為前任君主逝世,而新任君主幼弱不能治國;其二為現任君主突然因某些原因(例如患病、被綁架、出逃、
被推翻等)不能履行職務,而又未能即時選立繼承人。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均須由攝政暫時代理政務。在古代
,攝政可能是朝廷重臣、太后或者太上皇,有時某些奪權者未能即時篡位,也會以攝政的名義代君主處理政務
。在近現代,攝政制度更加規範化,攝政者會組成「攝政團」(Regency)(有些國家稱為「副君團」
Lieutenancy)集體行使權力,以防出現獨裁。 |
代首腦(Acting Chief) | 「代首腦」(除了「代」字外,亦有「臨時」、「署理」、「過渡」
、「看守」等名目)的作用跟前述的攝政相似,只不過代首腦的適用範圍較廣,不限於君主國。「代首腦」的
任務不是完成原首腦的任期,而是暫代職務或看守政府,並且籌備選舉以選出新首腦繼任。各國因應其憲法或
政治慣例,由不同的人擔任代首腦,可以是總理,也可以是議會的議長,或甚至法官。 |
副首腦 | 歷史上和今天很多政權都設有「副首腦」,其主要作用是準備在首腦出缺時繼任首
腦,以避免出現權力真空所帶來的混亂。在某些情況下,副首腦的設置還起著籠絡其他政治派別、平衡各方勢
力的作用。例如在南非結束白人種族主義統治,由黑人領袖曼德拉(Mandela)繼任總統後,他設置兩個副總統
職位,其中一個由黑人出任,另一個則由前白人總統克勒克(de Clerk)出任。曼德拉這樣做是為了安撫剛剛交
出權力的白人,使權力交接更順利。 |
儲君(Heir Apparent) | 「儲君」(中國古代亦稱「太子」)是現任君主在世時所預立的繼位者
,冊立儲君的目的有二:確立儲君在臣民中的地位,防止發生繼承權爭議,並使儲君在未登位前已有一定的治
國經驗,因此儲君可以參予政事。例如,在上古埃及,國王便常常以太子兼任宰相。歐洲某些國家的儲君有特
別的封號,例如奧地利在19世紀初成為帝國後,其儲君便以「奧地利大公」為稱號;英格蘭(其後為不列顛)的
儲君有「威爾斯Wales親王」之稱;法蘭西的儲君則有「多芬」(Dauphin)之稱(此稱號來自法蘭西的一個諸侯
國多菲內Dauphine)。但請注意這些封號只是一種尊貴的榮銜,並非君主稱號。讀者在遇到這些封號時不要誤
以為這些國家的儲君在未登位前已擁有統治一方的權力。 |
共治者(Co-Ruler) | 歷史上某些政權(例如羅馬帝國、[東]羅馬帝國和法蘭西建國初期)曾經
實行「共治者」制度,即在現任君主還健在時,便已冊立儲君為「共治皇帝」(Co-Emperor)或「共治國王」(
Co-King),讓儲君在登位前已掌握治國經驗。羅馬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us)便曾在任內先後冊立三名「副
帝」,並將帝國分為四部分,分由四人統治,史稱「四帝並治制」,這些副帝其實就相當於共治者。此外,歷
史上某些野心家在奪取權力後,有時未能即使除掉現任君主,但又希望過過君主癮,也會自封為共治者。例如
[西]漢末年的權臣王莽便曾自封為「假皇帝」,雖然名義上是「假」皇帝,但其實他才是「真」皇帝。 |
對立君主(Anti-Monarch) | 在歐洲中古史上曾出現過一些「對立國王」(Anti-King)或「對立
教皇」(Anti-Emperor),意指與「正統」君主並立的「非正統」君主。史家在他們的王號前加「對立」一詞,
表示不承認他們的地位。例如1254-1273年這段時期在德意志歷史上稱為「大空位時期」,意指其時德意志沒
有國王統治。但其實當時德意志確曾存在若干名國王,只不過他們是「對立國王」,沒有「正統」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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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統(Orthodoxy或Legitimacy) | 「正統」是部分史家為歷史上的政權或統治者所加的標籤。
歷史上常有同一時期出現並立政權或統治者的情況,「正統」論史家的目的就是在這些並立政權或統治者之間
確定哪一個才是「合法」或符合「天命」的統治者,並給予「正統」的標籤。但歷來的史家往往是基於個人的
政治立場確定誰是正統,而不同史家基於不同立場常對誰是正統有所爭議(例如關於中國三國時代中哪一個政
權才是「正統」,在中國史學界便曾發生激烈爭論),因此「正統」之見常為人詬病,已為今天的史學界唾棄
,故此拙著在提及「正統」一詞時加上「」號,以表示這已是一個過時的觀念。 |
國際承認(International Recognition) | 「國際承認」是一個現代外交概念,是指某政權或
政府在國際上所具有的合法地位。從某個角度看,國際承認可以說是「正統」觀念的現代版本。在現代歷史上
,很多通過不合法手段(例如政變或叛亂)奪取政權或割據一方的政府,或由侵略國扶植成立的政府都不受國際
承認,不能參與正常的外交活動,或甚至受到抵制。另外,由於各國國家利益不同,國際承認常常會因國而異
,即某些政權可能只受到部分國家的承認而非普遍承認。例如1975年土耳其在其侵佔的塞浦路斯北部建立的「
北塞浦路斯」(Northern Cyprus)便至今只受土耳其一國承認。 |
掌權者(De facto Ruler) | 「掌權者」(在君主國中亦稱「權臣」)是指在專制政體下各種雖
無首腦之名,但握有實權的人物。掌權者一般可分為「縱容型」掌權者和「奪權型」掌權者兩種,前者是由首
腦授權的,在這情況下,首腦並未喪失最後決策權,也能隨時收回掌權者的權力。後者則是通過篡弒、政變等
手段奪取首腦的權力,在這情況下,首腦喪失最高決策權,淪為掌權者的傀儡,或者成為掌權者藉以號令天下
的工具。有時掌權者在時機成熟時,更索性廢黜首腦自立。當君權旁落的情況形成為一種固定現象或制度時,
便會出現世襲的掌權者家族或集團。日本歷史上的藤原氏、源氏、北條氏、足利氏和德川氏就是著名的掌權者
家族。當代共產國家的共產黨實行「以黨代政」,國家實際最高權力不在政府而在執政黨手中,從某種角度看
,共產黨是一個掌權者集團。有關各國歷代掌權者的名單,請參閱「世界歷代掌權
者年表」。 |
軍閥(Warlord)和軍閥割據 | 「軍閥」是指一國在陷入政治混亂時期,擁兵割據一方的地方統
治者,這樣的政治局面稱為「軍閥割據」。請注意,這裡所說的「軍閥」是一個廣義概念,不限於軍人出身的
割據者,也可以包括各種地方官吏、土豪地主、某些民族部落領袖、教派領袖,以至民變領袖等。 |
集體首腦制 | 「集體首腦制」的特點是由一個集團集體行使首腦職能,集團內的成員地位平
等,在某些情況下,該集團也會選舉其中一人為國家元首代表國家,但這個國家元首並無壓倒其他人的權力,
而且通常是採取短任期制,由集團內的成員輪流擔任元首職位。今天瑞士的「聯邦委員會」、波斯尼亞的「總
統委員會」、南斯拉夫解體前的「國家主席團」、法蘭西大革命時期的「立法議會」、「國民公會」和「督政
府」,以及拉丁美洲很多國家在政變後所成立的「執政團」(Junta),都是實行這種制度。 |
君主制(Monarchy) | 「君主制」就是以君主為國家元首的政制。根據君主權力的強弱,君主
制一般可分為「君主專制」、「封建君主制」、「等級君主制」和「君主立憲制」等幾種形態。 |
君主專制(Absolute Monarchy) | 「君主專制」(亦作「專制君主制」)的特點是君主掌握最高
權力,並能大致上在全國各地實行有效管治(有別於「封建君主制」)。這種政制人治色彩濃厚,國家的盛衰、
人民的福祉繫於一人之手。君主既可能是英明能幹、銳意改革的開明君主(在近代西方這種君主專制稱為「開
明專制」Enlightened Despotism),也可以是禍國殃民的暴君、昏君。 |
封建君主制(Feudal Monarchy) | 「封建君主制」是封建制度與君主制這兩個概念的合稱(有
關「封建制度」,詳見上文的「封建諸侯」)。在封建君主制下,君主雖然是名義上全國的首腦,諸侯是其臣
下,但君主的權力往往只及於其實際控制的範圍(即「王畿」),諸侯才是各諸侯國的實際統治者。因此,封建
君主制可以視為君主專制的變體,即專制王權從全國的君主下移至各諸侯。 |
等級君主制 | 「等級君主制」是中古歐洲特有的君主制度。在中古歐洲多個國家曾出現由貴
族、教士和市民代表組成的等級代表機構,例如英格蘭的「議會」(Parliament,亦譯作「巴列門」)、法蘭西
的「等級會議」(Estates General)、西班牙的「科爾特斯」(Cortes)等。在這種制度下,君主借助等級代表
機構實行統治。在西歐歷史上,這種制度曾有利於君主削弱大貴族和諸侯的權力,鞏固中央集權,形成後來的
君主專制。不過,等級代表機構亦是後來西方議會的雛型。後來英格蘭、法蘭西、西班牙的革命便是由這些等
級代表機構反對專制王權開始的。 |
君主立憲制(Constitutional Monarchy) | 「君主立憲制」(亦作「立憲君主制」)是近現代新
興的君主制度,其特點為國家設有憲法。憲法其實就是君主與人民之間的契約,它一方面確定人民的權利和義
務,另一方面亦限制君主的權力。這種政制的另一種特色是設有議會以代表人民的利益,並讓人民有機會參政
。同時議會亦起著某種限制君主權力或監察政府的作用。根據君主與議會權力的強弱,君主立憲制又可分為「
二元君主制」和「虛君制」兩種。 |
二元君主制 | 「二元君主制」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在這種制度下,雖然設有議會和內閣,
但君主仍然掌握最高行政權和立法權。國家的行政首長是君主而非首相,首相乃對君主而非議會負責。但另一
方面,君主的權力受到憲法限制。而且實行二元君主制的國家一般都處於從專制走向民主的過渡階段,隨著憲
法的權威性越益鞏固、議會運作越益完善、民智越益開發,君主的權力只會越益受限制。此外,首相的獨立性
也有所增強。這是因為議會多多少少扮演監察政府的角色,君主在任免首相時不能不顧及議會或社會輿論的意
見,既不能任用不得人心的首相,也不能隨意罷免政見與其相左的首相。 |
虛君制和虛位元首 | 「虛君制」是君主立憲制的一種。在這種制度下,君主權力受憲法的高
度限制,只具有國家元首的象徵地位(故稱「虛君」),實權操於議會和內閣。因此虛君制與「議會內閣制」密
切相關。另外,當代有很多共和國(例如意大利、印度)也實行議會內閣制,這些國家雖然沒有君主,但也設置
