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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經濟是宋代的經濟結構中居主要地位,所以農村戶口佔總戶口的大多數。從分析農村戶口的社會結構,便足以說明宋代財富分配的基本形態。 「戶籍」是官府對平民按戶為單位所進行的戶籍登記,又稱為戶等制,作為朝廷的稅收、治安、征兵等標準的依據。宋代的戶籍亦不例外,據開寶四年(971年)七月詔令規定:「……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杷往彼,與逐縣令佐子細通檢,不計主戶、牛客、小客,盡底通抄。差遣之時,所貴共分力役。」[1] 宋代的戶籍是由上下幾個幾經濟能力不同的階層所組成,即官戶、上戶、下戶及客戶。當中上戶和下戶可統稱為主戶。 宋代主戶是按財產多少而定等的。定等的原則據北宋呂陶曾說有四種:「天下郡縣所受版籍,隨其風俗,各有不同。或以稅錢貫百,或以地之頃之頃畝,或以家之積財,或以田之受種,立為五等。」但呂陶定等的形式,實際上只分兩種:其中「稅錢」是按田地好壞而征收的夏稅錢為准,「田之受種」是接土地的下種量為依據,而「地之頃畝」是按佔有土地的多少而划分戶等;「家之積財」就是另一種計算方法,這個在宋代名為「家業錢」,乃是按土地、浮財[2]兩項仍為定等的主要基礎和依據。 主戶可分為五等,即一等戶、二等戶、三等戶、四等戶和五等戶。其中一、二、三等戶合稱上戶,認為是「乃從來兼併之家」,即地主階級。一等戶的土地「有多至百頃者,少至三頃者」,當中有超過三頃以上的可稱為「出等、高強、無比或極力戶」[3],也有簡稱出等戶和高強戶。二等戶每戶約有土地二頃左右,三等戶則每戶有土地一頃左右。南宋時又分上戶為富家和中產之家。不過無論富家或中產之家,均擁有足夠維持生活的田產,並招有佃戶耕作。上戶在農村戶口所佔的比例不高,約佔主戶的百分之十,若合主客戶計,則僅佔百分之六左右,而其中又以中產之家居多,富家較少。 第四、五等戶統稱為下戶。第四等戶則只有土地五十畝,第五等戶所有的土地則在二十畝以下。下戶中還有相當一部份的無產者,但賦稅還在自己的名下,「產去稅存」,被稱為「無產稅戶」。他們靠租地耕作為生,實際上是佃農的一部份,只是在戶籍上屬於主戶罷了。所以在南宋的文獻中,下戶常被稱為貧民。下戶所佔的比率甚大,約為百分之九十左右[4];而下戶在農村總戶口中,其比率約佔三分之二[5]。 在五等戶籍中,如果從政治身份來看,可分為「官戶」和「民戶」兩種,而官戶是包括在五等戶之中的。官戶在唐以前是在朝廷控制下的一種半奴隸戶,但宋初以後則主要指品官之家,即官僚地主。北宋政府把官戶作為它的主要統治力量,制定有「官戶法」[6]。官戶除了享有優厚的俸祿外,高中級官員通過皇帝的恩蔭[7]使其子孫親屬為官[8];觸犯刑律時可以請求減刑,或用經濟贖刑,必要時還可免官去罪;經濟上亦免差役和勞役,交稅時可免支移折變,北宋末還可免科配等等。官戶不僅在政治上是掌握實權的分子,在經濟上也自成一個階層,是擁有多量田產的大地主,高踞農村社會的最上層。據南宋紹熙四年的記錄,官戶數尚不及總戶數的千分之三,大部份縣分官戶都在一百五十戶以下,所佔的比例不及百分之一,甚至不及千分之一的情形[9]。因此官戶雖為經濟能力最高的階層,但在農村戶口中卻是所佔比例最低的一個階層。 農村客戶是宋代佃農的通稱,「乃鄉墅有不佔田之民,借人之牛,受人之土,庸而耕者,謂之客戶。」所以客戶亦可分為佃客、浮客、牛客、小客,這與唐代把客戶稱為外來戶的含義完全不同了。 客戶和主戶的分別在於是否繳納常賦為依據,主戶繳常賦,客戶則否[10]。客戶並無田產,須仰賴他人的土地為生,所以他們是農村中經濟能力最低的階層。宋代的客戶並不是世代依附某個地主,而是可自由轉徙的,所以出現了「客雖多而轉徙不定」的現像。 