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下制和猛安謀克制
首頁 向上 史家四長 膽銅法 耕制革命 宋代戶籍和鄉紳 投下制和猛安謀克制 中古漢語討論 契丹人和女真人的漢化

 

 

     不論是遼的「投下制」還是金的「猛安謀克制」,兩者均是遼金在入侵中原後仍保  留下來的經濟軍事單位,用以管治佔領區內的漢人,方便管治。

         遼朝的「投下制」就是在契丹貴族在掠瘋戰爭中俘虜得來的大量人口,拚同契丹皇帝建立翰魯朵一樣,建立的「頭下軍州」,安插俘虜,成為自己的領地。「頭下」或「投下」,所以簡稱為投下制。《遼史》序云:「其間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築城賜額,謂之頭下軍州;唯節度使朝廷命之,後往往皆歸王府。不能州者謂之軍,不能縣者謂之城,不能城者謂之堡,其設官則未詳云。」可見遼貴族在佔領區建城堡,以其俘虜作人民。並利用降人生產,用以控制降區。

         金朝的「猛安謀克制」是女真原始社會後其為征掠、圍獵而設的軍事首領,後來逐漸演變出來的軍民合一的社會組織。猛安是指部落的酋長;謀克是指氏族長。每三百戶為一謀克,十謀克為一猛安。這種制度跟投下制一樣,也是供貴族掠人為奴。女真勢力進入中原後,金統治者為了鞏固其對中原地區的統治,便把向中原移民當作一項重要的國策,不斷將按猛安謀克編制的女真人口從松遼平原遷到長城以南、淮河以北的地方。使猛安謀克發展成軍事編制單位,仍統領女真兵士家口和民戶。作為維護和保持女真貴族對中原漢族地區的民族壓迫統治的重要支柱。

         「投下制」和「猛安謀克制」均是邊疆民族統治中原政權特徵的表表者。契丹族是游牧民族的代表,而女真族是半游牧半農耕的民族,其文化和人數均不及中原地區的漢族政權,兩族之能入主中原,主要是倚賴強大的武力,他們需要一個能有效地管治的地方政治組織,就是所謂的「兩元政治」。一方面保持著部落的組織來治理國家,一方面採用中國制度來控制被征服的多數民族。如遼朝實施「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制待漢人」的統治方式和金人的「以華制華」就是。

        前曾述及遼金兩朝均本無力征服中原,所以兩朝統治漢地漢人的政策均有相同之處。

         首先兩者均是以武力治國,在中國邊區建立「邊際國」或「牧農政權」。利用中國的降人和農民組織政府和增加生產,由族人作為農民組織的首領,再抓住機會侵擾中國的邊境,甚至發動征服戰爭,以建立新王朝。如遼的耶律德光支持河東節度使石敬塘奪位建後晉以換取燕雲十六州;金朝建立張邦昌的偽楚和劉豫的偽齊。

         另一方面,兩朝在政治制度上均採用中國的制度。如遼太宗制定了「因俗而治的統治辦法,「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分別設罡了北面官和南面官兩個系統,北面官所治皆北面之事,其官吏一律是契丹貴族;南面官則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的中央機構,是為統治漢人而仿唐朝制度設立的,南面官吏主要任用漢人,雜以漢族與契丹貴族。凡作南面官的契丹人也被稱為漢官,也穿漢服。用以控制漢人。

         金朝佔有遼地區後,沿襲了遼南北面官僚制度,設漢官以統治漢人,但金朝比遼朝更進一步,建立三省制。從天輔六年金朝南侵燕雲地區開始漢官制,《金史》卷五十五《百官志》:「漢官之制,自平州人不樂為猛安謀克之官,始置長吏以下。天輔七年以左企弓行樞密院於廣寧,尚踵遼南院之舊。天會四年,建尚書省,遂有三省之制

         其次嚴刑竣法是遼、金兩朝統治漢地漢人的共同手法。遼太祖耶律阿保機以來制定「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為了維護契丹貴族利益,挑撥民族關係以利契丹的統治,所以遼代法律除了「同罪異論者蓋多之外,在民族上的待遇也有很大的差異。如「契丹人和漢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契丹人「毆死漢人者,償以牛馬;漢人則斬之,仍以親屬為奴婢。至穆宗時更為殘酷,致使「窮民有冤者無所訴

  金朝在刑法上亦不比遼朝弱。天會九年宗翰採用大同尹高慶裔的建議,凡是盜贓一錢以上的,皆處死。云中有一人拾遺錢於市,高慶裔立即將他殺頭。蕭慶知平陽府,有行人因在菜圃中拔蔥,也被處斬。再者女真人強迫漢人接受其習俗,薙髮易服。《三朝北盟會編》卷一一五建炎二年二月引《宗澤疏》:「今河東河西,不隨順蕃賊,雖強為薙頭辮髮,而自保山澤者,不知其幾千萬處。同書卷一二三建炎三年馬擴上書中說:「時方金欲剃南民頂髮,人人怨憤,日思南歸。可見兩朝均利用嚴刑竣法使漢人屈從。

         然而遼、金兩朝在漢化的過程中,遼朝的漢人地位得以提高。在契丹開國二百年間,漢人以其人史、才能和資產等條件攀入上層。其中層官吏多源於科舉,而漢人科舉進士,從舊時年二、三人至是每年增為數十王百餘人。不論文教外交,對內對外政策等統治方面的管理工作,不能不委之文儒臣工,漢人上層該得在此時際抬高其政治地位,形成門閥。

                從而得知兩朝對漢人統治方法的異同。