一名無實權的總統以作為象徵性的國家元首。這類元首類似虛君制下的虛君,故可稱為「虛位元首」。 |
「權力分立與制衡」(Separation and Check and Balance of Powers)制度 | 是指現今西方
民主國家實行的行政、立法及司法三權分立和互相制衡的制度。一般而言,行政權乃由政府(及其最高領導機
關)行使,立法權乃由議會行使,司法權則由各級法院行使。權力分立是指上述三個機構應是各自獨立的(雖然
在今天很多西方民主國家議會和內閣常有人員重疊的情況出現),不應由同一批人行使;權力制衡則是指行使
上述三權的機構應設有機制,防止任一方權力膨脹而導致獨裁。今天大多數國家的政制都有某種權力分立的形
式,但並非全部都是名符其實的權力分立制度,研究歷史及政治者須小心分辨。 |
內閣(Cabinet)和政府部門(Government Department) | 在古代,「內閣」最初是由君主的幕僚、
大臣組成的非正式機構,起著君主的諮詢機構或智囊團的作用。在某些設有宰相職位的政權,內閣乃宰相領導
,是宰相的辦事機構。但由於古代的宰相實際只是專制君主的臣僕,內閣並無獨立於君主的地位。及至近代,
各國陸續實行憲政,內閣的地位逐漸提高,成為行政機關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國家的內閣(有些國家稱為「
部長會議」、「國務院」或「行政院」)一般都由內閣首長(某些國家由國家元首兼任)和重要部門的首長組成
(某些國家還會包括某些「不管部長」或「國務委員」)。在現代很多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內閣成員一般都由
有政黨背景的人士出任。但由於政黨政治有不穩定性,為防止政治變動影響國家行政部門的日常施政,內閣以
下的政府部門仍主要由沒有政黨背景、在政治上保持中立的常任文官負責日常運作。因此現代很多國家的行政
部門一般都分為「內閣」和「政府部門」這兩個層級。前者通過政治任命產生,而後者則通過文官的考核制度
選拔。 |
首腦的智囊和親信 | 很多國家的首腦在一般的內閣和政府部門之外,往往還有各種智囊和親信,
扮演各種輔助性的角色。在某些國家,這些輔助性角色已成為一種定制,例如在美國便存在一整套獨立於內閣
和政府部門以外的「總統辦事機構」(Executive Office of the President)(包括國家安全委員會、經濟顧問
委員會等);另外,現今很多國家都設有各種「智囊團」(Think Tank),為政府的政策制定提供各種意見。不
過,在歷史上大多數情況下,首腦的智囊和親信都不是一種定制,而是隨著首腦的上台下台或喜惡而不時發生
變化。這些智囊和親信所起的作用也各異,既有建設性的,亦有破壞性的(如各種佞臣)。 |
後宮(Royal Harem)和王室侍從(Royal Household) | 「後宮」(又稱「內宮」)是指君主制國家內
由王后、妃嬪、母親、公主以及其他女性親屬組成的群體。「王室侍從」則是指為君主或內宮提供各類服務的
人物,包括宦官、奴隸、僕婢、禁衛軍、管家以及其他文武職位。本來「後宮」和「王室侍從」乃屬君主的家
庭和王室的私人機構,並非國家政權的組成部分,但由於「後宮」和「王室侍從」常能接近君主,因而成為重
要的利益集團,得以干預或甚至控制朝政。而且歷代的「後宮」和「王室侍從」大多具有等級森嚴的結構,因
而容易產生內部鬥爭,這些內部鬥爭有時還會影響國家政治。另外,由於古代的君主政治往往公私不分,有時
很難把政府機構與「王室侍從」清楚劃分。因此研究君主制國家(尤其是古代君主國)「後宮」和「王室侍從」
的歷史對了解各國政治史是十分重要的。 |
公共機構(Public Body) | 從最廣義而言,「公共機構」是指所有由公帑提供大部分經費或津貼的
所有部門和機構,包括行政、立法、司法的所有部門及附屬機構。在狹義上,則是指行政、立法、司法以外的
主要由公帑資助或津貼的機構,包括各種專責事務機構、諮詢機構、審裁機構、公營企業、公營教育機構等。
現代社會事務紛繁複雜,人民對政府的要求與日俱增,政府部門不能對各種事務撒手不管,但又不可能兼顧所
有事務,因此各國都在一般的政府架構以外設置各種公共機構,以作為一種補充。此外,公共機構也可採取有
別於政府部門的組織原則(例如採取合議制或公司化形式),這樣便較由政府部門直接處理這些事務更具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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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機關(Legislature) | 一般通稱作「議會」,為現今奉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國家中體現立法
權的機關,一般採取合議制形式,由委任或選舉產生的議員(亦有稱作代表、委員等等)組成。世界各國的議會
名稱不一,組織結構亦各異,有關各國議會名稱的演變,請參閱「世界各國議會年表
」。在中古時代,議會最初只是君主的諮詢機關或封建制度下的等級代表機關,但在各國經歷近代革命或
憲政改革後,議會逐漸取得與行政機關並立的地位。在今天很多國家,由於議會具有民意代表機關和政府監察
者的作用,其地位甚至凌駕行政機關,成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於此必須順帶一提的是,雖然今天大多數
國家都實行三權分立制度(至少在名義上),但在實際運作中,三權往往互有重疊,例如行政機關便常常通過提
出法律草案、頒佈附屬法例或行政命令,以及簽署或否決議會通過的法案的形式來行使部分立法權。事實上,
今天部分國家的憲法更明文規定,立法機關乃由議會和國家元首共同組成。由此可見,「立法機關」和「議會
」這兩個概念並非完全重合。 |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 | 在古代,君主掌握最高權力,既是行政首長,亦是立法者。君主就是國
家的最高權力機關。可是隨著各國議會取得立法機關的地位,議會逐漸成為各國的最高權力機關。事實上,今
天某些國家的憲法便明文規定議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不過,上述情況並不是必然的,這有兩方面的原
因。第一,某些國家在發生政變後,新上台的統治者常常會中止憲法和解散議會,並設置新的機構,作為新的
「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這類機構通常都不經選舉產生,而且成員人數甚少,不能算作議會。例如利比亞在
1969-1976年期間便不設議會,由一個「革命指揮委員會」充當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有時,連上述這樣的機構
也沒有,而由新上台的統治者逕自充當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其次,某些國家在議會以外,還設有另一個更具權
威性的機構,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不過,這類機構一般只處理國家政治的最重要事務,例如修改憲法、選
舉國家元首等。印度尼西亞在蘇哈托Soeharto統治時代成立的「人民協商會議」以及中華民國的「國民大會」
便是這樣的機構。請注意,印度尼西亞和中華民國除了上述機構外,還分別設有「人民代表會議」和「立法院
」作為立法機關。由此可見,「立法機關」(或「議會」)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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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長制和合議制 | 「一長制」和「合議制」是國家機關的兩種不同組織形式。「一長制」是
指國家機關設有一名首長,該名首長與機關中其他成員的關係是領導與屬員的關係。歷史上絕大多數行政機關
或部門都實行「一長制」。「合議制」則是指國家機關的事務由集體商議和裁決,機關不設首長,機關內的成
員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現今絕大多數議會以及某些實行「集體首腦制」的行政機關都實行「合議
制」。惟請注意,很多實行「合議制」的機關都設有「議長」、「主席」等職位,但這類職位的職能主要只是
主持會議和執行議事規則,不能視為機關的首長。 |
議院(Chamber) | 「議院」是某些國家的議會架構的一部分。某些國家的議會只有一個議院(
即議會本身),這些議會稱為「一院制」(Unicameralism)議會。其他國家則由於歷史原因或實行聯邦制,其議
會設有兩個議院,以代表不同階層的利益,這類議會稱為「兩院制」(Bicameralism)議會。在實行「兩院制」
的國家,兩院的議員一般都以不同的選舉方法產生,開會時亦分開議事和表決。有些國家更設有兩院互相制衡
的機制。可是,為防止出現議決不一的情況,很多實行「兩院制」的國家都會規定其中一院擁有較大權力,或
設定各種化解兩院矛盾的方法。除了「一院制」和「兩院制」外,歷史上某些政權的議會曾設有三個或更多的
議院(最高紀錄是1968-1974年間南斯拉夫的聯邦議會,共設有五個議院),這類議會可稱為「多院制」
(Multicameralism)議會。不過「多院制」在歷史上非常罕見,並非議會組織的主流趨勢。 |
議會常設機關 | 這裡的「議會常設機關」並非指一般國家議會下設的常設委員會或各種常設
專門機構(如秘書處、圖書館等),而是指某些非民主國家(主要是共產國家)的一個特殊機關。在這些非民主國
家,議會作為民主的點綴,一般會期都很短(例如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年的會期不足一個月),根本不能起
正常立法機關的作用。這些國家一般都設有一個「議會常設機關」(例如中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蘇聯的最高蘇維埃主席團等),以便在議會閉會期間負責處理日常的立法工作。因此這些國家的「議會常設