據《元豐九域志》所載,客戶約佔北宋全國總戶數的百分之三十五左右;而南宋客戶則佔總戶數百分之二十至四十左右,其數量是不容忽視的。 剛才談到的官戶是宋代的管治階級,而組成官戶的主要成份,就是通過科舉考試或其他途徑,從民間讀書人中選拔成為官僚、士大夫階層的士紳,而鄉紳就是指在鄉間擁有田地的士紳。 所謂的紳,就是帶有身份地位,而又擁有官位、功名及財富的人,鄉紳就是鄉郊地方有權有勢有財的統治階級。由於宋代採取「不抑兼併」的政策,允許土地自由買賣,所以宋代的士大夫都為官任內買田是十分盛行的,有所謂士大夫「宦游而歸,鮮不買田」,又或是「富者有資可買田,貴者有力可以佔田」[11],甚至「富家大姓,幸其鄰里之破產賣田,則啗以厚利而兼併之,然後可以食其租而役其人」[12]。鄉紳則多在去官後在鄉間兼併田地,使之成為鄉間經濟能力最高的階層,鄉紳成了「連亙數路之阡陌,歲入號百萬斛」,坐收客戶、貧下戶,使鄉紳能有效管治其下的佃農。因此鄉紳就成了官府和平民之間的一度橋樑,朝廷要有效實施政策,最佳的方法就是通過鄉紳去實行。所以鄉紳在地方的官僚機構中起著加強政權、鞏固統治的作用。 作為地方勢力之首的鄉紳,其利益與朝廷是一致的。因為當鄉紳擁有田產之後,便竭力希望進入仕途,鞏固自己的既得利益。因為宋朝要防止藩鎮割據,需通過科舉從地主知識分子中選拔人才,擴大士大夫的隊伍來鞏固自己的政治基礎,所以鄉紳的子弟得以為官,便能從朝廷政策中保護自己的利益。如宋廷從優任命進士合格者,對士大夫不殺不辱,並得到上述官戶所得的各項特權。 安定的社會才能保障鄉紳的利益,所以鄉紳為民間提供不少社會保障。如 義學提拔了不少民間人才,為鄉紳在朝廷中佔一定的勢力,保障鄉間的利益;義田使流離失所的流民有田可耕,減少流民所做成的社會不穩定因素;義塚使貧下佃農死有所葬,形成狐死必首丘、安土重遷的風俗,加強社會的穩定。所以文彥博指出「皇帝為與士大夫治天下,非與百姓治天下」[13],鄉紳為宋朝起了穩定社會的作用。 [1] 《宋會要•食貨》12之1。 [2] 浮財即是實業物力,包括房屋、農具、畜產及林木等。 [3] 《宋會要•食貨》65之55至67、14之6。 [4] 《朱文公文集》卷十六《奏救荒事宜狀》:「今再抄劄山陰、會稽兩縣口數,以約六縣之數,則山陰、會稽丁口半於諸暨、嵊縣,而比新昌、蕭山相去不遠,絕長補短,兩縣當六縣四分之一,今抄劄山陰、會稽四等、五等貧乏之民,計三十四萬口,四等之稍自給及上三等者不預焉,則統計六縣之貧民,約須一百三十萬口,約須一百三十萬口,併上戶當不下百四十萬。 [5] 魏了翁《鶴山先生大全文集》卷七十九「知達州李君墓誌銘」:「公凡歷四郡,始守隆慶,……地磽瘠,合伍縣戶口不滿三萬餘,而下戶居三之二。」 [6] 《宋會要•選舉》12之34。《長編》卷256,熙寧七年九月壬子等條,均提及「官戶法」,但沒有留下具體的條文。 [7] 所謂恩陰,就是皇帝以恩賜的形式,使官僚子弟或親屬直接補官。 [8] 《黃氏日抄》卷七十八「四月十九日勸樂安縣稅戶發 榜」:「出等稅家彰彰在人耳目者,已略得其概。……此四鄉蓄米之多者。」 [9] 李心傳《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一七四紹興二十六年九月潼川府路轉運判官王之望言:「臣置司遂寧,且以倚郭小溪一縣論之,官戶凡五百八十有四。」 [10] 《宋史•食貨六六•身丁錢篇》乾道九年(1173)十月一日司農少卿總領淮東軍馬錢糧蔡洸言:「有所謂稅戶,有所謂客戶。稅戶者,有常產之人也;客戶則無產而僑寓者也。」 [11] 《通考•田賦考三》 [12]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三九七,元祐二年三月。 [13] 《長編》卷二二一,熙寧四年三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