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jpg (6906 bytes)  奢摩他 揭示真心的實相 9B.8-9

會七大即藏性

  注釋(此框內文字已編入各章之中)

1 地大 9B.1

*   性色真空,性空真色--乃指如來藏中,性、真、色、空,互相融即。

色而稱曰性色、真色者,非指世間已發現之色,乃指藏中性具之色,真體之色,與空相融相即。色空本屬對待,融之則性具之色,即是真體之空,豈同析色以歸空也;性具之空,即是真體之色,豈待合空以成色也。性則言其非相,亦即理而非事也;真則言其非俗,亦即體而非用也。

性、真二字,即是理體(如來藏),為色空之本。字別義同,今影互用之,若不影互應有四句,當曰“性色真空,真空性色;性空真色,真色性空”。總成色空融即,其義方足。

又性色、真色,非但揀異於已發現,世間粗細之色,併不同乎般若觀照,即空之色也。又性空、真空,非但揀異於凡夫外道,頑斷之空,併不同乎般若觀照,即色之空也。此之色空,俱屬全體,“隨眾生心,應所知量”下,方顯大用。

@   周遍法界:此句約藏性,本具不變之體,未經起用,但周遍於理法界(理具),起用在下一句。

⊿   此句約藏性,本具隨緣之用。用從體起,事造不離理具也。若從體起用,自可周遍於事法界(事造)矣!若眾生,但以劣心小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粗少之色者,固無不副其心,而無不滿其量也。若眾生,能以勝心大量致之,則所以應之以廣妙之色者,亦無不副其心,而不滿其量也。

&   蓋業有染淨之分,九界眾生,依、正二報之色,皆循(隨)業所感,而發現也。業為能發現,色為所發現,如谷應聲,如影隨形,豈唯迷位,必循染業,而後能發,即是悟人,亦須循淨業,而後能現。交師云:此四字,雙具兩種不自在意:
(一)世出世間,一切淨妙之色,若不循彼種種淨業,雖欲發現,不可得也;
(二)三塗四惡,一切苦穢之色,若不戒彼種種染業,雖欲不發現,不可得也。蓋不戒即是循也。故此四字,非但只表不循業,則不得發現,兼表循業,則不得不發現,而二俱無自由分矣。

∞   交師謂:良以業之起也,似有由藉,故世間淺智眾生,執此生起之近由,而遂惑為因緣性;曾不達圓融不變之體,周遍法界,何所藉於因緣。業之成也,似難改移,故世間無智眾生,執此難改之現量,而遂惑為自然性;曾不達無礙隨緣之用,隨心應量,何得泥於自然,是皆為一循業之所惑耳。

6 見大 9B.6

#  此段合無情之五大,與有情之見大,皆會歸如來藏性,以五大是第八識相分(第三細),見大是第八識見分(第二細),見、相皆依自證分(第一細),自證分是第八識本體,乃依證自證分(即是真如)。

問:“十番顯見,已顯見性即是真心,而為諸法總相,今則融入藏性,則見大乃為別相,未審其義云何?”

答:“此經推重圓通,悟修證入,皆依六根,故前特顯見性,以為全體,必須悟此不生滅性,為本修因,然後方可圓成,果地修證。”

此七大普融萬法,而如來藏當為總相,萬法皆為別相。若約圓實教旨,法法皆可互為總別,如帝網千珠,一珠含多珠,多珠趣一珠,以一珠為總相,多珠為別相,珠珠皆然,即是互為總別。

7 識大 9B.7

#  即眼識及隨眼識,同時而起之明了意識,此二者亦有揀別:
(1)眼識:但對色塵,初起第一念,不涉名言,名隨念分別;
(2)隨眼識:如起第二念,計執名字,即隨眼家,俱起之同時意識,名計度分別。
分別名相,緣境之後,將外境攝入,交內之獨頭意識。

*   ‘含’即包藏義,‘吐’即出生義。此即稱性所起之大用,藏性能含裹十方無際虛空,何況空中,所有世界眾生耶?藏性能顯現十方無盡虛空,以及空中所有一切諸法,識亦如是。故相宗云:“萬法唯識”也。

§   《正脈》問:“此經首先正破識心,如七處曲搜,三迷決了,名義皆妄,畢竟無體;乃至顯見文中,又復旁兼相形而破,未嘗少假寬容。何後於十八界,即已許為如來藏心,妙真如性,至此愈稱其周遍法界,含吐十虛,是即性之全體,而同彼開顯見性之極量;何前乃妄之至,而後乃真之極乎?”

答:“前約初心悟修須從方便,決擇真妄,捨生死根本,取涅槃妙心,則識須破盡,決定不用;後約圓解普融,無法不真,無法不如,乃至剎塵念劫,無非一真法界,何況識心,不融法界?懸示中雙具二門(即方便門和平等門,參閱A4.13-A4.14),此意詳盡,宜研味之。

《指掌》云:‘識之所以為患者,耍在不知是妄,良以不知是妄,必至認以為真,遂不復更求真本:因將如來藏心,日汨沒於情塵之中,從迷積迷,浩劫不返。’若果知是妄,不認為真,還須會歸如來藏性,如不然者,必至全體灰泯,反將含吐十虛(即十方虛空)之妙覺明用,永沉幻果,塵劫莫升。所以妙成二智,斷分於焦芽敗種者(指不能發無上道心之二乘),豈曰無故?是知前之所以正破旁破者,務令了識是妄;後之所以會相融性者,務令達妄即真,得旨忘�b,微智者不足與道也。”

 

  備注

此七大,科科皆曰“如來藏中”,是屬‘理具’之七大,當約藏中未發現者說,不同前四科,是屬‘事造’之七大,乃為藏中已發現者說也。

(天台宗有‘理具’和‘事造’的名稱,法性的理體,本來具足三千之諸法,為理具,依緣而生起,為事造。理具:全體具足大用,渾涵未發;雖然未發,其本有之力用,毫無欠闕,如火柴具足火之力用,雖然未發,具有焚燒林野之用。事造:將此火柴一擦,一星之火,便可燎原。理具、事造,亦復如是。)

問:四科之法,何以亦目為七大?
答:陰、入、處、界,與七大無別,但橫、豎、開、合之不同耳。約“豎”論,則“開”色陰為前六大,“合”受、想、行、識四陰為識大;約“橫”論,則“合”六塵為五大,“合”六根為見大,“合”六識為識大。何嘗離七大而別有哉?

而如來先會四科即藏性,是將已發現(事造)七大,一一會歸藏性,以明即事即理,故曰“本如來藏”。此科是說未發現(理具)七大,一一含具藏中(七大即藏性之中,本有之物),以明全性全相,故曰“如來藏中”;觀“中”字即理具、事造所由分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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