機關」才是真正的立法機關,相當於一個「小議會」(不過,由於這些非民主國家三權不分或者以黨代政,即
使這些「小議會」也並非國家最高權力的核心)。於此要順帶一提的是,共產國家的議會常設機關並不等同於
西方民主國家議會的議長(事實上,共產國家的議會在開會期間另設有主席團負責主持會議,例如中國的全國
人民代表大會在開會期間便設有一個「主席團」,這個「主席團」跟「常務委員會」是不同的),因為這些常
設機關並不僅僅主持會議,而是在議會閉會期間代替議會充當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角色,而大多數共產國家的
議會常設機關的首腦更兼任國家元首。我們可以說,共產國家的議會常設機關其實是一種介乎立法機關與行政
機關之間的權力機關。 |
議會內閣制(Parliamentary Cabinet System) | 「議會內閣制」是西方兩大民主政制之一,
起源於英格蘭的議會制度。今天大多數歐洲國家、日本以及很多前英屬殖民地都奉行這種制度。議會內閣制的
特點是由內閣掌握行政大權,國家元首只是虛位元首,但內閣必須取得議會的信任(即支持)。如內閣與議會產
生矛盾或者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動議」,內閣必須辭職,或者解散議會,重新舉行選舉,由選民解決議
會與政府(即內閣)之間的矛盾。在這種政制下,內閣首長(總理或首相)的人選並非由選民直接選出,而是由議
會決定(通常由議會內的多數黨組織內閣,如無多數黨,則由議會內各大黨派協調選出一名為各方接受的人物)
,因此內閣是向議會負責而非直接向選民負責。 |
總統制(Presidential System) | 「總統制」是西方兩大民主政制之一,起源於美國,亦流行於很
多拉丁美洲國家。總統制的特點是總統身兼國家元首和內閣首長之職。總統和議會各自獨立,各有固定的任期
,並各自向選民負責。在這種制度下,議會不能對總統表示不信任而迫其下台,總統亦不能解散議會。但總統
有權否決議會的法案,而議會也有權對總統的否決進行「反否決」(Counter-veto)。一般的總統制國家均由總
統直接領導內閣,不設總理一職。 |
混合型政制 | 當代很多模倣西方民主政制的新興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對傳統的內閣制或總統制作出修
正,形成多種不同的「混合型政制」。這些混合型政制大致上可歸納為三種情況:(1)某些總統制國家(例如秘
魯、阿根廷等)並不由總統直接領導內閣,而是另設總理一職(或稱國務卿、國務秘書、內閣首長等等,惟須注
意美國「國務卿」的地位等同於其他國家的外交部長而非內閣首長,讀者切忌望文生義)。不過,這些國家的總
理乃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需獲議會信任(但可能須獲議會批准),亦無需對議會負責(但可能會受議會彈劾),其
地位與議會制下的總理大大不同。(2)某些實行內閣負責制的國家(例如立陶宛等)賦與總統頗大權力,這些國家
的總統已並非虛位元首,而是國家政治中舉足輕重的人物。(3)某些國家(如法蘭西、芬蘭、俄羅斯等)以總統作
為擁有實權的行政首長,但卻又另設總理,而總理須對議會負責。這種政制糅合了總統制和內閣制特點,故常
被稱為半總統制(Semi-Presidential System)。在這種政制下,總統和總理分享最高行政權,其權力分配依實
際政治形勢而有所不同。當總統、總理屬同一政黨或派別時,總理往往需要「雙重負責」,即同時對總統和議
會負責,其結果是當政策出現失誤時,總理須代總統負上政治責任。當總統、總理屬於敵對政黨時,便會出現
「政治共處」局面(詳見下文)。 |
政治共處(Political Cohabitation) | 「政治共處」此一術語最早出現於法蘭西,是指總統、總理
職位分由敵對陣營佔據時的尷尬局面(一般都是由於議會改選,現任總統所屬政黨在選舉中失利,不得不任命敵
對黨派的人士出任總理)。鑑於在半總統制下,總統、總理均有一定權力,當出現政治共處局面時便有總統、總
理爭權的危機(其實在民主基礎薄弱的國家也有可能出現這種危機,詳見下文「府院之爭」)。但在民主國家,
一般都能根據民意作出適當處理。在法蘭西似乎已形成了某種共識,在出現政治共處時,便由總理掌握內政主
導權,可以施行與總統政見大相逕庭的政策;但總統仍然掌握外交政策的主導權,仍可以最高行政長官的身分
對外代表法蘭西。 |
府院之爭 | 「府院之爭」是指某些民主基礎薄弱的國家中總統(「府」,指總統府)與總理(「院」
,指國務院)之間的權力鬥爭。在這些國家中,政治分工不完善,一方面仿行傳統的議會內閣制,但另一方面又
賦予總統較大權力。當總統、總理職位分由敵對陣營佔據時,便出現雙方爭權的危機。跟民主國家不同,這些
國家的敵對政黨往往不能達成共識,引致政治混亂,甚至導致民主政制崩潰。 |
委員制 | 在政治學上,「委員制」本指瑞士獨有的政制,其特點是「議會至上」,內閣(聯邦委員
會)和國家元首(聯邦委員會主席)由議會選舉產生,對議會負責並必須服從議會的決定。議會有任免聯邦委員的
權力,聯邦委員會卻無權解散議會。當議會的決定跟內閣的政策有矛盾時,內閣只能服從議會的決定,因此不
存在內閣跟議會對抗的情況。除了瑞士外,當今世界上還有少數國家(例如聖.馬力諾、瑙魯)具有「委員制」的
某些特點。這些國家的元首具有實權,但並不獨立於議會,而是由議會選舉並須對議會負責,因此可歸入「委
員制」的範疇。 |
蘇維埃制(Soviet System) | 這裡的「蘇維埃制」是指以蘇聯政制為藍本的大多數共產國家奉
行的政制,其特點為不承認三權分立原則,而是以議會作為國家最高權力機關(但往往另設一個議會常設機關
行使事實上的立法權)。大多數共產國家的國家元首都由議會常設機關的首長(例如蘇聯最高蘇維埃主席團主席
)兼任,但有小部分共產國家(如1972-1994年間的[北]朝鮮以及現時的中國、越南和老撾)則另設有專司元首職
務的「國家主席」。共產國家的內閣(稱為國務院、部長會議、人民委員會等等)在名義上隸屬於議會並向議會
負責,因此從表面上看,典型共產國家的政制有點類似瑞士的「委員制」。但實質上共產國家實行一黨專政,
其最高權力核心不在議會或政府,也不在執政黨名義上的最高權力機關(即「黨代表大會」及其常設機關「中
央委員會」),而在於執政黨少數幾個最高領導人組成的團體(即「政治局」或「政治局常務委員會」),在某
些時候更完全集中於黨魁一人之手。 |
議行合一制 | 「議行合一制」是指立法權(「議」,即議會)與行政權(「行」,即內閣)合一
的政治制度。歷史上有兩種情況出現議行合一的現像。其一為某些國家在發生政變後,議會被解散,由政變軍
人組成的軍政府或執政委員會兼行立法權。其二為在革命或戰爭時期,某些國家未及成立政府,便以議會兼行
行政權,例如1871年的巴黎公社以及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波蘭的「全國人民代表會議」、阿爾巴尼亞的「反法
西斯民族解放會議」。不過上述情況一般不會維持很久,因為隨著政務日趨複雜,這些國家都會成立專職的行
政機構專司行政權。 |
奴隸主民主政治 | 是指存在於古希臘部分城邦(以雅典為代表)的古代民主制度。這種民主制
度的特色是實行「直接民主制」,即定期舉行公民大會,讓全體公民直接參與政事。在公民大會休會期間,由
一個公民選舉的常設機關(在雅典稱為「五百人會議」)處理日常政務,這個機關採取集體首腦制,防止出現獨
裁者。不過,古希臘的民主制度是不完善的,因為公民權只限於佔居民少數的奴隸主和自由民,佔居民大多數
的奴隸是沒有任何權利可言的,故稱「奴隸主民主政治」。這種政制隨著希臘城邦沒落而告消亡。 |
直接民主制(Direct Democracy) | 「直接民主制」原是指古希臘由全體公民直接參與政事的
政制,這種政制在今天仍存在於瑞士的某幾個州(Canton)和西方某些國家的小市鎮。今天大多數民主國家雖然
並不實行直接民主制,但仍保留了某些直接民主權利,其中最普遍的是選舉權。除了選舉權外,部分西方民主
國家還設有其他讓全體公民的政治權利,包括「罷免權」(Recall)(即通過公民投票罷免官員或議員的權利)、
「創制權」(Initiative)(即由公民集體提出法案,然後提交全民投票的權利)和「複決權」(Referendum)(即
由全體公民投票決定某些法案的存廢)。 |
間接民主制(Indirect Democracy) | 亦稱「代議民主制」(Representative Democracy),是
今天西方民主政制的主要形式,即人民並不直接參與國家決策,而是選舉「代議士」(即議員或代表)或行政首
長代表他們組成議會或內閣,為國家大政作出決策。 |
獨裁(Dictatorship)和強人政治(Strongman Rule) | 一般而言,「獨裁」(亦作「專政」)和
「強人政治」都是對一切非民主政制的泛稱,不過在實際使用上,除了「強人政治」一詞帶有「現代色彩」外
,這兩個詞在感情色彩方面似有強弱之分。由於「獨裁」這個詞的貶義較「強人政治」為強,這兩個詞的指稱
對象也略有不同。對於處於民主與獨裁之間的「中間型態」的政權來說,一般人似乎較傾向於採用「強人政治
」一詞來指稱這些政權。 |
個人獨裁(Personal Dictatorship) | 「個人獨裁」是獨裁政體的一種形式。從廣義上說,古
今中外絕大多數獨裁政體在某一特定時期內都由一名獨裁者實行統治,故都可稱為個人獨裁。不過在實際使用
上,「個人獨裁」一詞常常特指權力高度集中於一人之手,獨裁者依靠其個人意志或政治魁力實行統治的情況
。雖然權力高度集中是所有獨裁政體的共通點,但歷史上並非所有獨裁者都能獨攬大權,完全按個人意志行事
,而是會受到統治集團內其他各種勢力的制肘。此外,亦並非所有獨裁者都是靠個人意志或魁力而得以掌權,
而是根據統治集團的某種權力繼承制度才得以掌權,因此從這角度看,大多數獨裁政體其實是一種「制度獨裁
」(I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只有少數獨裁政體才是個人獨裁。 |
貴族統治(Aristocracy) | 「貴族統治」是指由一個特權集團(世襲貴族或富人集團)掌握最高
權力的政體。一般而言,實行貴族統治的政權在表面上都設有一名或多名國家元首,但實權卻操於某些特設機
構(例如古代斯巴達Sparta的「長老會議」、1574-1795年間的波蘭議會等),實行間接統治。在某些非常時期
,貴族寡頭集團更會走到台前實行直接統治。例如在公元前403年雅典的民主政體被推翻,貴族集團當政,當
時雅典的最高統治機關便是由貴族集團組成的「三十人委員會」。 |
寡頭統治(Oligarchy) | 「寡頭統治」(有時又稱「集體領導」Collective Leadership)的涵
義跟「貴族統治」類似,但其適用範圍較「貴族統治」為廣。「貴族統治」一般只適用於傳統有貴族的君主制
政權,但「寡頭統治」則亦適用於近現代的共和制政權。「寡頭統治」雖屬於非民主範疇,但其權力並非只集
中於一人之手,而是由一群掌權者共同分享。歷史上的寡頭統治大多是由於統治階級各派的權力鬥爭形成勢均
力敵之勢,因而採取集體掌權的方式以暫時緩和鬥爭。因此寡頭統治大多只屬過渡性質,一旦權力鬥爭定出勝
負,便會回復個人獨裁的局面。 |
貴族「共和國」 | 在歷史上某些君主國君權旁落,演變為貴族寡頭統治,甚至君位也由世襲
改為由貴族集團選舉,史家稱這種君主國為貴族「共和國」。由於這類君主國在形式上仍然是君主國,故在共
和國一詞上加引號。貴族「共和國」的例子包括1270-1478年間的諾夫哥羅德Novgorod公國、1242-1362年間的
佩雷雅斯拉夫Pereyaslavl公國和1573-1791年間的波蘭王國。 |
共和國「王朝」 | 歷史上某些共和國曾形成世襲家族統治,類似君主國的王朝(例如尼德蘭聯
省共和國的奧蘭治Orange家族、佛羅倫薩Florence的梅迪奇Medici家族等)。由於這些政權在形式上仍然是共
和國,故在王朝一詞上加引號 |
神權統治(Theocracy) | 「神權統治」是指帶有強烈宗教色彩的政教合一制度。在神權統治下
,國家最高領導人一般都由宗教領袖兼任。宗教領袖常假借神意或宗教法實行專制統治。有些神權政體更以傳
教或聖戰為名,對外發動戰爭,以圖擴張勢力。 |
黨閥政治 | 「黨閥政治」是指在某些多黨制國家,某些政黨領導人為了一己私利,專事進行
黨派鬥爭,而罔顧國家利益。在很多新興民主國家,黨閥政治往往造成政治敗壞,導致民主制度失敗。 |
金權政治 | 「金權政治」(又稱「財閥政治」)是指在某些國家,財團(又稱財閥)透過與官僚
或政客進行權錢交易而影響或操控選舉或政府政策。如果財閥涉及黑幫(例如當代的臺灣和意大利),則更可稱
為「黑金政治」。 |
政變(Coup d'etat或Coup) | 「政變」是指統治階級內的成員或軍隊通過非正常手段奪取政權的行
動。以武力奪權的政變稱為「軍事政變」;透過權力鬥爭或其他不流血手段奪權的政變稱為「宮庭政變」或「
不流血政變」。 |
自我政變(Self-Coup) | 「自我政變」是指立憲政體的首腦突然宣佈中止憲法、解散議會,並實行
獨裁統治的行動。「自我政變」一般標誌著立憲政體轉變為獨裁政體。 |
憲政獨裁(Constitutional Dictatorship) | 「憲政獨裁」是一個糅合「憲政」和「獨裁」這
兩個截然相反概念的複合概念,是指表面上具有立憲政體特徵,但實質為獨裁的政體。憲政獨裁表面上實行憲
政(例如設有憲法,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等),有別於傳統的專制統治或赤裸裸的軍人統治,並因而具有較大的欺
騙性。因此之故,當代大多數獨裁政體都採用憲政獨裁的形式,以掩人耳目。除此以外,當代某些立憲政體通
過合法方式(例如憲法賦與的緊急權力)中止或限制憲法的部分條文,特別是有關公民權利或民意機關的條文,
從而在某一程度上侵犯公民權,這也可被視為憲政獨裁的某種表現。 |
文官(Civil Official)和文人統治(Civilian Rule) | 在廣義上,「文官」泛指所有並非現役軍人
的行政機關人員。在此意義下,「文官」既包括政府部門的「常任人員」(Permanent Staff,俗稱「官僚」
Bureaucrat,又稱「公務員」Civil Servant或「幹部」Cadre),亦包括在現代政黨政治下組成內閣、擔任各
部部長的政黨人士。在狹義下,「文官」則僅指前述的「常任人員」。「文人統治」(又稱「文官政府」)是指
由文官組成政府,一般被認為是正常和主流的政權形式。由於文官系統(狹義上的)是一國政府的骨幹部分,如
何建立一支廉潔、政治中立和有效率的文官隊伍,已成為各國政治的重要課題。現代西方民主國家已確立一整
套文官考銓、升遷和管理制度。 |
軍隊(Armed Forces)和軍人統治(Military Rule) | 「軍隊」(又稱「武裝力量」)是某一政權的防
衛和戰鬥機構,是歷代統治者憑藉暴力手段以保障或擴大其統治權的有效工具。因此,如何確保有效控制軍隊
是歷代統治者的首要課題。在一般情況下,軍隊應服從公共權力(即政府)的指揮。但由於軍隊有其獨特的組織
和利益,它亦可能成為一國的利益集團,而且是擁有最強大暴力力量的利益集團。當這個利益團體為貫徹其利
益,通過政變奪取最高權力,並且廢除憲法及原有政制和實行獨裁統治後,便會形成「軍人統治」(又稱「軍
政府」)。軍人統治常常以軍法(或戒嚴令)作為統治的依據,一般被認為是一種處於不正常狀態的政權形式,
因此其統治形式也常有異於一般的政府建制。專政軍人常會設立特別的機構以執行其政令,例如近現代很多軍
人政權所設立的各種委員會、執政團等。 |
軍法統治(Rule by Martial Law) | 近現代很多國家在發生政變或政治動亂後都會中止實施憲法,
而代之以非常時期的「軍法」(有時又稱「戒嚴令」)統治國家。在實行軍法統治時期,通常的民主體制(例如
議會、選舉制度等)以及一般的公民權利保障都會受到限制或甚至中止。請注意「軍法統治」並不等同於「軍
人統治」,實行軍法統治的固然大多數是現役軍人,但歷史上也常有文人政府通過發動「自我政變」或以「平
亂」為藉口而實施軍法統治的,例如1972-1981年間的菲律賓馬科斯Marcos政府以及1981-1983年間的波蘭政府
。 |
非常權力 | 如果實行軍法統治是一種侵犯公民權利的違憲行為,那麼近現代很多國家賦與國
家元首或行政首長在國家處於非常狀態(例如緊急狀態、戰爭狀態)時行使的「非常權力」卻是憲法所容許的,
而這些權力往往會削弱民意機關的權力,有時更會削減某些公民權利。這些「非常權力」在各國以不同的形式
出現,諸如「緊急命令」、「總統特別治理」等等,不一而足。此外,某些國家授權國家元首在涉及某些重大
決策時有權繞過立法機關而提交「公民投票」(Plebiscite),這也可算是某種「非常權力」。 |
政黨(Political Party)、政治黨派(Political Faction / Clique)和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 |
「政黨」是現代各國人民為參與或影響政府決策而組成的團體,是近現代才產生的事物。古代很多國家雖
然沒有現代意義的政黨,但卻存在具有相同政見或共同政治利益的「政治黨派」。甚至可以說,現代的政黨其
實起源於古代的政治黨派。除了政治黨派外,古今中外很多國家還存在各種利益團體,直接或間接影響政府決
策。這裡的利益團體泛指具有共同利益並結成一定組織的群體。政治黨派與利益團體的區別在於,前者以參政
(或議政)作為其基本宗旨,而後者則旨在保障自身利益,並非以參政作為其基本宗旨。不過在某些特殊歷史時
期,某些利益團體也可能會直接干預政治或甚至站到政壇的前台。例如1916-1925年間的厄瓜多爾便是由商業
和農業銀行之金融寡頭集團主宰政壇。其時厄瓜多爾的歷屆總統都由該集團「欽點」,該集團的權勢實已凌駕
任何一個政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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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政黨(Ruling Party)和反對黨(Opposition Party) | 。在現代實行政黨政治的國家中,一
般可以根據有關政黨是否主政或有否參加內閣而把它們區分為「執政黨」(亦稱「在朝黨」)和「反對黨」(亦
稱「在野黨」)。請注意,「執政黨」與議會中的「多數黨」(Majority Party)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並無必然
繫。在實行總統制的國家中,總統和議會的選舉分開進行,這些國家的執政黨不一定是議會中的多數黨。在實
行議會內閣制的國家中,雖然在通常情況下,執政黨一般就是議會中的多數黨或在議會中佔多數的政黨聯盟,
但在某些特別情況下,當多數黨倒台或不能組成內閣時,也會由議會中的某個少數黨組成「少數黨內閣」。有
關世界各國歷屆執政黨的名單,請參閱「世界各國執政黨年表」。 |
多黨制(Multi-Party System) | 「多黨制」是指一國內可存在多個合法政黨,各黨均有機會
在公平的選舉中獲勝成為執政黨,而反對黨可在合法的框架內批評執政黨的施政。在當代,多黨制已成為民主
政體的必備條件。不過,由於各國的政黨形勢各有不同,多黨制除了最通常的形式外,還有「一黨獨大」和「
兩黨並大」兩種變體形式。 |
一黨獨大 | 「一黨獨大」是指在多黨制下,某國的執政黨長期執政,反對黨則「萬年在野」
的政治局面。一黨獨大跟一黨專政的分別是執政黨是通過定期選舉取得執政地位,沒有取締或控制反對黨。但
由於執政黨長期處於執政地位,難免出現腐敗現像,亦難免會憑藉其優勢地位令選舉有利於本黨,因此一黨獨
大的國家在民主程度方面不及典型的多黨民主國家。不過,一黨獨大並非牢不可破的局面,如果選民唾棄執政
黨,執政黨也要面臨下台的厄運。 |
兩黨並大 | 「兩黨並大」是指某國由兩個主要政黨輪流執政的局面。今天很多西方民主國家(
如不列顛、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都存在這種政黨局面。兩黨並大一般又稱「兩黨制」(Two Party
System),但本人以為這是一個不正確的名稱,因為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不是一種固定的制度,而只是長期形成
的政治形勢,這種局面隨時可因選民的意向改變而被打破。此外,某些國家雖非由兩大政黨輪流執政,但已形
成由兩大政治陣營輪流執政的局面(例如法蘭西的左、右派,德意志的社會民主黨-綠黨和聯盟黨-自由民主黨)
,從某程度上講也可歸入「兩黨並大」的範疇。 |
一黨專政(One-Party Rule) | 「一黨專政」是指由一個專政黨實行壟斷統治權的政制。專政
黨一般會以法律形式確立其專政地位,並採取合併或取締的方法消滅其他政黨。某些一黨專政國家雖然保留了
某些政黨(例如中國的八個「民主黨派」,[東]德意志的「基督教民主聯盟」、「自由民主黨」等黨派),但這
些黨派都受專政黨的嚴密控制,只充當一點「民主」的裝飾,根本不能起反對黨的作用。一黨專政的特色是「
黨大於政」,即專政黨取代各級政府,扮演地方各級權力機關的作用。不僅國家政權集中於專政黨,專政黨本
身也沒有黨內民主,權力集中於黨的領導層,甚至黨魁一人身上。有關現代各國曾實行一黨專政之主要政黨名
單,請參閱「一黨專政一覽表」。 |
極權統治(Totalitarianism) | 「極權統治」是一黨專政達於極致的形式。一般而言,極權統
治有以下特點。黨魁壟斷權力,並且大搞個人崇拜;專政黨把官方意識形態定於一尊,並藉以控制人民思想;
專政黨建立龐大的軍隊、特務和秘密警察隊伍監視人民;專政黨滲透至各種政治、經濟和社會組織中,在國家
各級政府、國營企業、工廠、農莊、公社,各種社會團體、教育機構,乃至街坊組織設立黨組織,控制人民的
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 |
革命專政 | 「革命專政」是指革命分子在通過暴力革命奪取政權後建立的專制政權,其特點
為推行激進改革和政治整肅,甚至演變為恐怖統治。法蘭西大革命期間雅各賓(Jacobin)黨的專政時期(1793-
1794)便是革命專政的典型例子,史稱「恐怖時代」(Reign of Terror)。共產黨在奪權後實行的「無產階級專
政」(Dictatorship of the Proletariat)或「人民民主專政」(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亦屬於
革命專政的範疇。 |
多數人的暴政(Tyranny of the Majority) | 「多數人的暴政」是指某國的主流政治派別或主
流階層倚仗其居於多數的優勢壓迫弱勢社群或剝奪其權利。當代西方民主的理念除了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外,
還相當重視「寬容」(Tolerance),即容納不同政見、階層、民族、宗教信仰、社會背景的人士。多數人的暴
政正違反了寬容的原則,因此不是純正的民主。 |
種族主義統治 | 「種族主義統治」是指由某一種族居於統治地位,並對其他弱勢種族實行種
族歧視、種族隔離或甚至種族迫害等政策的政權。納粹德意志對猶太人的迫害和屠殺是歷史上最臭名遠播的種
族主義統治例子。當代的南非、羅德西亞(Rhodesia)(現稱津巴布韋Zimbabwe)和西南非(Southwest Africa)(
現稱納米比亞Namibia)在過去也曾實行白人種族主義統治。此外,當代某些民族矛盾激烈的國家(例如斯里.蘭
卡Sri Lanka、盧旺達Rwanda、布隆達Burundi),其政府也曾實施歧視或壓制其他種族的政策,在某程度上也
可算作種族主義統治。 |
無政府狀態(Anarchy) | 「無政府狀態」是指一國因戰爭或政治動亂而導致政府垮台,出現政
治真空的狀態。請注意「無政府狀態」不等於「無元首狀態」。歷史上常有出現一國元首在權力交替時因某些
意外原因而出現元首職位空缺的情況,此即「無元首狀態」。雖然這種狀態不是十分理想的狀態,但由於在此
時期政府一般仍能繼續運作,因此不會造成很大的政治動亂。但如果整個政府出現真空狀態,便會造成極大混
亂。無政府狀態一般不會維持太久,因為這種政治真空很快會為懷有政治野心的人或強大的鄰國所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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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亡政府Government-in-exile | 「流亡政府」一般是指由於外國入侵或國內動亂,原來的政府成
員在國外成立的政府機構。一般而言,流亡政府已喪失對國家的統治權,但在歷史上某些流亡政府受到所在國
家或國際的承認,或繼續受到國內部分人民擁戴,因而能繼續對國內事務發揮影響力。此外,歷史上某些革命
或起事組織在成功奪取政權前,也曾在國外成立政府(例如1958-1962年間阿爾及利亞民族解放陣線在國外成立
的政府),而且受到一定的國際承認。這樣的政府也可算作流亡政府。 |
左、中、右派 | 左、中、右三派的劃分原是對西方政壇上保守與激進派別的劃分,「左派」
原是指政治傾向上較激進的派別,「右派」則是指較保守的派別。後來隨著社會主義的興起,左、右派的劃分
又加上了新的意義,即對社會主義的態度。一般而言,左派是指傾向於社會主義的派別,包括今天各種社會黨
、社會民主黨、共產黨以及無政府主義黨派。此外,西方近年興起的綠黨和反全球化運動也常常被歸入左派的
陣營。右派則是指奉行保守主義或新保守主義(即較傾向於自由市場、減少政府干預的思想)的黨派。此外,它
還包括各種民族主義濃厚的極右黨派,包括法西斯主義黨派。至於中派,則是一個相對概念,是指立場居於上
述兩派之間的黨派,其確切定義須視乎各國的政黨形勢。請注意,上述劃分左、右派的兩套準則有時是互相矛
盾的,隨著左派(尤其是以暴力奪權的共產黨)上台執政,左派也會因長期執政而變得保守,由此可見激進、保
守這些傾向是會隨著時間而改變的。因此本人認為,只應根據上述第二種準則劃分左、右派。另外,左、右派
的劃分並非適用於所有國家。如果某國政黨的政治立場並非根據對社會主義的態度而劃分(例如很多非西方國
家),則不宜把這些政黨劃分為左、右派。 |
單一國(Unitary State) | 「單一國」是指實行「單一制」(Unitary System)的國家。其特點
是中央政府擁有單一主權,所有地方政府的權力均由中央政府授予,並且隸屬於中央政府。即使實行地方自治
或民族自治,這些自治政府仍然從屬於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可收回其自治權。例如不列顛轄下的北愛爾蘭(
Northern Ireland)從1921年起便實行自治,但不列顛政府曾因北愛爾蘭發生動亂而多次撤銷其自治權。 |
君合(Personal Union) | 「君合」(亦譯作「身合」或「人合」)是指多國共戴一君的現象。例如
1689年尼德蘭執政官威廉三世(Willem III)獲選兼任英格蘭國王和蘇格蘭國王,遂形成了由尼德蘭、英格蘭和
蘇格蘭三國組成的君合。過去曾有人把君合現像譯作「君合國」,但本人以為這是錯誤的,因為君合其實只是
各國在歷史上偶然共戴一君,這種關係沒有永久性,各組成國保留獨立國地位,只是保持著很鬆散的關係,甚
至還不及一個國際聯盟。當然歷史上也有君合逐漸演變為統一國家的例子,例如英格蘭和蘇格蘭自1603年起便
長期共戴一君,形成穩定的君合,以致後來兩國在1707年正式合併為「大不列顛聯合王國」。不過這種情況不
是絕對的。例如不列顛與漢諾威(Hanover)在1714-1831年間曾組成君合,先後共戴五名君主,但兩國始終沒有
結成更緊密的聯繫。直至1831年維多利亞(Victoria)繼為不列顛國王,這種關係便告結束。有關歷史上的主要
君合,請參閱歷代主要君合和政合網頁。 |
政合國(Real Union) | 「政合國」(亦譯作「事合國」或「物合國」)也是多國共戴一君的現象,
但它比君合較為緊密,一般由條約或法例確定這種關係。一方面各組成國保留各自的政府,在內政上保持各自
獨立;但另一方面各組成國又共戴一君,在對外時被視為一個整體。例如歷史上的奧地利-匈牙利(Austria-
Hungary)帝國、波蘭-立陶宛(Poland-Lithuania)王國、瑞典-挪威(Sweden-Norway)聯合便是著名的政合國例
子。有關歷史上的主要政合國,請參閱歷代主要君合和政合網頁。 |
邦聯(Confederation) | 「邦聯」跟政合國很相似,通常由一些有相似歷史背景的國家簽訂條約組
成,一方面各組成邦在內政上保持獨立,保留各自原有的政府,但另一方面各組成邦又組成一些共同機構(如
邦聯議會)以處理共同事務(主要是外交事務)。跟聯邦(詳見下文)比較,邦聯是一種鬆散的結合。據此,歷史
上很多自稱為「聯邦」或「合眾國」的鬆散結合其實都是邦聯,例如1958-1961年間也門(Yemen)與阿拉伯聯合
共和國(即埃及與敘利亞合併成立的國家)組成的「阿拉伯合眾國」以及1949-1956年間尼德蘭與印度尼西亞組
成的「尼德蘭-印度尼西亞聯邦」。有關歷史上的邦聯,請參閱歷代邦聯
網頁。 |
聯邦(Federation) | 「聯邦」可以說是介乎邦聯與單一國之間的中間型態,其結合程度比邦聯更
高。聯邦的特點是聯邦政府與組成邦政府有各自的權限,一方不得侵奪他方的權力。在一些成熟的聯邦(如美
國),憲法規定了聯邦和組成邦的權限,並且以法院作為仲裁人,以解決兩者間的權力爭議。歷史上出現的聯
邦大多數是由獨立國合併而成,或由邦聯演變而來。這些組成邦一方面保留在合併前的很多內政權,但另一方
面又願意放棄獨立國的地位,並且將一些有共同性質的重要權力如國防、外交、財經制度、司法制度等交給聯
邦政府管理。各組成邦的自治權是聯邦不可或缺的元素。據此,當代一些自稱實行聯邦制的共產國家(如蘇聯
、捷克斯洛伐克和南斯拉夫)以及某些殖民宗主國將其殖民地拼湊而成的殖民地聯邦不能算作聯邦。有關歷史
上的聯邦,請參閱「世界歷史筆記」網頁的「複合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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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盟(League)、同盟(Alliance)和國際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 「聯盟」、「同盟」
和「國際組織」都是由多個國家組成的組織。「聯盟」和「同盟」通常具有軍事性質,是由一些具有共同利害
關係,為執行共同的攻守政策而組成的組織。可以說,古代除了「聯盟」和「同盟」外,幾乎沒有其他形式的
國際組織。在近現代,隨著國際事務日益增多,國際組織亦日趨多元化。除了傳統由主權國家組成的國際組織
外,亦出現了多種由民間團體組成的「非政府國際組織」(Non-governmental International Organisation)。
此外,請注意歷史上某些「聯盟」、「同盟」或「國際組織」在形式上有時跟「邦聯」或「聯邦」很相似。例
如"Union"和"Federation"這兩個詞便既可以用於聯邦的名稱(例如蘇聯Soviet Union),又可用於國際組織的
名稱(例如歐洲聯盟European Union)。因此在遇到這些名稱時,必須小心分辨其性質。有關歷史上主要的「聯
盟」、「同盟」和「國際組織」的簡介,請參閱「世界歷史筆記」網頁的「
歷代主要聯盟和國際組織」部分。 |
國際會議(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 「國際會議」是指由多個國家的官方或非官方代表共同
舉行的會議。在古代,國與國之間的交往一般均由政府包辦,幾乎沒有任何由民間發起的國際會議(基督教歷
史上的「普世教會會議」和佛教歷史上的「結集」或許是這方面的罕有例外)。古代的國際會議大多是雙邊的
,通常以兩國元首或外交代表進行會晤或談判的方式進行。除了為處理某些國際戰爭後的問題而召開的會議(
例如三十年戰爭後的威斯特法里亞會議)外,很少出現多邊的國際會議。但隨著國際事務日益複雜化,在當代
多邊國際會議便日趨普遍。國際會議跟國際組織的分別是前者只具有臨時或非定期性質,一般沒有常設機構。
但在當代,出現了某些定期召開的國際會議(例如西方八大工業國一年一度的G8會議),有些國際會議更逐漸演
變為國際組織(例如歐洲安全與合作組織便是由歐洲安全與合作會議演變而來的)。因此「國際會議」與「國際
組織」的界限日漸模糊。 |
跨國公司(Multinational Corporation) | 「跨國公司」是指所有權、管理、生產或銷售跨越多國
界限的企業。跨國公司是隨著國際貿易日益蓬勃發展而興起的。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
,某些「富可敵國」的跨國公司在國際上成為愈來愈重要的角色,它們不僅掌握某些國家的經濟命脈,甚至可
以左右某些國家的施政。某些人更認為跨國公司在將來不僅是影響政府政策的利益團體,甚至可成為國際政治
、經濟的主體。 |
地方行政單位 | 「地方行政單位」是指在中央政府或聯邦政府下的各級統治區域,由於各國
歷史發展不同、語言不同,各國地方行政單位的名稱亦各有不同,舉凡省、州、郡、道、路、區、縣、都、府
、市、鄉、鎮、村、公社、盟、旗等等名稱,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均可能有不同意義。此外,在近現代「國
」(包括共和國以及各種君主國)亦成為某些國家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例如蘇聯、南斯拉夫和捷克斯洛伐克等
共產國家在解體前便由多個「加盟共和國」組成,各加盟共和國轄下還有多個「自治共和國」。在1871年普魯
士統一德意志並建立德意志帝國後,實行聯邦制,當時的聯邦便由4個王國、5個大公國、13個公國或親王國以
及3個自由市組成。除了共產國家外,當代某些非共產國家也以「共和國」為地方行政單位,例如現時俄羅斯
轄下共有21個共和國。 |
地方自治體 | 當代民主國家除了實行三權分立、普選制、代議制、多黨制以外,「地方自治」
(Local Autonomy)也是一個不可或缺的元素。不僅聯邦制國家的組成邦可實行自治,今天很多實行單一制的國
家的地方行政單位也實行不同程度的自治,這樣的地方行政單位稱為「地方自治體」。地方自治體一般都有本
身由選舉產生的政府、議會等機關,有些國家的地方自治體還有自己的類似憲法的法例。 |
一級行政區和超級行政區 | 「一級行政區」是指一國內級別最高的地方行政單位。對於中央集權
制國家而言,「一級行政區」是直接隸屬中央政府的地方行政單位。對於實行地方自治的單一制國家而言,「
一級行政區」是不隸屬其他地方行政單位的地方自治體。對於聯邦制國家而言,「一級行政區」就是聯邦之下
的組成邦。很多國家在「一級行政區」之下還有各個等級的地方行政單位,可稱為「二級行政區」、「三級行
政區」等。「一級行政區」一般不隸屬其他地方行政單位,但在歷史上某些政權卻曾在「一級行政區」之上設
置更高一級的行政單位,可稱為「超級行政區」。一般而言,「超級行政區」沒有完整的地方行政單位職能,
而只起監督的職能,有些「超級行政區」更不設置政府機構。例如俄羅斯在2000年設置了七個「聯邦區」,統
轄89個「聯邦主體」(即一級行政區)。但是這些「聯邦區」並非通常意義的地方政府,而是聯邦政府與「聯邦
主體」之間的管治監督機構。不過, 隨著「超級行政區」的權力逐漸增大以及其機構逐漸完善,這些「超級
行政區」也可能會演變為真正的地方政府,成為新的「一級行政區」。有關現時世界各國的「一級行政區」和
「超級行政區」名單請參閱「世界各國政治概況」網站。 |
獨立國(Independent State) | 根據傳統的說法,「獨立國」是指擁有完全主權的國家。可是對於
界定哪些國家擁有完全的主權,有時是不易判斷的。例如與強國為鄰的弱國(例如現今的老撾、不丹),其內政
外交便往往受到強鄰的影響,並非完全自主。此外,當代很多前殖民地在取得獨立後仍不同程度地受前宗主國
的控制(例如1922-1951年間的埃及、1932-1958年間的伊拉克),它們似乎也不是完全獨立的國家。另外,當代
很多國際組織(例如歐洲聯盟)都扮演某種「國際政府」的角色,加入這些組織的會員國其實都不同程度地放棄
了部分主權,因此治史者只能把獨立國視為一個模糊概念,即獨立不是黑白分明的概念,而是有程度之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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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權帝國 | 「霸權帝國」是「實質帝國」的一種,是指從本土出發,向四方毗鄰的國家或部
落進行蠶食鯨吞的強國。由於霸權帝國一般是透過陸路進行侵略的,故又稱「陸地帝國」。一般而言,霸權帝
國都力圖將所侵略的領土合併,使與本土連成一塊;如未能即時合併,則會保留當地的政權,使之成為其附庸
國。例如古羅馬在建立霸權帝國的初期階段,其統治地便有羅馬城、其他城市公社、拉丁移民地、同盟邦、行
省、附庸國等之分。 |
殖民帝國和殖民宗主國 | 「殖民帝國」是「實質帝國」的一種,是指近現代在海外奪取殖民地或保
護領的強國。由於殖民帝國一般都是進行海外擴張,其屬地往往不與本土毗連,分散於世界各地,故又稱「海
洋帝國」。歷史上的殖民帝國包括:日本、德意志、意大利、尼德蘭、比利時、法蘭西、西班牙、葡萄牙、不
列顛和美國。除了上述殖民帝國外,近代歐洲尚有若干個國家(俄羅斯、庫爾蘭、瑞典、丹麥、奧地利、醫院騎
士團)曾進行殖民活動,而當代的挪威、澳大利亞、新西蘭和南非也擁有一些海外領地或託管地,不過由於上述
這些國家擁有的殖民地數目少、面積小,所以不能稱為「殖民帝國」,只可稱為「殖民宗主國」。有關歷史上
各個殖民宗主國的簡介,請參閱「殖民宗主國簡介」網頁。 |
帝國主義(Imperialism) | 「帝國主義」(又稱「殖民主義」Colonialism)是指近現代西方列
強在全世界奪取殖民地、劃分勢力範圍的行徑。隨著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列強的殖民地興起民族解放運動,帝國
主義已告沒落。至今列強只剩下少數殖民地。 |
新殖民主義(Neo-Colonialism) | 「新殖民主義」是指殖民宗主國在其屬地獨立後,繼續通過
條約、聯盟或經濟合作等方式控制或剝削其前殖民地。此外,現今發展中國家和反全球化運動人士指責西方列
強透過經濟實力或跨國公司維持不平等的國際經濟貿易關係、繼續剝削發展中國家,他們認為這種不平等也是
一種新殖民主義的表現。 |
霸權主義(Hegemonism) | 「霸權主義」特指在二次大戰後通過結盟、援助、侵略、控制、顛
覆等方式在全世界或某地區內建立霸權地位的國家。一般認為,在冷戰時期,兩個超級大國美國和蘇聯在全球
推行霸權主義。在冷戰結束後,美國繼續推行霸權主義政策。此外,印度和越南亦被認為是在南亞和印度支那
半島推行「地區霸權主義」。 |
征服者政權 | 「征服者政權」是指由征服者在征服地建立的,以征服國元首兼任元首的政權。這
種政權既不同於征服國的合併領土或殖民地(因為它在名義上是獨立於征服國的政權),也不同於傀儡政權、附
屬國或保護領(因為它是由征服者直接統治的),可以說是介乎兩者之間的政權形式。不過在歷史上這類政權的
例子不多。較著名的例子是古埃及的第二十五、二十七、三十一、三十二王朝,這些王朝都是由外國征服者
(庫什、波斯、馬其頓)在埃及自立為埃及國王後所建立的王朝。近代的例子則有1877-1947年間的「印度帝國」
,即由不列顛國王兼任印度皇帝,由不列顛人在印度實施統治的征服者政權。 |
合併領土(Annexed Territory)和殖民地(Colony) | 「合併領土」和「殖民地」是某國在進行領土
擴張後對所侵佔領土進行的兩種不同處理方式。「合併領土」就是指被併歸佔領國,成為佔領國「本土」一部
分的領土。殖民地則泛指殖民帝國通過各種殖民機構(殖民地政府、公司)實行直接管治的海外屬地,但不包括
保護領、附屬國。由於各國的殖民體制不同,各國有各種不同名目的殖民地,包括公司殖民地、業主殖民地
(Proprietary Colony)、王家殖民地(Royal Colony)、直轄殖民地(Crown Colony)、自治殖民地、海外省
(Overseas Department)、海外領地(Overseas Territory)、租借地(Leased Territory)、未合併領土
(Unincorporated Territory)、總督區(Viceroyalty)、都督區(Captaincy-General)、檢審區(Audiencia)、監
政區(Intendencia)、統領區(Adelantados或Donatario)等。在形式上,「合併領土」和「殖民地」的區別在於
後者具有「海外性」,即其地理位置一般與宗主國本土隔離,而前者則一般與侵略國的本土毗連(但亦有例外,
例如某些國家的「飛地」)。在統治機構方面,兩者亦有差別,「合併領土」的統治機構一般跟侵略國本土的統
治機構相同(但某些國家可能會在「合併領土」上實行某種程度的自治或保留其原來的地方統治者),而「殖民
地」則一般由特設的統治機構(例如西班牙和葡萄牙早期的「印度事務委員會」、多個殖民宗主國早期的殖民公
司、美國的「海軍部」以及各國後來的「殖民地部」、「海外領地部」、「聯合體事務部」等)。不過,上述兩
者的區別並非絕對,在某些情況下,「合併領土」和「殖民地」有時頗難區別。例如近代俄羅斯在西伯利亞和
中亞地區所侵佔的大片土地,它們的統治機構類似西方列強的殖民統治機構,但由於這些土地與俄羅斯本土毗
連,歷來史家並不把這些地方視為殖民地。這些地方後來的獨立運動也不被視為反殖民主義運動的一部分。有
關歷史上主要殖民地的資料請參閱「殖民體系一覽表」。 |
屬地(Dependency) | 嚴格地說,「殖民地」也是「屬地」的一種,本條目所說的「屬地」是指「殖
民地」以外的「屬地」。在歷史上,某些政權曾統治一些特殊的「屬地」,這些「屬地」既未被併歸佔領國,
也不屬殖民地的範疇,可被視為沒有殖民地名義的「類殖民地」。跟殖民地相似,這些「屬地」大多與佔領國
本土隔離,而且在種族、文化上與佔領國迥異,因而未被併歸佔領國。16-18世紀先後在西班牙和奧地利統治
下的尼德蘭(1581年以後僅為南尼德蘭,即今比利時)便是這種「屬地」的最佳例子。在這段時期中,尼德蘭(南
尼德蘭)既非獨立國,亦未被併歸宗主國,而是在名義上作為「[西]勃艮第[Western] Burgundy公國」的領土(
[西]勃艮第公爵先後由西班牙國王和奧地利大公兼任),在實際上則由西班牙和奧地利派遣總督統治,其地位類
似殖民地,儘管歷來史家不把尼德蘭(南尼德蘭)歸入殖民地的範疇。在當代,丹麥、挪威、澳大利亞和新西蘭
這四國也擁有一些既不屬本土,也不算作殖民地的「海外屬地」,例如丹麥的法羅Faroe群島、挪威的斯瓦爾巴
Svalbard群島、澳大利亞的諾福克Norfolk島、新西蘭的托克勞Tokelau群島等。 |
半殖民地(Semi-Colony) | 「半殖民地」(或稱「次殖民地」)是指那些在形式上保持獨立,但實際
上被迫與各殖民強國簽訂「不平等條約」,向列強授予各種特權或割讓領土的國家(例如近代的清、奧斯曼等)
。此外,某些國家被列強劃分為勢力範圍或緩沖國,實際上也喪失了部分主權,也可稱為半殖民地。有關歷史
上的半殖民地的簡介請參閱「半殖民地和南極洲屬地簡介」。 |
保護領(Protectorate) | 「保護領」是指在近現代受西方列強侵略,被迫接受其「保護」,
但得以保存其原有政府的國家。在中國史學界,"Protectorate"一詞有兩種中文譯名:「保護國」和「保護地
」,一般當被保護地區是一個單一國家時,便稱作「保護國」,例如突尼西亞在1884-1856年間便是法蘭西的
保護國;但如被保護地區乃由多個小國或部落組成,則稱為「保護地」,例如不列顛在南部非洲的「貝專納蘭
Bechuanaland)保護地」便是由8個小君主國組成的。筆者認為這兩個名稱不能清楚顯示這兩者的分別,因此不
採用「保護國」和「保護地」的名稱,而把前者稱為「保護領」,後者稱為「複合保護領」。宗主國為控制保
護領,一般會在保護領派駐「駐扎官」、「領事」、「專員」或其他名目的殖民官吏以監督保護領的政府,並
對其內政外交作出「指導」。保護領與殖民地在原則上雖然有所不同,但殖民宗主國往往把它們同樣視為其屬
地,在管理上也常常把兩者合一。很多殖民地轄下都有保護領,例如英屬印度British India這個殖民地轄下
便有五百多個保護領。有些屬地更兼有殖民地和保護領之名,例如尼日利亞在殖民時代便是由多塊殖民地以及
眾多保護領組成,1914年不列顛將這些殖民地和保護領聯合組成「尼日利亞殖民地和保護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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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邦(Native State或Princely State) | 「土邦」是指在殖民時代被劃為保護領的小君主國
,其君主通稱為「王公」(Prince)。土邦一般都附屬於較大的殖民地,例如英屬印度British India屬下便有
500多個土邦。當殖民地獲得獨立時,這些土邦便被併歸新獨立的國家。當代多個前殖民地國家如印度、尼日
利亞等在獨立時都合併了很多土邦。各個新獨立國家對待土邦的方式各有不同,有些國家保留土邦王公的權力
,甚至讓土邦成為國家的組成部分(例如馬來西亞和阿拉伯聯合王國),有些國家則剝奪王公的權力和名位(例
如南也門),有些國家奪雖然保留土邦,但土邦王公徒有虛名,並無實際權力,不過在某些國家土邦王公仍享
有某種傳統榮譽或社會影響力,例如南非的祖魯蘭Zululand便是這樣的土邦。 |
附屬國(Dependent State) | 在歷史上,「附屬國」(又稱「附庸國」Vassal State)包括多種
多樣的非獨立政權,其附屬程度各有不同。既有在名義上是附屬國,但實際上與獨立國相差無幾的政權(例如
中古後期德意志的諸侯國以及歷史上的各種藩王政權,詳見上文「藩王」條);亦有在名義上是獨立國,但實
際上受其他國家控制的政權(例如二戰時期軸心國集團的「僕從國」以及冷戰時期蘇聯的「衛星國」等)。此外
,還有很多介乎上述兩者之間的附屬國,例如中國古代的「藩屬國」(又稱「朝貢國」Tributary State,如朝
鮮、越南),這些政權既非受宗主國控制,但亦非完全自主,其內政有時會受宗主國干預。 |
傀儡政權(Puppet State) | 「傀儡政權」是指完全受外國控制,在國內不受國民支持,往往
須倚靠外國武力支持以維持統治的政權。這類政權其實跟被侵略者合併的領土沒有很大分別,只是由於侵略者
未能即時合併這些地區,才扶植成立這類政權以掩飾其侵略行徑。 |
勢力範圍(Sphere of Influence)、緩沖區(Buffer Zone)和共管區(Condominium) | 在歷史上
,當國與國之間對某地區的歸屬發生爭議時,可採取幾種方法解決爭議,其一為劃定「勢力範圍」,例如近代
的中國、伊朗、摩洛哥、埃塞俄比亞,乃至整個非洲,均曾被列強劃分為勢力範圍。有時國與國之間為緩和沖
突,亦會把在各國勢力範圍夾縫中的地區劃為「緩沖區」或「中立區」(Neutral Zone),例如近代的暹羅處於
法屬印度支那和英屬緬甸中間,遂被兩國劃為其緩沖國。另外,在當代沙特.阿拉伯也曾先後在與科威特和伊
拉克接壤的地區設置「中立區」。在特殊情況下,某些地區會被劃為多國同時管治的「共管區」,例如大洋洲
國家瓦努阿圖(Vanuatu)在獨立前便是不列顛和法蘭西的共管區(獨立前稱新赫布里底New Hebrides群島)。而
摩洛哥的丹吉爾(Tangier)則更曾被劃為「國際共管區」,由列強委派的管治機構管治。除此以外,在近代有
些弱小政權(例如希臘南部的克里特Crete島和羅馬尼亞地區的瓦拉幾亞Wallachia和摩爾達維亞Moldavia)曾成
為列強共同保護的地區,這些地區也可算作共管區的一種。 |
國際管治和監護 | 在當代,隨著國際聯盟和聯合國等全球性國際組織的出現,國際組織成為
解決國際爭端的重要機構。在某些情況下,國際組織(或國際集團)甚至會承擔管治某些爭議地區的責任。例如
,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原屬德意志的薩爾Saar和默麥爾Memel地區便曾被分別劃歸國際聯盟和盟國集團管轄
。在某些情況下,國際組織不一定直接充當管治者,而是扮演監護者的角色。例如,在當代的柬埔寨、東帝汶
和科索沃等「熱點地區」便曾成立聯合國的特設機構,負責在這些地區監督和平協議的執行。在法律上這些特
設機構雖然具有凌駕於當地政府的權力,但日常的管治工作仍由當地政府負責。 |
委任統治地(Mandate)和託管地(Trust Territory) | 「委任統治地」和「託管地」分別為國際聯盟
和聯合國對兩次世界大戰後戰敗國的原殖民地的特別管治形式。在兩次世界大戰後,德意志、意大利和日本被
剝奪全部殖民地,國際聯盟和聯合國先後將它們的原殖民地委託給其他強國管治。在理論上,國際聯盟和聯合
國才是有關屬地的主權擁有者,受委託國且須定期向國際聯盟和聯合國報告管治這些屬地的情況,因此「委任
統治地」和「託管地」可被認為是一種間接的「國際管治」形式。不過,在實際上受委託國往往把「委任統治
地」和「託管地」視為其殖民地或甚至禁臠。例如,南非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受委託管治原德屬殖民地西南非
Southwest Africa。但南非把西南非視為其禁臠,當聯合國在1966年宣佈取消南非對西南非的委任統治時,南
非竟然冒天下之大不韙,拒絕交出西南非的統治權,直至1990年才在國際壓力下讓西南非獨立(即現今之納米比
亞Namibia)。 |
國中之國 | 「國中之國」不是一個嚴格的用語,泛指在某一政權之下又存在具有一定獨立性並能抗
拒中央政府號令的政權或勢力。造成「國中之國」現象的原因有多種,封建制度和地方割據是最常見的原因。
有時在外國入侵時,侵略者也會在被侵略國劃出某些地域供其專用,形成「國中之國」。中國在半殖民地時代
各國劃定的「租界」以及1999年以前的巴拿馬運河區Panama Canal Zone便是這樣的例子。此外,某些政權由於
國力衰弱,導致某些地方勢力或外國勢力不聽號令,這些勢力雖未至於形成割據勢力,但在某程度上也算是「
國中之國」。例如中美洲各國在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期間國內的跨國公司(如聯合果品公司)便是這樣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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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軍事存在(Foreign Military Presence) | 「外國軍事存在」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長時間存
在外國的駐軍或武備,可採取多種強弱程度不同的形式,最強的形式就是戰勝國對戰敗國的軍事佔領。在某些
極端情況下,佔領軍甚至完全取代駐在國的政府,對駐在國實行軍事管制(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盟國四強對德
意志的軍事管制)。除了軍事佔領外,「外國軍事存在」亦可採取其他較弱的形式,例如霸權主義國家或殖民宗
主國對附屬國或殖民地派駐軍隊、軍事顧問、裝設武備(例如導彈、防空系統等)、設置和使用軍事基地、通過
軍事援助控制附屬國或殖民地的國防等等。「外國軍事存在」除了是侵略、戰爭、殖民主義或霸權主義的表現
外,在當代還是軍事同盟成員國之間進行軍事合作或支援的形式(例如在戰後美國便曾在多個盟國駐軍、設置軍
事基地和裝設導彈等)以及國際調解軍事沖突的形式(例如在戰後聯合國等國際組織曾組織多國維持和平部隊進
駐某些陷入戰亂的國家擔負維持和平的任務)。 |
超級殖民地或殖民地聯邦 | 在近代,西方列強建立了龐大的殖民帝國。為方便管治,部分國
家曾將其轄下殖民地/保護領組合成「超級殖民地」或「殖民地聯邦」。前者的例子如不列顛將其在尼日利亞
的各個殖民地和保護領組合形「尼日利亞殖民地和保護領」;後者的例子如法蘭西的「法屬印度支那French
Indochina聯邦」和不列顛的「英屬西印度群島British West Indies聯邦」等。由於超級殖民地和殖民地聯邦
是殖民者強加給殖民地人民的東西,因此往往受到殖民地人民的抵制,歷史上的超級殖民地和殖民地聯邦大多
以解體收場,只有少數(例如馬來亞聯邦、尼日利亞聯邦)能延續至殖民地取得獨立之後。另外,亦請注意,殖
民地聯邦雖有「聯邦」之名,但由於殖民地沒有民主或自治,其政治制度與真正的聯邦制相去甚遠。 |
自治殖民地 | 「自治殖民地」是獲得自治權但未取得獨立的殖民地,很多時候還可以由本地政黨
組成責任政府。不列顛是最早設置「自治殖民地」的國家,早在1662年它便給予其在北美洲之殖民地康涅狄格
Connecticut以內部自治權。但不列顛最初的「自治殖民地」只限於由白人佔居民大多數的殖民地,包括今美
國東部、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南非的殖民地。後來這些殖民地成為最早獨立的不列顛殖民地。隨著第
二次世界大戰後民族獨立運動風起雲湧,很多殖民宗主國為了挽留其殖民地,都會給予其殖民地以不同程度的
自治權。有些國家更會停止使用「殖民地」的名稱,而代之以「海外省」、「海外領地」等名稱,以作為一種
邁向「非殖民化」的措施。 |
自治領(Self-Governing Dominion) | 「自治領」是不列顛殖民地體制下的特殊產物,最早出
現於1867年(當年不列顛將其在北美洲之殖民地組成加拿大)。自治領最初未完全取得獨立地位,雖然它們較其
他殖民地擁有較大的自主權。但在1931年制定《威斯敏斯特Westminster法》後,各自治領(紐芬蘭
Newfoundland除外)實際上取得獨立地位。雖然這些自治領繼續奉不列顛國王為其國家元首,但由於它們奉行
虛君制(即議會內閣制),根本已與獨立國無異。在二次大戰後雖然已逐漸廢棄自治領一名(現在一般稱為聯合
體王國Commonwealth Realm),但有一些新獨立的殖民地(例如1983年獨立的聖.基茨和尼維斯Saint Kitts and
Nevis)在獨立後繼續奉不列顛國王為元首,這些新獨立國亦可稱為自治領。 |
準獨立國(Quasi-Indepedent State) | 當代各殖民宗主國在讓其殖民地取得最終獨立前,有時會
給予其殖民地一種中間過渡地位。在這種地位下,殖民地在內政上一般都已實行完全的自治,但在國際地位方
面仍然保留對宗主國的某種從屬地位,可被視為一種「準獨立國」。歷史上的這種「準獨立國」地位包括:不
列顛、法蘭西和新西蘭的「聯繫邦」(Associated State)(有時又稱「自由聯繫國」Freely Associated State)
;法蘭西、比利時和葡萄牙的「自治共和國」;法蘭西的「海外邦」(Overseas Country);美國的「聯合邦」
(Commonwealth)以及不列顛、尼德蘭和丹麥的「自治邦」(Self-Governing Country)等。此外,1931年以前不
列顛的「自治領」尚未具有獨立地位,也可歸入此一範疇。一般而言,上述各種「準獨立國」地位都會在殖民
地最終獲得獨立後取消,但現時大洋洲有三個已取得獨立的前美國託管地(馬紹爾Marshall群島、密克羅尼西亞
Micronesia和帕勞Palau)仍繼續保留聯繫邦地位。 |
城邦(City State) | 「城邦」(亦譯作「城市國家」)是上古時代曾在多個文明地區出現的政
權形式,其特點為「小國寡民」,領土範圍僅及於一個城市及其鄰近範圍。近年部分史家認為城邦是廣泛出現
於各國古代歷史的政權形式,後來隨著城邦制度的衰落和霸權帝國的興起,這些城邦均陸續喪失獨立。 |
酋邦(Chiefdom)和原始民主制 | 「酋邦」(有時又稱「部落聯盟」)是指部落在發展為國家之
前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其領導人稱為「酋長」(Chief)。歷史上很多民族國家都曾經歷酋邦階段,此外有更
多酋邦在發展成國家前便已瓦解(例如很多美洲土著部落的酋邦)。根據人類學的研究,很多酋邦都曾實行某種
「原始民主制」(有時又稱「軍事民主制」),即設有「民眾大會」,掌握最高決策權,由此可見民主思想的雛
型很早便存在於人類社會中。事實上,現代很多社團或會社以「會員大會」作為其最高權力機構,這種組織形
式也可被認為是發端於上述這種原始民主制。 |
自治、半獨立和獨立城市 | 在中古法蘭西、西班牙、德意志、意大利和瑞士有一些城市(例如拉昂
Laon、漢堡Hamburg、威尼斯Venice、日內瓦Geneva)在擺脫封建領主的控制後,取得某種自治或半獨立地位,
成為「特許城市」(Chartered City)、「自由市」(Free City)或「城市公社」(City Commune)。由於各國的封
建制度不同,這些城市的發展命運亦各異。法蘭西和西班牙的封建制度後來讓位於中央集權的君主專制,國內
的特許城市亦逐漸失去自治權利。德意志和意大利則由於遲遲沒有統一王權,各自由市和城市公社的地位不但
沒有動搖,而且還實際取得獨立地位。意大利的城市公社後來更演變為「城市共和國」。至於瑞士,則由於成
功擺脫奧地利的統治,各自由市得以與其他各州組成瑞士邦聯,成為獨立國家。 |
自由市(Free City) | 「自由市」原是指在中古時代取得獨立地位的德意志和瑞士城市(詳見
上文)。在近現代歷史上亦曾出現另一種自由市,即某些具有半獨立地位,由列強或國際組織保障其地位的城
市。例如在1815-1846年間,波蘭的克拉科夫(Cracow)便是由俄羅斯、奧地利和普魯士保護的自由市。在一次
大戰後,波蘭另一城市但澤(Danzig)成為由國際聯盟保護的自由市。 |
永久中立國(Perpetual Neutral State) | 「永久中立國」是指不得參加任何軍事聯盟,在發生戰
爭時必須保持中立的國家。由於這類國家一般是處於周圍鄰國夾縫中的弱小國家(例如現時的瑞士、奧地利、
土庫曼斯坦Turkmenistan,以及以往的比利時和盧森堡),這些國家的中立常須由列強或國際組織保證。雖然
在內政上永久中立國與其他獨立國家毫無分別,但由於永久中立國的外交政策受一定限制,這些國家並非擁有
完全主權的國家。 |
反政府活動 | 「反政府活動」泛指各種反對現有政府的武裝或非武裝活動。在歷史上,根據
這些活動的規模以及史家的政治傾向,史家採用不同的用語描述這些活動,這些用語大致上可分為帶有褒義、
帶有貶義和中性這三個類別。帶有褒義的用語如「革命」、「起義」、「解放」等一般是指較大規模的反政府
活動,較小規模的則稱為「運動」、「抗暴」、「公民抗命」等。與此相對,帶有貶義的用語如「叛亂」、「
暴亂」、「暴動」、「動亂」一般是指較大規模的反政府活動,較小規模的則稱為「騷亂」、「鬧事」等。本
人認為,除了一些已獲公認的事例外,對於歷史上的反政府活動,應盡量使用中性的用語,這亦是拙著的作法
。中性用語如「起事」、「民變」、「反叛」、「造反」等是指較大規模的反政府活動,較小規模的則稱為「
騷動」、「鬥爭」,而「反政府活動」則適合用於各種規模。有關世界歷史上主要民變的名稱及其發生年份,
請參閱「世界歷代政變民變年表」。 |
政變、奪權 | 跟上條相似,有關「政變、奪權」的用語也有褒、貶和中性之分。「政變、奪
權」跟前者的分別主要是「政變、奪權」一般是指由統治階級內部進行的旨在推翻現有政府的活動,而「反政
府活動」一般是指統治階級以外的反對現有政府的活動。不過兩者的界限其實並不明確。帶有褒義的用語包括
「革命」、「起義」等,帶有貶義的用語則包括「叛亂」、「篡位」、「弒位」、「陰謀」等。本人認為,除
了一些已獲公認的事例外,對於歷史上的政變、奪權事件,應盡量使用中性的用語,包括「政變」、「兵變」
、「奪權」等。有關世界歷史上主要政變的名稱及其發生年份,請參閱「世
界歷代政變民變年表」。 |
戰爭 | 跟以上兩條相似,有關「戰爭」的用語也有褒、貶和中性之分。帶有褒義的用語包括
「抗戰」、「反侵略」、「解放」等;帶有貶義的用語則有「侵略」、「入侵」等。此外,還有一些涉及領土
的轉移的用語帶有使用者的感情色,例如「光復」、「收復」等意味著有關領土在法理上應是屬於攻方的,而
「淪陷」、「失陷」、「侵佔」、「掠奪」等用語則意味著有關領土在法理上本不屬於攻方,攻方的行為是不
義的。跟上述兩條一樣,本人認為除非對有關戰爭已有公認的評價,治史者應盡量使用不帶感情色彩的中性用
語,包括「進攻」、「攻打」、「征服」、「擊敗」、「攻滅」、「推翻」、「佔領」、「攻佔」、「失守」
、「重奪」等。有關世界歷史上主要戰爭的名稱及其發生年份,請參閱「世界歷
代戰爭年表」。 |
民族主義(Nationalism)、沙文主義(Chavinism)和分離主義(Separatism) | 跟上兩條相似,「
民族主義」、「沙文主義」和「分離主義」這三個術語也帶有感情色彩,常被用作政治標籤。有關此點,請參
閱拙文《民族大義抑或政治標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